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上诉时上诉状中应当写明上诉请求、上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2]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二审法院将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由此可见,上诉请求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而言极为重要。
通常来说,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基于一审判决的判项提出,较为明确且固定,二审程序中不会发生变动。然而,实践中也不乏当事人进入二审程序后发现上诉请求有所遗漏需要增加,或者基于多种原因需要变更上诉请求的情况。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当上诉期限届满之后,上诉人能否变更(特别是增加)上诉请求?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既往一些案例,整理一下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
一、能否在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求的裁判观点
关于上诉的当事人能否在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个案时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予准许。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十五天上诉期,超过上诉期限后不允许当事人增加上诉请求,例如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728号案件即持此种观点。此种观点的裁判逻辑认为即然法律规定了15天上诉期,当事人应当遵守不得有任何的突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当事人。
第二种情形:超过上诉期增加上诉请求,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准予增加。本种情形下,法院实际上是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规范来处理的。
例如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怡电力”)、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案号(2019)赣民终615号】伟丰怡电力增加“确认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对涉案构筑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以超过上诉期限为由未予准许。伟丰怡电力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最高院审查后认为伟丰怡电力超过上诉期限后增加上诉请求,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再审理由不成立。
第三种情形:准许当事人变更上诉请求。该种情形下,法院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二审期间能否增加上诉请求,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增加上诉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以及第一百八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中能否增加上诉请求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允许上诉的当事人变更/增加上诉请求。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以下简称753号案件)中即明确提出此观点。
除此之外,753号案件还从以下方面论述了二审应当允许当事人增加上诉请求的理由:
1.不应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3]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2.最高院对于上诉人增加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分析后认为,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且并未超出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上诉人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被上诉人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被上诉人诉讼防御的不便。
3.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二、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得到准许的条件
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上诉期满后二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允许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已经成为主流的裁判观点。但是检索案例仍然发现有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况。笔者分析后发现这些增加上诉请求不被支持的原因并不涉及上文论述的超过上诉期是否允许增加上诉请求的问题,而是由于上诉期满之外的因素导致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1.上诉人增加的上诉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反诉请求范围
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增加的请求是原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反诉请求;二是原一审中未提出的诉讼/反诉请求。第二种情况被称为“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反诉请求”。对于二审中申请增加独立的诉讼/反诉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反诉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417号、(2019)最高法民终319号两个案例中,最高院认为上诉人增加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的诉讼/反诉请求,进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一审诉讼/反诉请求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要求上诉人另行主张。
2.上诉人未在二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增加上诉请求
关于增加上诉请求的期限,最高院认为增加上诉请求应当在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以(2019)最高法民终590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案件为例,对于当事人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申请增加的上诉请求,最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4]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5]的规定对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
3.增加上诉请求之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需要按照案件类型与上诉请求按照法院通知的金额缴纳上诉费,不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费的将按撤回上诉处理。而上诉人在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求的,可能导致上诉费用的变更,也应当按期交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2019)最高法民终758号案件中,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的数额,法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上诉费,上诉人未按期补交,最终最高院按其撤回增加数额部分的上诉请求予以处理。
由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求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注意满足以下条件:应当在一审诉讼/反诉请求范围内申请增加、应当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如有),否则就可能面临二审法院对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的不利后果。
三、实务建议
上诉请求一般情况下框定了二审的审查范围,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应当审慎决定上诉请求,甚至为了自身权益最大化,应当秉承宁多不少的诉讼策略。提起上诉后,二审开庭前,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复核己方上诉请求,确认是否存在遗漏上诉请求或上诉请求不准确的情况,以便在开庭前乃至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及时提出变更或增加上诉请求的申请,尽量维护已方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作为被上诉人一方,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调整,被上诉人可以从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是否存在上诉请求突袭以及是否损害被上诉人一方的程序及实体权益的角度予以抗辩,并视情况向二审法院申请答辩期、举证期,或要求上诉人承担因其增加上诉请求导致已方增加的诉讼成本等,从实体与程序乃至诉讼费用承担等多个角度避免因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己方权益受损。
[1]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 (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件中引用的均是201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条文。
[4] 2015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5] 2017修订《民事诉讼法》。
作者:姜梅、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