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丨家事审判改革的助推器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2-13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将离婚纠纷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上升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自该法生效以来,全国范围内多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在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地施行将对国内家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最高院对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工作的工作理念要求: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1]试点工作其一就是探索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部分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法院名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名列其中。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财产申报制度,在立案和送达传票环节向当事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及《财产申报告知书》,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状况,固定争议财产范围,明确告知不实申报财产的诉讼风险,并依法对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罚款、拘留等惩处措施,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2]截至2020年1月,西城法院发出申报表200余份,取得良好效果。依据该项制度,西城法院在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中,认定郭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予以少分以示惩戒。

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4条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 地方法院对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指引及实践

自最高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不同省市地方法院陆续开展不同程度的家事审判改革,改革工作所涉之一便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试行财产申报制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5]等法院都曾进行探索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各省市中探索改革夫妻财产申报制度较为成熟的应属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公布相关离婚案件程序审理指引,令当地法院和当事人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该指引于同日实施。该指引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适用流程及法律后果,包括: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6]、全面财产申报[7]、专项财产申报[8]、补充财产申[9]报、财产申报核实[10]、财产分割特别规则[11]、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12]。该指引随附附件为《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附件内具体包括《3.离婚财产申报告知书》及《4.离婚财产申报表》。《离婚财产申报告知书》告知内容为财产申报的范围和流程(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内容、申报要求)、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签署姓名及日期,保证依法如实申报财产。《离婚财产申报表》分为填报指南(详述各项财产涵盖的范围和类型)、具体的申报事项(填报人的基本情况;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状况(近三年来);财产、权益状况;其他须申报的内容),该表要求当事人在每一页签名并签署日期。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并于同日实施,随附附件与《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第三项和第四项一致。该指引系深圳中院为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针对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定的详细工作指引,共计十一条,相关条款内容更多的是对填报工作指引附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理解和适用。

据公开查询,广东省地方法院在2016年最高院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开始前,就可能已经在部分案件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裁判的(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61号案中,当事人自述曾在2006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注:该申报表注明含对外债务)。

三、 《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将离婚纠纷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上升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条第三款作出了相同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各法院公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内容略有差异,可大概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主动申报的财产范围

主动申报的财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

大部分法院以《民法典》为基础,按照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情况,罗列常见的财产类型(参见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供当事人参考申报,例如:(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2)房产、土地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现金;(5)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6)保险产品;(7)投资企业情况;(8)知识产权的收益;(9)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0)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但法院罗列的财产类型仅供参考填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应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准。

另外,大部分法院还会根据日常审理所涉财产类型和重点,制作详细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填报申请(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兰台家话丨家事审判改革的助推器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2. 财产申报期限

目前,法律没有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期限作出规定,但是目前大部分法院会参照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证据举证期限的规定,向案件当事人予以送达和释明,要求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3. 未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部分法院发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法院会释明若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例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财产一方所隐瞒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一定程度上会被视为未按期举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等。

以上系目前已发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大致内容。夫妻财产申报制度除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总体性规定,暂未有配套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对于各法院所发布的不同“举证期限”的合理性、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措施合法性及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等待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进行明晰。

四、 小结

全国各法院积极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陆续制订并发布《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关系列法律文书,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明确告知、释明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助于当事人节省过往离婚纠纷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成本,更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查明财产状况,依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2016年6月1日实施。

[2] 参见微信公众号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1月4日发布的《离婚证明书、家庭财产申报……北京西城法院探索“家务事”审判|观察》,https://mp.weixin.qq.com/s/ZRv9hZZKb1MUL3fwp-aNO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1日。

[3] 参见微信公众号青海高院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城中法院少年庭推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https://mp.weixin.qq.com/s/K1q9s3Njjm2bGhJcgitaT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4] 参见微信公众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献礼祖国70周年|那些年温州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https://mp.weixin.qq.com/s/jOqq1TU-d6T1M0agDgIGZ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5] 参见微信公众号厦门中院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给力!厦门又一家法院获得了一项全国性荣誉!》,https://mp.weixin.qq.com/s/cjfuRzHwMW8t26B2o7QxQ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12日。

[6]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或者存在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人民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

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

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当事人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8]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前款规定的时期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人民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9]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人民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10]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

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11]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

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12]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四款: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后,拒绝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作者:侯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