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显著特点是广泛的适应性以及生态的多样性,由此也衍生了同业竞争的激烈性与地方监管的严厉性,因此针对具体的项目业主而言,“防守就是最好的进攻”,只要守住了合规底线、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即是实现了商业目的且勇立于不败之地。以下从合规业务实践的角度,分为新项目建设运营与存量项目并购两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项目建设与运营
1.关于备案文件(路条)。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权限已下放到地市或县区级,并且户用项目还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尽管如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对于项目业主而言重点并不在于不变更,而在于发生变更时需要报请备案部门按照既有程序办理。
2.关于场地使用的合规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究其实质,其指导性远超过强制,对于确保项目本身的有效成立与运行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项目业主应当落实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协议或租用协议,尽量与电力用户签订标准的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3.设计、安装及施工合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现实中是触发比例最高的条款之一,项目业主往往会因商业成本上的考虑对此打折扣。而事实上光伏电站的设备质量、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发电量,而发电量又直接影响项目收益,因此无论是收购已完工的光伏电站项目,还是在建的增量项目,都应关注其设计质量、设备质量和工程质量。
4.竣工验收与建成投产。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光伏电站的验收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为竣工验收提供了通畅的路径。项目业主应当确保完成各项竣工验收工作并获取相关验收文件。
5.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6.某些用地问题。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用地类型有:(1)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通过架空线路架设的集电线路,其杆塔基础用地也为永久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3)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也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能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则容易出现重大的合规事件,给项目建设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如天津华电北宸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刘岗庄村集体土地3695.9平方米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被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处罚[10]。
7.水土保持问题。此类问题尽管并不多见,但恰恰是特别难以弥补的合规管理漏洞。如北京建新鸿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因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情况,就被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罚款1万元[11]。
8.环评与环保问题。环保历来为合规事件多发领域,所产生的行政处罚数量也最多。如河津市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2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6年6月30日建成、于2016年7月1日并网发电,直至环保检查时仍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构成“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被河津市环境保护局合计处罚拾壹万元。[12]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也因“未验先投”被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罚款25万元。[13]
9.安全生产问题。如荣成市浩润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相关责任主体被荣成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叁拾伍万元。[14]
10.特种设备相关问题。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15]
(二)项目投资并购
1.存量项目补贴问题。2021年8月1日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故对2021年8月1日前备案的项目并购,必须核查其是否已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而即使已被纳入补贴目录也还须进一步核查是否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而对于其中尚未纳入补贴目录的项目,则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满足进入补贴目录的条件,以合理推算投资成本和未来收益。
2.强制招投标程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属于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应通过招标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建设参与单位[16],否则项目单位将遭受行政处罚。
3.其它行政违法处罚。对于存量项目合规管理来说,既有的其他类别行政违法处罚也应当予以密切关注,及时查漏补阙。如齐齐哈尔昂昂溪区南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多晶硅采购中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被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肆仟元。[17]
以上所述,是在通用合规准则的基础上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合规风险的初步揭示。在项目实践中,各方应当将项目自身特点与通用合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要机结合,方可堪用。与此同时,还应当从充分维护项目业主的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屋顶租赁与使用协议》(EMC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购协议等商业框架进行详尽的合规审核,当然此已超出本专题的讨论范围,待后续另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