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法律实务指引(七):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简析
发布日期:
2022-11-29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在本专题系列文章之《不同政策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中,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分别定义了科技成果,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该科技成果应是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中产生的;第二,该科技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是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形财产,在其使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和超常规地增值,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为此,科技成果的研究活动目的,一是进行技术研究储备;二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表现形式为技术或产品。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是,科技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然而,取得科技成果并不能即刻得到法律保护,如未申请专利或选择采取其他保护方式,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得到法律保护,实现生产力的转化,发挥其实用价值。

通过分析梳理上述定义内容,我们将科技成果分为可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和未选择或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对其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简析如下:

一、科技成果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一项科技成果要么通过申请专利的程序而获得专利权,或者不公开该项成果而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当前,讨论一项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问题离不开探讨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主要联系是: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受到保护的权利形式。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科技成果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这种形式获得法律保护。之所以强调“市场经济”,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私权受到极大的压缩,因此,保护科技成果主要不靠知识产权。在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对科技成果的保护也主要依靠国家资助或奖励。

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技成果的最主要保护方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这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不能通用的。但是,由于科技成果通常首先表现为技术秘密,而20世纪后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已将技术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故在不严格的语境下,人们也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不加详细区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下,科技成果通常转化为专利、商标、发明等内容,据此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护一般适用该等专门的法律。

二、科技成果的其他法律保护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都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另外,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基于保护技术秘密的需要,选择不通过申请专利的途径,而是能通过协议约定或制度规定等方式,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科技成果,也是当前多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选择对其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国家就涉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中,如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同时,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运用,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出台了系列政策举措,旨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激发社会创新活力。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订,对科技成果及转化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全面。比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内容审核、是否办理登记等内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规定了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了“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关于提高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等等。

结合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笔者将从不同法律、法规、政策角度对科技成果保护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1.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保护

在立项审批阶段,《民法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规定确定了科技成果的内容、明晰了科技成果的权属(如权利主体、法律状态)、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若为涉密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的规定,还应当取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若向境外进行转化,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还需审查该科技成果是否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

2. 不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如:向他人转让方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转让合同的效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审查完成出资的标准。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阶段的法律保护

在此阶段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成果完成单位进行奖励的标准,如至少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一是完成职务成果;二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确定了奖励的方式,如现金奖励、股权激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

但是基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科技成果,现阶段的法律未必能够一一进行保护。科技成果的范围日趋广泛,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仍应根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

[1] 曹昌祯主编:《中国科技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69页。

作者:杨敬、刘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