大部分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目的是在科技成果开发成功后,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于科技成果开发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如研发失败,或超出开发期限和项目计划资金时,需要不断再投入。但是,企业一旦科技成果开发成功,可能会极大增强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为此,企业即便在科技成果开发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的情形下,为了拥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部分企业仍然在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在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的过程中,企业最关注的重点之一是科技成果保密,一旦泄密,可能这项工作所有的投入均化为乌有,为此,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在进行科技成果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均极为重视科技成果保密工作,我国对此也进行了立法规范。企业应如何对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进行合规管理,对此我们结合最高院一则案例与大家一同分享。
一、 基本情况
案例:《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948号】
“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大公司”)主张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下称“其亚公司”)侵害其技术成果权,理由为其亚公司根据涉案工程设计图纸建设二期工程,使用其所设计的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400kt/a铝合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铝合金项目)技术方案,该行为侵犯其不包含专利在内的技术秘密等其他技术成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审查,涉案铝合金项目包括土建、钢构、电解槽、设备、工艺等内容,是为实现特定项目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方案的集合。中大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专利公开之外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与涉案铝合金项目相关的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优化技术等技术资料,亦有设计人员的经验、知识和技巧,例如,电解槽结构、电解车间系列母线修改、槽周围母线等。上述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技术、当事人设定的技术秘密,也可能仅仅是现有技术。由于该项目为包括各种项目内容的技术方案集合,中大公司未指明其所称技术秘密的确切范围及内容,仅简单、笼统地将涉案项目包含的所有技术方案集合均作为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权进行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所主张的技术成果权范围不明确亦无不当。再者,技术秘密需满足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条件,中大公司称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有保密条款,但在该条款中未指明其所称技术秘密是指哪一项技术方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技术方案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是否足以使得他人不能通过正当方式获得或传播该技术方案。在此情况下,仅仅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难以认定中大公司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综上,中大公司对其关于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权成立并受到侵犯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大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审判精神,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作品的权利人,对于他人利用其图纸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的行为,宜以侵犯其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权为由主张权利。中大公司上述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介绍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生效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且2015年11月16日实施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根据第九条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2.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等级:根据第十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3.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4.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根据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5. 除此之外,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遵守以下保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2)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3)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4)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5)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6)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7)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科技成果合规管理要点
结合上述案例,参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以及相关实务经验,我们认为科技成果保密工作合规管理要点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科技成果保密制度
就科技成果保密制度而言,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对企业科技成果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制定企业保密事项清单,建设各类泄密防范措施,将各项保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或个人;三是设立严格的奖惩制度,采用正反向两种方式督促员工遵守保密制度;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企业保密制度的员工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
企业可定期选取外部专业人士,对员工开展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用以督促企业员工加强保密意识,提升企业整体保密氛围。
(三)与科技成果合作单位或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在保密协议中,一是明确相关参与人员,建议将相关工作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二是明确保密的确切范围和内容,特别是,较为复杂的开发项目或转化项目,可能涉及专利技术、当事人设定的技术秘密,也可能包括双方或多方的现有技术,建议均逐一明确列入保密范围,并对相关技术进行准确描述。
(四)明确保密措施
针对不同的技术秘密设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且该保密措施足以使得他人不能通过正当方式获得或传播该技术方案。
(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该工作进行考核
在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诸如书面考试、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员工进行适当表扬,以提升企业员工整体保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