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在这一年监管部门并没有如前几年一般大批量的出台各种监管规定,相对而言新规虽然数量少,但陆续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出具的规定仍对信托行业未来的发展走向具有深远影响。
对于重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我们按照直接规范信托行业及信托行业可参照适用两个维度进行梳理和区分,按照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主要如下:
(一)直接规范信托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1. 《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2年初,银保监会公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实质在于对原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适度扩展,将原有信托业保障基金调整为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两类基金,并对两种基金的筹集、使用及主要功能等内容进行规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未来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监管部门应对行业发展现状的新尝试,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也伴随着部分风险项目的不断爆发,信托业保障基金承担了维护行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和风险管控需求,监管部门也作出相应尝试和调整,未来也许将由两类基金共同维护并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2.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该份通知可以说是2022年对信托行业影响最大的监管规定。清明节前夕,多家媒体报道监管部门陆续向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集行业内部意见,在2022年末,各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并进行试填报,最终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过往在对信托业务分类时,通常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推荐性行业标准)、信托业协会和中信登公布相关数据的统计逻辑,但实践中因信托业务本身交易结构具有特殊性,多种不同口径的统计标准可能无法准确体现业务的最终分类,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行业的整体管控。
本次对信托业务的分类重点在于进一步清晰厘定信托业务的分类方式,将信托业务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同时对每一类业务的整体概念和进一步界定进行明确。本次业务分类也是监管部门近年来逐渐引导信托回归本源的又一方式,突出了监管部门对于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引导和鼓励,也是信托公司探索受托管理业务的一个新方向。
(二)信托行业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
作为2022年开年最重要的监管规定之一,管理办法同样属于监管部门近年来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治理架构的重要监管规定。一直以来,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与监管不仅体现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还体现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以及财政部针对会计审计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中,但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层面,始终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先前所适用的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距今时间较远,已存在不适于当下的情形,因此监管部门也重新制定涉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及相关管理、披露等内容进行明确,将关联交易分为资金运用类、服务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同时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其中对于信托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的识别标准也在早先《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上进行一定调整,相应的也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展业做出一定禁止性要求。
2.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2年初人民银行牵头颁布了该管理办法,其核心意义在于完善提升金融行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能力,管理办法颁布伊始在社会中也被广泛解读,对民众日常生活同样产生一定影响。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在于对金融机构展业过程中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要求,以期在展业前有效识别风险、防范犯罪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管理办法也对信托设立、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客户身份及信托财产的识别、信息留存提出了相应要求。
较为意外的是,管理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于2月下旬单独发布通知,明确该办法因为技术原因暂缓实施,截至目前暂无进一步更新情况,虽然办法并未正式实施,但其中具体的管理办法及业务原则,亦为金融机构展业提供参照适用的依据和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随着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各金融机构风险问题逐步暴露,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频出,不仅面临产品兑付危机,甚至面临机构破产、股东侵害机构权益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维护、促进金融行业稳定发展一直是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着力的重点,也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治理、业务开展的要求和期盼,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也提纲挈领地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要求和标准,如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要求、对股东和实控人的要求等,同时也明确了金融风险化解的相关问题,从多方面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提供指引和方向,对于机构管理和经营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为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2022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迎来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为了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控人的监管、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及违法惩戒等问题。
根据修订部门的说明,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在于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核心还是在于通过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促进和规范我国银行业发展。
5.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
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控源于商业银行新兴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涌现,本次通知出台的目的在于总结和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模式,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推动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通知主要明确了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明确表外业务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将表外业务明确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6.《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部门在规制金融机构近年展业过程中不断强调的工作重点,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共计八章内容,其中重点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要求,明确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权利。
本办法同样作为监管部门近年来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经营治理与合规展业要求的延续,其主要目的同样在于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经营治理环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同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终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可以从一方面体现出受托人尽职履责的程度。信托公司同样应在其内部经营治理及对外展业过程中时刻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
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202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转发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通知,本次通知主要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下称“原通知”)基础上对原有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进行调整和增补。
本次通知重点在于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增补试点机构的范围,包括信托公司在内多类金融机构被允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同时对不良贷款转让后的管理和处理、转让通知、展业要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给予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处置、化解不良贷款提供新的模式和思路,也在原有试点基础上提供更丰富的不良贷款类型,从而逐渐促进金融行业内风险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