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合规 | 绿色能源项目合规指引之四: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更新概要
发布日期:
2023-02-08

导读:在“双碳目标”的加持下,光伏、风电等已从单纯的能源替换项目突进,演化为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战略纵深突破,是故宜称“绿色能源项目”予以明示。

而从生态环保法律服务的角度看,绿色能源项目合规既是相对成熟的市场化法律服务产品,也是律师行业贴近新时期高质量发展主线生发业务创新的沃土。兹以项目类别作为纬线,以项目建设流程作为经线,纵横交错、条块结合地析出重要节点,佐以项目自建与投资并购合规管理实务要领,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绿色能源项目合规管理系列指引,供绿色能源企业、投资机构和法律服务界同仁参考。冀在具体项目中形成合规共识,落实合规措施,防范合规风险,并以个体项目的高质量持续积累,裨益于我国绿色能源发展的大局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

扶贫,是我国特有的政治话语。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经过系统工作,到2020年11月23日我国宣布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1];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2]、同年7月1日宣告“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3]在此历史进程中,光伏扶贫电站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作为产业扶贫的主要抓手之一,光伏扶贫自2014年启动,截止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累计建成光伏扶贫电站规模2636万千瓦,惠及415万户,大概每年可产生发电收益180亿元[4]。尽管“扶贫”已光荣地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小康社会中存量扶贫电站的“扶贫”标签如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融洽?光伏电站设计生命周期25年,扶贫光伏电站随后的光辉岁月将如何延续?对光伏扶贫电站是否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并购?这些都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前半生:口含金勺子落地

(一)初始探索

2013年随着政府发布的鼓励政策,全国各地开始大规模建立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2014年光伏与扶贫实现了对接,且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2015年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其为“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决定在16省的471个国家级贫困县以及“三区三州”[5]深度贫困地区重点实施。

1.深切期待。主管部门认为光伏扶贫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

2.调动资源。密集利用政府资源,包括采取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电网的全面支持,保障扶贫电站落地等,并明确扫除开发建设与并网结算的现实障碍,要求光伏扶贫优先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开发计划且单独下达,电网企业优先保障并网条件并按月结算电费等。

3.限定对象。必须是在光热条件较好的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方可安装扶贫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要求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4.构建模式。一是为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在贫困县因地制宜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5. 限期六年。与国家扶贫攻坚战总体目标相耦合,利用2014年到2020年的6年时间,毕其功于一役,完结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

6.兼及市场。意向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明确提出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切实维护光伏发电整体市场的秩序。

(二)调整推广

2016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推广光伏扶贫工程。国务院扶贫办与国家能源局随即编制系统性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和“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以行政动员方式组织省、县两级地方政府全力投入到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中来。为了解除电站落地的空间约束,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还于2017年9月25日专门发布了有效期为五年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而在数量庞大的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建成运营后,国务院扶贫办发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对此间的扶贫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 

1.明确定位。将光伏扶贫定位为资产收益扶贫的一种重要方式。在2020年之前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

2.政策支持。具体包括用地保障、电价补贴、接网消纳、财政金融等密切相关领域的有力支持[6]。

3.区别对待。在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以村级光伏电站和户用电站为主,每位扶贫对象对应规模5千瓦左右;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然而在现实中,单纯的户用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已很难在新建项目中出现;而集中式光伏电站也是特例。

4.落实资金。对村级光伏电站的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外加贴息贷款予以解决;对集中式电站,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提供优惠贷款。

5.明晰产权。明文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并将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到此,扶贫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6.惠益分配。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方式,继续用于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力图形成扶贫资金的良性循环。

7.排除市场。以扶贫为唯一导向,提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的方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给予具体支持,不足部分则通过政策性银行以优惠贷款 予以填补。而社会力量的参与仅于工程建设中的捐资捐赠、投资投劳等,且不与电站的所有权以及运营收益权挂钩。

(三)定型收尾

随着“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建设完成,光伏扶贫项目停止了增长,政府也不再下达新的光伏扶贫计划,转而将工作重点放在确保存量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以及充分挖掘光伏扶贫项目的带动效益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颁行《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而在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光伏扶贫的作用和地位[7],光伏扶贫随后迎来了全面收官。

1.统一核心定义。《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正式规定: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2.确立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垂直管理体制,要求省市县各级政府建立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细化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推动光伏扶贫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光伏扶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同时在多个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了横向分工: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分别在电站建设计划和管理、资金保障、价格政策、电网运行和电量消纳、建设用地等方面提供支持,等等。

3.限缩适用场域。(1)建设方式原则上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的可以联建方式建设;(2)建设资金上,要求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3)建设类别上,新建扶贫光伏项目仅限于村级电站,明确排除户用电站和集中式电站[8];(4)电站规模上,村级单个电站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联建电站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4. 规范建设运维。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建设场址和用地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配套接入电网工程由电网公司负责建设,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5.严格计划管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

6.行政强力保护。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7.推行信息化措施。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则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如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碁山镇茅埠村的“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0000千瓦、扶贫规模2345千瓦、扶贫户数335户,其在2019年被纳入第二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被赋予的编码为4500000384975806。纳入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应将后续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8.溯及既往的兜底。《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包括此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电站,这也就注定了只有极少数的集中式电站会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光伏扶贫电站。

二、当此时:喧嚣散尽境堪忧

(一)光伏扶贫相关规范

1.2020年之前的规范。在我国党政一体化强势作用下的扶贫攻艰战,至2020年被认为了得了全面胜利。相关部门所颁布的光伏扶贫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基础性规范等,详见下表:

光伏扶贫电站所涉规范性文件列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日期

备注

01

《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41011


02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0323


03

《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20160505


04

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70801


05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

20170925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现已失效

06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国务院扶贫办

20171211


7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0307

财建(2018)25号

08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80326


09

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81219


10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0320

财建〔2019〕48号

11

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90412


12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0210


13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0805

是针对财建(2018)25号、财建〔2019〕48号作出的调整。光伏扶贫电站补助目录信息,以本次调整为准。






2.2020年至今的规范。如前所述,扶贫本是阶段性党政工作,而且被宣布为已全面完成的光荣政治成果;光伏扶贫的主导力量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均是临时性机构,现已不存。此外,光伏扶贫电站因不具有市场属性而难以为能源主管部门所规制,因此2020年以后未有直接的针对性规范。

3.今后的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因其扶贫属性导致电站数量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稳定性,除非相关主管部门从静态管理角度出台资产管理、电站运营、政府补贴等补充性规定,否则不会有单独另行规范的必要性。

(二)存在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在急风骤雨的运动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过程中以及项目后期运维方面,始终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被基层工作人员称为“前期资金筹措难,后期维护欠规范,最怕成了烂尾货,前期赞扬后骂娘”[9]据分散范围的部分田野调查,发现不少存量村级电站的运行状态和收益水平出现大幅下滑,经梳理归纳的突出问题包括:

1.资金魔咒。政府扶贫资金属于典型的“杯水车薪”,在项目前期虽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能形成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在内的资金渠道,往往以协调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填补,后期则将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转给贫困村集体,导致出现“电站收益不够还贷”的怪象[10]。

2.产权虚化。尽管按照“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的要求,对光伏扶贫电站进行确权登记,但是贫困村集体组织往往缺乏管理能力,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旁落,引起“权责利”的严重不均衡,因而部分扶贫光伏电站出现了管理混乱、效益低下、难以为继等反常情况。

3.阻力反弹。光伏扶贫电站作为高分散、低质量、间歇性能源,对接入电网的网架安全运行、电能质量、配网设备运维作业等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11],电网企业本质上持排斥态度;而且电网企业还需要额外承担接入线路建设、电网改造、补贴转付、电站监测等义务,在成本补偿缺位的情况下电网企业的各种消极行径不言而喻。

4.运维乏力。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在即期性的项目建设上能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但是对于日常性、长期性的运营、维护与管理则难以为继。而所谓的村级管理员往往并不具备基本的素养和能力。至于规范性的专业运维管理力量,则受到扶贫电站设施分散、贫困山区网络通信水平差、成本效益率低等的制约,而选择远离。

(三)光伏扶贫电站存量分析

1. 目录管理情况。为防止骗补和出现其他舞弊行为,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且与补贴直接挂钩,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通知的方式于2018年【财建(2018)25号】、2019年【财建〔2019〕48号)】、2020年【财建〔2020〕320号】向社会公布了纳入目录管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对此前所2批目录所作出的调整,为确定性的扶贫电站补助目录信息。

2.项目补助目录数据。根据〔2020〕320号《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的附件《前两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更新)》,全部扶贫光伏项目共107833个,其中户用光伏电站74160个、村级电站27901个、联村电站5511个、集中式电站261个;总建设规模为10595009.22千瓦,总扶贫规模为7017022.22千瓦,扶贫规模占比为66.23%。[12]

3.市场化运作空间。首先从根本上看,贫困从来都不是一个静止现象,无法从社会生活中彻底根除,国际国内的通行做法都是由政府、社会和市场共同联手逐步缓解;其次,尽管我国扶贫的独特取向致使全部项目从建设端起全由政府一手承担,但是电站的后期运维管理则是政府所不能,必须交由市场来解决。再次,根据前述数据,纳入资金补助目录的存量项目中只有2/3属于扶贫规模,另外的1/3发电规模则按照市场化规则运行。第四,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后,在确保收益分配扶贫属性的同时,应当可以进行必要的市场化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

因此,本文认为在光伏扶贫电站后20年的生命同周期里,应当主动对“扶贫”基调予以更新,并充分引入市场化的机制,使之回归绿色能源项目的本质。

三、将来期:延续光辉靠市场

无论从项目数量还是地域分布上看,光伏扶贫电站都是绿色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中,西北地区为全国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东北、北方地区次之,而光伏扶贫电站的分布恰恰与之重合,说明光伏扶贫电站占用了相当一部分优质的太阳能资源。

扶贫光伏项目可分为户用电站、村级电站、联村电站、集中式电站,尽管在107833个扶贫光伏项目中,具备商业运营价值的集中式电站和村级电站的数量占比为31.23%,但是其装机规模占比却达到了惊人的97.34%(27901个村级电站的规模为2844221.039千瓦、5511个联村电站的规模为2421556.415千瓦、261个集中式电站的规模为5047186.29千瓦;全部总建设规模为10595009.22千瓦)[13],这充分说明在扶贫光伏电站后期的运营维护上,应当摈弃“扶贫”的基调而回归到“发电”的本色。为此,需要引入市场化的观念、视角、方法、模式对存量扶贫光伏项目予以全面更新。

(一)破除观念壁垒

1. 动态扶贫,而非静态脱贫。在贫穷与富裕问题上,其实并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现实可能性。

2.产业收益扶贫,而非资产扶贫。由于历史上实物扶贫、资金扶贫、技术扶贫、资产扶贫的效果不佳,光伏扶贫起初才作为产业扶贫典范走上历史舞台;在具体实施中也是将光伏扶贫定位为资产收益扶贫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扶贫的重点在于取得资产收益,而不是将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政府开路,市场发力。政府与市场,本来同是消除贫困的重要力量。在过去6年多的光伏扶贫实践中,尽管出现政府对市场参与扶贫的期待落空,但不能因此将市场力量排除在光伏扶贫项目之外;在政府以“公平”原则戮力构建光伏扶贫体系之后,应积极利用市场的“效率”原则充分发挥存量项目的经济效能。

(二)消除资源浪费

1.更好地利用优质光伏资源。扶贫光伏电站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征集优秀的第三方运维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并持续对运维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估,促使其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效率。

2.对于兼具扶贫功能的集中式光伏发电站,予以鼓励和支持。既有的261个扶贫集中式光伏发电站分布在安徽、甘肃、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内蒙、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云南等十五个省区[14]。 

3.将村级电站、联村电站以及户用发电系统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相结合。如果在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15]内,则可直接整合;如不在试点名单内,则应提早作出筹划。

(三)解除锁定效应

囿于所处的历史阶段,扶贫光伏发电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比较低下、设备设施质量等级不高,与当今成熟技术之间产生了较大的代际差距,也形成了对未来的长期劣势,为此,应当予以解除。

1.跟随产业技术进步。近年来光伏设备的进步十分显著,宜以市场力量对存量扶贫电站光伏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保持电站持续的满负荷发电能力。

2.突破既有营利模式。传统扶贫光伏电站的收益来源于售电和补贴,比较单一。引入市场新模式如虚拟电厂[16]后,可进一步提升发电效益。

3.预防环境污染风险。在对因更换、更新而废弃的光伏组件进行处置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处置方案,有效避免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四)延伸光伏产业链条

1.得陇望蜀。发电收益及政府补贴构成光伏扶贫产业的主体,除此之外还应在“光伏+”等产业拓展方面用功。

2.创新业态。增加非发电收益,并无统一的路径可循,需要市场主体的多方探索。

(五)依法合规多样化经营

1. 流转经营权。扶贫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属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比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激活经营潜力。

2.物权担保融资。在不改变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将扶贫电站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收费权)等进行抵押、出质,获取相应的资金。

3.主体外收益投资。在遵守现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刚性分配准则的基础上,对于主体收益(发电收益加政府补贴)之外的经营收益,进行再投资。等等。

综合所述,扶贫光伏发电站作为绿色能源项目,被历史性的禁锢在“扶贫”的政治话语中,若长期隔断与市场的天然联系,则必为投资者所不喜见。然究其实质,这一切只是观念偏差导致的“画地为牢”而已,不足为凭。我们期待具有前沿眼光的市场力量,能够洞悉真相,抢占先机,积极布局,谱写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的新篇章。

[1] 新华网:《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1/23/c_1126776790.htm

[2] 新华网:《习近平: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21-02/26/c_139769511.htm

[3] 人民网:《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1/0721/c1001-32164009.html。

[4] 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扶贫方式广受欢迎》,http://www.nea.gov.cn/2020-10/30/c_139478911.htm

[5] 三区”是指西藏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及南疆的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四地区;“三州”是指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

[6] 半月谈网:《光伏扶贫案例研究总报告》,

http://www.banyuetan.org/fpdxal/detail/20210426/1000200033138961619407069478366150_1.html

[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条件适宜地区,以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光伏扶贫”。

[8]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李创军:今后光伏扶贫只有村级电站一种方式》,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180424/893752.shtml

[91] 中国经济网:《光伏扶贫现融资困境、维护难题、电网消纳问题》,

http://www.ce.cn/cysc/ny/gdxw/201902/13/t20190213_31461585.shtml

[10] 澎湃网:《瞭望:部分“光伏扶贫工程”缘何“晒太阳”?年收益不够还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612873

[11] 光伏网:《光伏扶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301705.shtml

[12] 根据《前两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更新)》excel数据分析得出。

[13] 根据《前两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更新)》excel数据分析得出。

[14] 根据《前两批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更新)》excel数据分析得出。

[15] 2021年9月8日 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

[16] 虚拟电厂(Virtual Power Plant,VPP)是一种电源协调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分布式电源、储能、可调负荷等多种分布式资源的聚合和协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