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全球化,跨境财富传承因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致使跨境财富传承的风险逐渐凸显。本文以跨港婚姻为例,全面剖析内地与香港司法管辖以及离婚程序的差异,从两地差异中寻求平衡财产安排的密码,将更利于涉港婚姻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管辖法院,进一步实现资产平稳交接。
当事人离婚时对于财产如何分配往往是比较关注的重点,内地与香港在财产分割层面是否有差异以及未来财产执行能否妥当,亦是涉港婚姻当事人在选择管辖地前需要重点了解的事项。
不论在香港还是内地,在处理子女抚养/管养事宜时法庭往往坚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认定,但是在具体程序上存在千差万别,这也因此成为涉港婚姻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根本原因之一。
涉港婚姻当事人在内地领取结婚证,但决定在香港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地的结婚证原则上是不可以在香港直接使用的,反之亦然。因此,结婚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可以在另一地使用,这也是解决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
在复杂的跨境离婚纠纷中,跨境婚姻当事人极易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交通便捷程度、诉讼结果的预测、诉讼成本以及执行难度等因素选择管辖的法院,但很可能会与另一方管辖地的选择背道而驰。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选择了管辖地后,另一方无权选择。比如,婚姻当事人在香港虽提起了离婚呈请,因内地与香港均不禁止平行诉讼,另一方仍有权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香港诉讼过程相对内地较为漫长,加之两地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原则的不同,很可能两地会出现同时或先后判决的情况,这对跨港婚姻当事人而言仍有权结合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而不陷入被动局面,可以说这也是给平衡财富安排留下了一扇窗。因此,涉港婚姻当事人在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除对两地离婚程序等内容有所知晓外,还可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亦可视情况咨询专业人士综合判断。
[1]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第(1)款:法庭在决定根据第4、5及6条作出何种命令时须顾及的事宜
(1)法庭在决定应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据第4、6或6A条行使权力,以及若行使该等权力则应采取何种方式时,有责任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顾及下列事宜——
(a)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b)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c)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f)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顾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g)如属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
[3] 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件编号2021年第550宗判案书(管养、照顾及管束权及探视安排)以及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编号2021年第2215号判案书(管养权、照顾及管束权、探视权)在认定子女管养时,均采用了法定清单。判案书中认为:
家事法庭在既往案例中,参考过一些外国的法例及案例后认为在考虑子女的管养权时,应考虑一些特别的因素。这些因素在英国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个法定清单的形式出现。在香港暂时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单,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3月就[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所发出的报告书中,曾根据英国及澳洲方面的经验,建议香港亦应有一个类似的法定清单。当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建议的草案法定清单包括:
(a)如能查明有关儿童的意见,须因应他的年龄和理解能力考虑他的意见;
(b)他的身体、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他环境上的改变可能对他造成的影响;
(d)他的年龄、成熟程度、性别、社会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认为有关的特点;
(e)他曾经遭受或有机会遭受的伤害;
(f)他的父亲、母亲和法院认为与这问题有关的人,能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他的需要;
(g)该儿童与父亲、母亲和其他人的关系的性质;
(h)该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对该儿童和对父母身份的责任所表现的态度;
(i)法院根据本条例在有关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权力范围;
(j)该儿童与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联系的实际困难和费用,及以此等困难和费用对儿童与父母双方维系个人关系和定期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力会否有重大影响;
(k)法院认为有关的其他事实及情况;及
(l)涉及儿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员的家庭暴力。
以上草拟的清单虽然未正式成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该清单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样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4] 在香港,管养权不同于照顾与管束权。管养权指作出影响子女的重大事宜的最终决定权,父母双方可以对子女同时享有共同的管养权,若父母双方无法有效合作时可命令父/母对子女享有单独管养权;照顾与管束权,指实际照顾与管束子女的权利归属。家事法庭会结合诸多因素判断由谁具体照顾和管束,同时也会作出探视权的命令。
作者:司艳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