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85页。
[4]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证券,仅限于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流通证券,且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5] 参见《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业务细则(试行)》。
[6] 参见《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金监〔2022〕12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7] 参见《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内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股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366号)和《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金融〔2019〕15号)。
[8] 参见《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赣金字(2018)12号)。
[9] 此外青岛发布了《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规则(试行)》,河南发布了《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托管业务指引(试行)》,但未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原文。
[10] 参见《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8〕18号)。
[11] 参见《合肥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合市监〔2021〕94号)。
[12] 参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13] 无锡市亦通过工商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主要是结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调整公司股权出质的方式,把股权出质登记表修改成为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表,通过将基金份额纳入财产份额范畴的方式,给基金份额质押以明确操作。
[14]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86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在转让时也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因此,这类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和基金份额在出质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限制。
作者:蔡敏、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