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全体生物保全的根本,亦是人类社会一切生产生活的基础。工业革命兹自煤炭起源,迭代扩展至石油天然气,都是以碳基能源燃烧释放能源。人类使用能源本无取舍,对于能源类别也本无区分,盖以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共识,对工业革命以来燃烧化石能源排放温室气体的摈斥,而起纷纭、多有名目。
(一)能源类别
1.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传统能源,谓此前人类社会生产曾经广泛使用过的能源类别,即煤炭和石油;对应 “新能源”则主要指针水力、风力、太阳能以及核能等。
2.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成因系远古生物沉积之谓,也只是一种流俗说法。但对应的“非化石能源”较为清晰,包括了核能以及水力、风力、太阳能、地热、潮汐、生物质等。
3.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非清洁能源,系指在利用过程中会向外在环境产生污染物或者类污染物的能源,其剑锋所指,大片倒伏,余者可以称得上“清洁能源”只有极其有限的水力、风力、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
4.可再生能源与不可再生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外延广泛。而显然,站在对立面的“不可再生能源”就是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二)能源项目
1.能源开发利用。从终极意义上讲,人类本是宇宙的偶然,人类社会是作为逆熵增结构体,对外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必然性,在各种场景下即外化为各类能源项目。
2.能源利用形态。缘于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及人性的自然,各个主权国家基于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于能源的攫取必然以公、私两种形态展开,直观呈现为各种能源项目,比如煤矿、油气田、火力发电厂、核电站、水电站、风电场以及输气管、输电网等。
(三)绿色能源项目
1.原本无差别。如前所述,对于能源的利用本无新与旧、高与低、洁与染、再生与不生的区别,能源项目也本应是百花齐放、各自相安、相得益彰的。
2.因气候变化而有拣择。而恰恰由于国际气候变化法治进程与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巴黎协定》,提出到本世纪末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努力争取控制在1.5℃之内,人类整体命运危亡与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之间划上了等号。在国际、国内二级法治监管之下,不同性质的能源项目将会遭遇区别性的对待,此前应用广泛且技术成熟的燃煤发电厂受到了公开的排斥,即如我国虽在火电行业技术遥遥领先,也于2021年宣布停止新建海外煤电项目[1] 。
3.剥离水电和氢能项目。水力发电,尽管本身是清洁的、可再生的,但是大坝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系统破坏以及项目全周期计算出的高碳排放,令其难当绿色能源之名;氢能是本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能源,但大规模产业化尚有较长的一段距离 ,故而暂时不堪绿色能源之实。当然,各方对此的意见并不统一。笔者基于法律服务实践对之作出的取舍,只不过出于研究的方便和行文的权衡而已,仅供参考。
作者:傅前明
4.内涵与外延。站在当下时空语境下,为超脱概念纷争、便于交流探讨,特将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相对友好、能够兼及当代人和后世子孙利益、具有可持续发展特性的能源利用项目,采用“绿色能源项目”的名称,具体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生物质发电和新型储能项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