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主:建立、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因此,广告主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一方面,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风险自查制度,定期或在遇到投诉举报、行政调查时对已发布广告进行全面自查与清理,及时发现和撤除不合规广告。
2.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又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面临行政调查时主张不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2]。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审核人员,确保所有发布内容均经过实质合法性审核后方可发布;另一方面,设置广告内容的审核机制,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最后,还应当设置相应的违法广告投诉举报和下架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履行制止违法广告发布的义务。
例如,在“上海某公司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核对广告内容案”中,上海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但所发布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在发布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过程中未依法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也没有查验所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构成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核对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3]。
3.广告代言人:建立广告活动审查及记录留存制度
针对广告代言人,建立健全内部广告活动合规制度至关重要。首先,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要充分了解并确认广告主已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广告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建议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