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19日印发)规定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检察产品,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同时参见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法治研究》2021第5期。
[2] 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载《法学论坛》2021年11月第6期。
[3] 孙国祥:《企业合规改革实践的观察与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5期。
[4] 杜方正、刘艳红:《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重塑》,载《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5] 引注同3。
[6] 陈瑞华:《“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 的兴起》,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1期。
[7] 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8] “最高检调研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载http://www.he.jcy.gov.cn/jcxw/tt/202105/t20210517_324418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5日。
[9] 周万里:《解读〈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载《华东师范大学大夏合规公众号》2022年5月13日,访问时间: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