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定价是科技成果转化前极为重要的环节,科技成果持有方出价过高或需求方出价过低,都会影响供需双方的成交,特别涉及一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时,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不公平交易的隐患等法律风险。为此,为了有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将定价方式简单分析介绍如下:
一、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的选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可知,科技成果定价应主要关注三个因素,即定价方式、定价过程、科技成果价格及其计算方式。因此,我国科技成果定价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定价
协议定价是指交易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就科技成果的成交价格达成共识的方式。协议定价应该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成交的,即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直接的、间接的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影响独立交易的关系等。双方完全基于诚信原则,在反复协商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的。理想状态的协议定价是指交易双方反复沟通、最终达成共识。为避免出现成交双方经办人员之间利益输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要求“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即增加公示流程。
2.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科技成果让与方在技术交易市场上设定一个挂牌价,受让方接受该价格就成交,无人接受的话就不成交。挂牌价是让与方公开给出的价格,受让方经过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的评估之后,接受该价格,双方就成交。其实,由于科技成果比较特殊,其价值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这种交易方式并不多见。
3.拍卖
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出让方设定一个起拍价,起拍价往往是保底价,再在此基础上竞价,使价格逐步增加。如果有人出价无人竞价的话,就是以出价成交。如果无人出价的话,就流拍。也许因为科技成果的价值不是显而易见的,参与竞价的往往不多。拍卖的好处是公开和竞争,且交易程序完备,也逐步被各类科技成果出让方采用。
二、科技成果定价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规定,“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请财政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提出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4.《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