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薪酬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董事、监事薪酬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竞争力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但从我国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完善的实践来看,仍存在未按监管要求建立相关约束激励机制或机制建立不科学、不合理,相关制度重经营、轻管理等问题。
一、商业银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规范文件梳理
名称 | 发文主体 | 文号 | 相关内容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保监发〔2021〕14号 |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银监发〔2010〕14号 | 全文 |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保监办发〔2021〕17号 | 全文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银监发〔2012〕34号 | 全文 |
《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保监发〔2020〕40号 | 激励约束机制是机构经营管理的指挥棒。近年来,部分机构考核机制存在明显的短视化倾向,薪酬分配过于向业务部门倾斜,高管人员薪酬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够匹配,薪酬形式过于单一,中长期激励不足,不利于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要着力构建风险与收益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精神与物质兼备的激励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党建是生产力、反腐是生产力、管理是生产力”的理念,坚持对党务工作、风险管理、内控内审等人员一体激励。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保监发〔2019〕52号 |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约束。 |
二、监管处罚案例分析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处罚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该行绩效考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2018年,该行未按规定延期支付2017年度绩效薪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80万元 |
2. |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5号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014年至2018年,该行绩效考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2018年,该行未按规定延期支付2017年度绩效薪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80万元 |
3. | 漳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 韩启川 | 对漳州农商银行制度存在缺陷、业绩考核不科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4. | 许银监罚决字〔2018〕26号 | 张自学 | 张自学作为长葛农商银行董事长应为绩效考核重经营、轻管理的问题负责。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 | 许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 长葛农商银行 | 员工出借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绩效考核重经营、轻管理。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十一条、《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6. |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52号 | 李正斌 | 对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 (二)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52万元。 |
7.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05号 | 张建辉 | 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审工作有效性不足、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同业业务违规转让不良资产、不符合贷款核销条件违规核销呆账贷款、内部问责不到位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 |
8. | 延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 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 罚款25万 |
9. | 宝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 张仙中 | 对陕西眉县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支付绩效工资提取比例未达到绩效薪酬的40%”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10. | 宝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 | 陕西眉县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延期支付绩效工资提取比例未达到绩效薪酬的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30万元 |
11.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23号 | 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绩效管理办法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发放绩效薪酬 |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50万元 |
12. |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24号 | 马艳萍 | 对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发放绩效薪酬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13. |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 刘霞 |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违规事项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14. |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 |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未对质押股权限制表决权、未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万元 |
通过对银保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索能够发现,商业银行未建立、未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的表现主要有:绩效考评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规定支付绩效薪酬、未对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等等;就被处罚主体来看,村镇银行与农商银行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村镇银行与农商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仍需进一步完善;就处罚依据来看,监管机构对于未建立、未完善相关机制的主体以违反《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就处罚决定来看,对于未建立、未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监管机关多采用双罚制即对于商业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
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措施的限制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权代持、持股平台、虚拟股票等,受限于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股权(股东资质)的特殊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激励存在一定限制。
1.实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代为持有。股权代持是非上市公司做股权激励时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因此,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实行股权代持。
2.设置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通常被称为“员工持股平台”,是指以股权激励为主要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限合伙企业抑或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管理、有效控制、税负、政策风险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共同点在于,员工持股平台虽然作为一个企业,但是一般不会有实际业务,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持股。在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股东,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因此,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成为中资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股东。
3.授予虚拟股票
此种激励方式为: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票,激励对象据此享受股票分红和股票升值收益等。虚拟股票不具备所有权、决策权,仅仅代表一种收益权,相当于公司发放奖金时的一种定量标准,即该虚拟股票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处理,只是一种记账方式,不代表真实的股权。该种方式不进行实际股权的交付,不涉及股本结构的变动,无需办理工商变更。
对于商业银行以虚拟股票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监管部门并未对此种激励方式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商业银行若以虚拟股票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仍应事先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履行必要的公司治理程序,避免因先开展后汇报而导致的领导责任、监管处罚和内部控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