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本质是一种对技术方案的准确、有限范围描述,从而向技术人员展示相关的技术创新并获得对应的技术权利保护。由此可知,技术方案本身始终是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实现的最重要基础。
在实际申请操作中,发明人作为技术贡献者虽然具备最完整的技术方案知识,但是往往不能简单明确的向专利代理师表达,通常需要代理师根据自行对技术方案交底材料研究学习,将自身理解与发明人进行反复沟通,并最终确定申请的主要创新点以及技术方案内容构成。显然,对于发明人和代理师双方来说,如能够形成顺畅的沟通流程以及明确沟通中需要提供的各项信息内容,就能够显著提升申请阶段工作效率,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一、交底材料提供技术方案必要内容
为了帮助专利代理师尽快了解技术内容,通常需要发明人从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三方面对拟申请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其中,技术问题对应于专利申请中的背景技术内容,需要从现有技术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充分说明拟申请方案研发动机;技术方案重点指拟申请方案的具体技术方法,例如结构变化、处理方法改进等,是专利申请的主体内容,也是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主体;技术效果部分需要对前述技术方案实施下能够产生的有益优化进行说明,特别是相较现有技术是否解决了其存在的问题,通常可采用对比的方式清楚表达。
具体的,发明人可以通过介绍现有技术的实现方式方法,引入目前存在的具体技术问题,从而在进一步描述技术方案过程中能够针对该技术问题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并清楚的体现拟申请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区别技术效果,有利于帮助代理师尽快理解发明创造意图和把握最重要创新点。
发明人在初步整理交底材料过程中,应分别归纳并提供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三部分内容,避免缺失。特别是,发明人应尽量避免从商业价值等角度出发,单纯为了体现其技术创造的“价值”,对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大篇幅介绍,而仅采用简略方式描述技术方案内容,使交底材料不能充分说明需要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主体。
二、从非专家角度解释技术方案
发明人作为技术创造的贡献者,往往是该技术领域内深耕研究、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于技术领域内各类常规技术选择以及公知常识有着较好的掌握。但是,对于专利代理师以及专利审查员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具备如发明人一般的领域内技术掌握能力。因此,在进行技术交流的过程中,就需要发明人在一定程度上“迁就”非专业人士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能力限制,尽可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充分解释说明其技术方案内容。
发明人在整理技术方案过程中,应尽可能补齐全部技术方案细节,特别是方法的必要执行步骤以及系统中的必要功能组件,避免为了追求技术方案简明扼要而简单认定必要组成部分为“公知常识”进行省略。同时,对于使用符号、首字母简写等表达具体技术内容的,应至少给出所采用符号、首字母简写的对应项目解释,并避免对不同项目使用相同符号、简写,或在技术方案说明中对同一项目使用多种不同名称。
三、避免偏离技术方案保护重点
对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尽可能采用单一专利申请对应一个独立技术方案的方式。特别是当需要对一较复杂或集成性系统进行专利申请时,应避免针对系统整体提出专利申请,而应尽可能拆分系统研发过程中各具体技术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形成多个相互独立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的体现拟申请技术相较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改进,有利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体现;另一方面,针对具体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可以自然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使该特定技术方案不需要限定于原研发系统中使用,而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性。这样,既可以通过多个独立专利权实现更大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对关键创新点的专利申请实现对所研发系统的重点保护。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技术交流初期,就应该与代理师充分讨论并确定用于申请的关键性创新点,并预先分析安排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组合,避免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再调整要保护的创新点,造成延误。同时发明人应充分考虑各技术要点重要性顺序,合理规划专利申请所涵盖的技术方案范围以及多个相关专利的申请先后顺序,特别应避免将多个不同创新点公开于同一件专利申请中造成保护范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