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案例。其中,涉事单位或相关人员,或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处以数万元罚款,或被停业整改,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等严格落实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如何避免“走过场”被处罚?本文将通过介绍安全生产“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和执法案例中的处罚情形,分析整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合规义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合规建议。
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安全管理,教育先行,通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特别是,在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中,因企业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安全生产培训不合规,被事故调查组认定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导致本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为此,应急管理部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将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作为企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我国自1994年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起,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早在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责任、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进行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三十条指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2021年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更加明确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
面对安全生产培训出现的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2021年,应急管理部之所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随即全国各省市均开始积极落实整治。该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治重点如此下: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涉企业执法案例中的主要处罚情形
笔者梳理了应急管理部及部分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走过场”执法案例,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主要处罚情形如下:
1.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未落实公司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中规定某月份开展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装卸等培训,但实际未开展相应培训;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未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长;
5.部分新员工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抽查发现有新员工培训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也未重新进行教育培训和考试,便进入生产岗位;
6.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8.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假证。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合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规定,笔者就不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内容和时长等主要合规义务梳理如下: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 初次培训 | 不少于32学时 |
每年再培训 | 不少于12学时 |
从业人员 | 定期复训考核 |
新上岗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 | 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
三级教育培训 |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岗前 | 不少于24学时 |
每年再培训 | 不少于8学时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初次培训 | 不少于16学时 |
每年继续教育 | 不少于8学时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 初次职业卫生培训 | 不少于8学时 |
每年继续教育 | 不少于4学时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合规建议
1.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是合规的红线
截止目前,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方面,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是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形。从目前的执法案例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一是进行行政处罚;二是立即移送公安部门。为此,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企业的合规红线,企业应当教育其从业人员,如实施上述行为,该从业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同时,企业及其负责人也将因此分别受到十万以下和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处罚。
2.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需要符合企业实际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据此,企业必须落实行业监管规定,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具备的相关内容,如未纳入培训内容,参照现有执法案例,企业也涉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 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的合规形式
现有多件执法案例显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这应当是各地企业被处罚频次较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现行规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在这方面,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建议,一是企业根据不同类别的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二是培训档案一人一档;三是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材料、培训人员和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视频资料证明的培训时长,以及培训后的考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