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丨财富传承的实务操作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如何进行继承?
发布日期:
2022-12-05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和单位福利制度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也成为了个人重要的财富。不同于其他的财产,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能在个人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财产属性,但个人对于其处分的自由往往受到一些限制,很难在个人生前完成传承安排,那么,个人去世后,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尚有余额的,是否可以进行继承?如何完成继承呢?

一、 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于此,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进行继承。

二、 企业年金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指的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企业年金方案因特定原因终止的;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形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前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据此,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其与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相同的目的,即在员工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为员工提供生活来源。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设立,企业年金方案在社保局备案后,由企业进行实施,不进行社会统筹,因此并非所有企业都会为员工设立企业年金。根据前述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款项,在特定情况下才完全归员工所有,即使完全归员工所有,也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领取。个人去世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进行继承。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实务操作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均与单位有关,对其继承往往需要单位进行必要的协助。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申请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为其交社保的单位为被继承人进行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确定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清算余额。如确有余额,被继承人有配偶的,根据实际情况,个人账户清算余额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进行析产确定属于遗产的部分,再进行继承。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根据遗嘱进行继承;如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不同于一般遗产的继承,个人社保账户清算余额确定后,社保局未保存被继承人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的,将会发放至单位,由单位进行后续处理。对于企业年金,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员工企业年金账户余额情况,并进行后续处理。因此,完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可能需要单位进行协助,将余额交付给继承人。

单位协助完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将余额交付给继承人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无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在此过程中,单位需要注意其应尽到的审查义务的限度及因此产生的责任。例如,单位在明知有数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全部余额交付给其中一个或几个继承人的,有侵犯其他继承人权利的可能。但是,单位在并不知道继承人的具体人数或继承权的具体情况时,是否有义务查明此等情况,从而按照实际情况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余额,亦无明确规定。

对此,可以参照一些其他类型遗产继承的相关操作进行。如北京地区不动产继承,有三种方式完成过户,第一种是通过提交公证书的方式进行过户;第二种是通过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完成过户;第三种是既不提交公证书,也不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是由所有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现场办理过户(如有遗产管理人、遗嘱见证人的,需一并到场)。

而对于银行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据此,银行等储蓄机构在协助完成存款继承的过程中,需要查阅继承人在储蓄机构所在地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才能允许继承人取走被继承人生前的存款。对比不动产继承过户的三种方式,银行存款的继承实际上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继承权公证的方式;二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因为银行存款业务大量存在,且让储蓄机构要求所有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共同到现场办理取款,可操作性有限。

参照前述内容,单位在办理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问题时,也有三种可供执行的方式:第一,由单位自行核实所有继承人及其继承权的情况,并确定各继承人分得的具体数额,进行分配。这一过程要求单位能够确定全部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需要审查继承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遗嘱等内容,对于单位来说难度较大,且容易产生纰漏。第二,要求主张继承企业年金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第三,要求主张继承企业年金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人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两种方式相较于第一种方式,对单位而言操作更加便捷,且单位在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遗产的分配,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也可以视为单位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综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都具有为权利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在权利人去世后可以进行继承,且完成继承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配合。单位在遇到员工企业年金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问题时,可以要求主张继承的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并根据文书内容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企业年金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尽可能地控制因自身审查不到位所引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