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可以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营造一个良好规范的经济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信息收集成本。证券市场的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也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提高和改进信息披露行为,向股东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鉴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们将相关法规整理成文,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参考。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
直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证劵交易所事后进行形式审查的信息披露方式。
非直通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经证劵交易所形式审查后提交给符合条件媒体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直通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范围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最近一期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除外。如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的,深交所可将其调出直通披露主体范围。同时,部分公告因涉及业务参数录入等原因,仅能以非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上市公司可通过查询公告类别判断相关公告能否直通披露。
(二)上海证劵交易所
上交所上市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交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上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均采用直通披露的方式。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一)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
1.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① 交易日6:00-8:00:上市公司仅能提交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在交易日6:00-7:30完成公告提交,深交所技术平台于当日7: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公司在交易日7:30-8:00完成公告提交,深交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② 交易日8:00-11:30:上市公司仅能提交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在前述时段完成公告提交,深交所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③ 交易日11:30-20:30:上市公司可提交拟披露日期为次一日(节假日除外)或次一交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在11:30-15:30完成公告提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公司在15:30-20:30完成公告提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④ 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2:00-16:00:上市公司仅能提交拟披露日期为次一交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深交所技术平台于当日16:0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非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对于非直通披露的公告,上市公司可在交易日15:00-17:00提交,处于停牌状态的公司可在交易日17:00前提交。如因特殊原因,上市公司需在17:00后提交非直通披露公告的,应提前与深交所监管人员联系。
3.定期报告提交时间的特别要求
对于所有含有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仅能在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提交。
4.多地上市的披露时间要求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
1.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① 早间披露时段(6:00~8:00):允许上市公司提交拟披露日期为当日、次一日或次一交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如申请的拟披露日期为当日且是直通披露的,经上市公司复核通过后,将于当日上午开市前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② 午间披露时段(8:00~11:30):允许上市公司提交拟披露日期为当日、次一日或次一交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如申请的拟披露日期为当日且是直通披露的,经上市公司复核通过后,将于当日下午开市前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③ 晚间披露时段(11:30~20:30):允许上市公司提交拟披露日期为当日、次一日、次一交易日的信息披露申请,对于直通披露的,经上市公司复核通过后,将于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前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④ 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时段(12:00~16:00):上市公司仅能提交拟披露日期为次一交易日的直通披露申请,经上市公司复核通过后,将于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前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非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对于非直通披露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日午间或下午3:00~5:00提交。
3.定期报告提交时间的特别要求
对于所有含有定期报告公告类别的信息披露申请,仅能在计划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提交,且披露日期必须选择公告提交日的次一日或次一交易日。
4.多地上市的披露时间要求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照本指南和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三)上海证劵交易所主板
1.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① 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② 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③ 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④ 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⑤ 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调整直通披露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2.非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公告申请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告进行事前审查,其中,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于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于公告提交当日15:00后进行事前审查。
上市公司需关注非直通公告的审查状态。上交所短信平台将在开始审查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反馈意见时、信息披露申请审查通过时三个时点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申请的经办人发送提示短信。上市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及公告申请事项,或者删除公告。
公告审查通过的,上市公司需再次核对公告信息,然后及时确认发布。其中,“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时间分别是8:40与12:40。
3.定期报告提交时间的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需关注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上交所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报告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
4.多地上市的披露时间要求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
(四)上海证劵交易所科创板
1.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① 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② 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③ 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④ 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2.非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形式审核。
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将在当日15:00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核状态。公司收到审核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确认发布。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17:00之前对上交所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
3.定期报告提交时间的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上交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
4.多地上市的披露时间要求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
(五)北京证劵交易所
1.直通披露的提交时间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北交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发送至北交所指定邮箱,北交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审阅后,应最迟于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当日20:00前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已上传的文件不可撤回。
2.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时,应当由证券公司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上市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证券公司应协助上市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