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将离婚纠纷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上升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自该法生效以来,全国范围内多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在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地施行将对国内家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工作的工作理念要求: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1]试点工作其一就是探索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自最高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不同省市地方法院陆续开展不同程度的家事审判改革,改革工作所涉之一便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财产申报制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5]等法院都曾进行探索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各省市中探索改革夫妻财产申报制度较为成熟的应属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公布相关离婚案件程序审理指引,令当地法院和当事人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将离婚纠纷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上升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条第三款作出了相同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各法院公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内容略有差异,可大概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全国各法院积极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陆续制订并发布《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关系列法律文书,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明确告知、释明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助于当事人节省过往离婚纠纷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成本,更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查明财产状况,依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2016年6月1日实施。
[2] 参见微信公众号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1月4日发布的《离婚证明书、家庭财产申报……北京西城法院探索“家务事”审判|观察》,https://mp.weixin.qq.com/s/ZRv9hZZKb1MUL3fwp-aNO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1日。
[3] 参见微信公众号青海高院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城中法院少年庭推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https://mp.weixin.qq.com/s/K1q9s3Njjm2bGhJcgitaT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4] 参见微信公众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献礼祖国70周年|那些年温州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https://mp.weixin.qq.com/s/jOqq1TU-d6T1M0agDgIGZ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5] 参见微信公众号厦门中院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给力!厦门又一家法院获得了一项全国性荣誉!》,https://mp.weixin.qq.com/s/cjfuRzHwMW8t26B2o7QxQ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6]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或者存在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人民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
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
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当事人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8]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前款规定的时期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人民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9]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10]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
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11]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
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12]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四款: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后,拒绝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作者:侯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