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与合规专委会 | 论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四对辩证关系——从律师参与的角度论起
发布日期:
2022-12-01




摘要: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依法治企促进依法治国,具备促进企业合规发展,预防企业犯罪的功能。要紧紧围绕刑事合规的目的,从实现刑事合规应有功能出发,做好制度设计,处理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中要重点处理好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中务虚和务实、具体管理制度和刑事合规运行机制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合规  目的  功能  辩证关系

一、前言

目的决定内容,一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尚在试点之中,各项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实践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目的,深入探索企业合规制度的内在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完善。

从当前国内企业刑事合规理论研究和实践来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依法治企促进依法治国。 [1]

为实现这一目的,有效企业刑事合规应当最大限度的发挥两项主要功能:一是推动企业经营管理各项活动都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健康发展。要通过合规,克服行政监管外部监管的局限性,通过引入协商、对话、妥协和契约的理念,激活企业自我监管的能力,提高外部监管的有效性,为企业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开辟一条新的监管方式。 [2]二是有助于企业获得刑事处理上的宽大处理,减少因刑事追诉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企业合规的建构,或者前置性地切割了员工犯罪与企业的联系,减少了犯罪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或者给涉罪的企业在事后留下生机,促使其走上合规发展之路。 [3]也即,通过实施企业刑事合规,从程序上过滤可罚行为,体现刑事司法谦抑性品格,弥补因法益保护前置而引起的犯罪扩张,修正法益保护前置化中的刑法依赖症。 [4]

从笔者作为律师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来看,做好企业刑事合规,有效实现上述刑事合规的目的,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合规的功能作用,在制度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四对辩证关系。由外及内,这四组辩证关系是:1.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关系;2.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的关系;3.刑事合规中务虚和务实的关系;4.刑事合规中具体管理制度和刑事合规运行机制的关系。

二、应当做到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并重

考虑到惩治的负面效应以及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对企业犯罪的策略,预防远比惩治更加重要。 [5]企业刑事合规的最佳境界,就是不让案件发生。如果说涉案企业合规于涉案企业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那么诉前企业刑事合规于企业而言就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笔者所谓诉前企业刑事合规,是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相对而言的,是指在刑事立案之前,企业自主进行的刑事合规。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性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是那些尚无明显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聘请律师提供的一般性合规咨询、合规调查、合规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服务,目的是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二是特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是指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企业已经察觉到自身可能存在明显的、紧迫的刑事法律风险时,委托律师进行的相关刑事合规服务,目的是及时辨识和化解现实存在的刑事风险。 [6]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有相同之处,比如在开展尽调、风险排查、制定并实施整改计划等方面大体上是相通的,但也有很大区别。除了时间阶段不同外,主要区别还在于,一是前者由企业自发自主开展的,针对的是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后者则是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的,其时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二是任何有意愿的企业都可以开展诉前刑事合规,合规的内容、步骤和效果由企业自己安排、评判。而适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企业、案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按照最高检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方案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效果需要由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因此,两者在具体操作方面也有很大差别。

诉前企业刑事合规的主要功能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长远看,促进企业合规建设,预防犯罪。二是也是为了在万一有刑事案件发生后,尽量减少刑事追诉的范围。对前者很好理解,对后者有必要引申论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企业员工的犯罪,判断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一般标准是,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使用了单位的资源、单位是否获利等。而其中是否是体现单位的意志,需要按照三个关键节点来甄别:一是决策环节,即企业决策是否合法。二是执行环节,企业是否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三是监督环节,也即企业对员工是否进行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及时制止乃至报案,还是纵容、默许甚至支持。如果决策合法、认真落实、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惩罚,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其中一个重要参考指标,是企业是否建立了合规体系。正如陈瑞华教授提出的,企业已经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成为切割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的依据,也可以成为证明企业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 [7]2021年5月13日,最高检调研组赴张家港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张家港市检察院明确提出,该院已将涉案企业之前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是否起诉和量刑建议考量情节,探索将合规建设从企业涉嫌犯罪“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 [8]这也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不仅关注涉罪后的纠错整改,也同样关注涉罪前的日常合规治理机制构建、执行情况等具有预防性的合规建设。

近年来,在政府和检察机关的共同推动下,很多企业也都重视开展诉前企业合规建设,律师也应当积极开拓这一业务,为企业合规健康发展助力。在此也建议,检察机关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办案指引,完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时,将企业是否进行有效的诉前刑事合规,作为判断单位犯罪或者个人犯罪的重要标准,作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从制度上鼓励广大企业自觉开展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律师在为涉案企业辩护时,也应当注意将企业诉前刑事合规的情况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发挥好刑事辩护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作用

虽然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但是律师,尤其是涉罪企业和个人的辩护人应当也能够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辩护是密不可分、相互支撑的。一方面,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是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也能够为刑事辩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所以,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往往由同一个律师团队同步进行。能否开展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也将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开拓涉企刑事案件辩护业务的有利条件。

刑事辩护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性、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进行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是充分保障涉罪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刑事辩护做不好,企业合规效果就大打折扣,甚至没有意义。尤其是,涉案企业和个人会丧失对法治的信仰,又怎么会积极开展刑事合规。二是,企业或者其高管确实已经涉嫌特定犯罪,且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地分析判断甚至是预判,就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符合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案件范围、是否提出刑事合规申请,向涉案企业和个人提出准确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涉企刑事犯罪在很多时候都比较专业和复杂,刑事合规的启动又往往是在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的初期,而且越早越好,此时证据的变数可能较大,这就对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是,审前诉讼中,辩护律师是除办案机关外,唯一能够接触案件事实、证据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因此辩护人能够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从而使得刑事合规的计划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这同时也需要辩护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实践有相当的了解和经验。四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刑事合规,除了检察机关以职权启动外,涉案企业、个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启动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刑事合规对刑事辩护的支撑,则在于,及时提出、启动和有效开展刑事合规,表明了企业真诚悔改、积极向上向善的态度,这使得辩护人在提出不逮捕、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除了案内的有利情节之外,又有了新的更有力的理由。

为了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既要强调刑事合规对企业发展的长远作用,也不能忽视兑现轻缓政策对企业及其员工的激励作用。因此,今后,要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现刑事辩护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进一步融合。在实体上,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刑事合规取得预期效果后,对涉案企业或者个人量刑建议的从轻幅度,加强和规范轻缓量刑的适用。尤其是要考虑到,开展刑事合规除了认罪认罚外,还要积极整改,因此,在从轻幅度上,要适度大于单纯的认罪认罚。在诉讼程序上,要把刑事合规的启动和考察纳入到办案程序中,尤其是注意规范在审查逮捕时对刑事合规情况的考量。要注重解决刑事合规考察期和办案期限冲突的问题,为此要建议一方面规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要尽早启动,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如果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或者审查逮捕发现适合适用刑事合规的,可启动。企业在侦查阶段通过自查,愿意认罪认罚,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主动申请适用刑事合规;另一方面,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刑事合规的期限可以延长到审判阶段,规定在案件开庭前的合规成果都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四、在刑事合规中要注意务虚更要坚持务实

这里所谓的务虚,也就是要解决企业的思想问题,要求企业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要真正认识到刑事合规的价值和意义。对此,《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合规计划中做出承诺后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无论是诉前企业刑事合规还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提高企业对刑事合规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有效合规计划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绝非朝夕之功,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脱胎换骨”的合规改造。能否启动并持之以恒地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企业是否有开展刑事合规的意愿和动力成为决定性因素。越是成功的企业,越是有品质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愿力越强,刑事合规也越能做出成效。

在涉案企业合规中,需要解决企业合规的长期性与案件办理期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更需要切实提高企业的认识。如果企业对刑事合规没有正确认识,仅是为了从轻处理而合规,在涉案企业通过合规考察,案件处理完毕后,就很难保障企业进行长期性合规建设,影响了刑事合规效果。因此,律师在与涉案企业接触时,要根据案情、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一方面讲明企业刑事合规对案件辩护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配合检察机关要多宣传刑事合规的深层次意义,让企业的认识上得去,自觉自愿地开展刑事合规,从而引导企业变压力为动力,通过有效的刑事合规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但是,对企业是否真正开展刑事合规,不能仅仅听其言,更重要的还是要观其行。因此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中,律师要协助企业在问题找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既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又要注重制度的梳理完善;既要注重健全完善企业各项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也要注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规机制,培养合规文化,增强合规意识。每项措施都要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人、交付的成果。对于合规的标准,一定要合乎企业实际,并非越高越好,防止不能实现。对于合规期限的设置也要合理,既要考虑案件的进展,不能规定的过长,提高合规效率,尽快见到成效,又不能不符合实际,导致承诺落空。制定好合规方案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举措、期限逐项做好落实。要注意收集整理落实整改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进展,配合第三方监督机构做好检查、评估工作。

从检察机关以及监管部门的角度而言,为了激励企业长期有效开展合规,除了要建立客观扎实的评估标准、评估机制外,还可在案件处理后,仍然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考察。同时,对企业因合规不到位,在一定期限内又出现类似犯罪的,可规定从重惩处。



五、在完善具体管理制度的同时更要建立刑事合规运行机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常需要针对可能存在或者已经存在的刑事风险构建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即使制度构建的足够完善,而无刑事合规运行机制的保障,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和价值亦无法实现。换言之,具体管理制度解决的是“有规可依”的问题,而刑事合规运行机制解决的则是“有规必依”的问题,只有有规可依和有规必依有效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和价值。

因此,在企业刑事合规中, 一方面,无论是诉前企业刑事合规还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在评估现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与刑事风险密切相关的具体管理制度,比如财务制度、合同制度、人事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等,做到有规定可依。另一方面又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运行机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二章对如何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中应当设置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为合规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机制等,实质上是从“谁来做”、“怎么做”、“做什么”、“谁来监督”等各角度指导了涉案企业如何构建刑事合规运行机制。但总体而言,该《审查办法》侧重原则性,是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方向性(有约束力)的指导。 [9]而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设专章对运行机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虽然从目前最高检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大多数涉案企业为民营企业,但不妨碍在涉案企业合规及诉前企业刑事合规中以更高的标准为目标,参考适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来构建合规运行机制,建立包含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问责在内的合规机制。具体来说,在事前审查环节,协助企业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在事中控制阶段,发生合规风险时,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后问责阶段,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等,从而确保把合规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做到有规必依。

六、结语

目前,笔者所遇到的检察机关对开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都比较积极,都愿意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希望取得一定成绩,相关案件也确实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因此笔者非常赞同也相信,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会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类似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制度,使之法定化、常规化。但受立法技术所限,相关条文不会很多,即使配套制度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在将来合规制度的建设和运行中,需要始终坚持从刑事合规的目的出发,处理好上述四对辩证关系。同时,也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也就是当企业刑事合规常规化,不再是创新和亮点以后,如何保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必然意味着更多的工作和责任。对此,除了要设置考核指标予以激励外,还要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和意义,要看到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将会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些企业出现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企业治理赶不上发展的速度,或者经营遇到特定阶段的困难、不良的营商环境,或者是创新发展中的失误。如果对他们能够有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给他们一次机会和帮助,督促以此解决问题,实现合规长远发展,对创业者、企业、社会和国家,都善莫大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19日印发)规定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检察产品,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同时参见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法治研究》2021第5期。

[2] 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载《法学论坛》2021年11月第6期。

[3] 孙国祥:《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5期。

[4] 杜方正、刘艳红:《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重塑》,载《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5] 引注同3。

[6] 陈瑞华:《“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 的兴起》,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1期。

[7] 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8]  “最高检调研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载http://www.he.jcy.gov.cn/jcxw/tt/202105/t20210517_324418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5日。

[9] 周万里:《解读〈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载《华东师范大学大夏合规公众号》2022年5月13日,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