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九部委发布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向和一致宏大行动。央地关系在风电项目中的表现也随之迈入新的阶段。
(一)“有形之手”携“无形之手”
1.引入金融支持。2021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提出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企业展期或续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放补贴确权贷款以及核发绿色电力证书弥补企业分担利息成本等措施,支持包括风电项目业主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企业。
2.省级政府年度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5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央地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即国家层面停止下达各省(区、市)风电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改为测算下达各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此引导各地安排风光电项目建设。由此衍生出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而对于项目业主和投资人而言,需要同时关注“纳入政府消纳责任”和“取得电网保障性收购资格”,具体要点是:(1)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竞争性方式统一配置;(2)纳入本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名录;(3)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但是须;(4)必须在地方政府限定的建设期间内完成项目投运,否则面临被地方政府将项目移出保障性并网名录,将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纳入政府失信企业“黑名单”、禁止参加后续可再生能源竞争性配置等处罚。
3.补充性市场化并网。此类项目是政府充分尊重市场的结果,特指在保障性并网范围之外以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的项目。自备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认可并鼓励市场化并网项目,但是对于未按承诺履行自建或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建设责任的企业,要求按规定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4.建设统一电力市场。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2030年的宽松市场准许条件: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能源的投资、生产、交易、消纳;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分类推动新能源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等等。
5.从核准制向备案制迈进。目前绿色能源产业已经全面进入到无补贴的平价时代,央地两级政府业已实现从宏观规划层面把握新增规模总量,放由市场投资主体对项目投资行为负责;并且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可由其它专业性管理部门予以监督检查,对风电项目继续采取核准制的意义甚小。2022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表示“……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鉴于此通知发布方式的特殊性,市场各方有充分理由相信风电项目备案制将会尽快调整到位。而在地方政府层面亦对此心怀踊跃,例如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在2022年6月1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具体实施时间和有关安排另行通知;云南省发改委也有类似的正式表态;而最为冒进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则在2022年8月12日由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的公告》,直接将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
6.配套储能设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今后为风电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将成为主流,甚至可能成为某种形式的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15日公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结合系统实际需求,布局一批配置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项目,通过储能协同优化运行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同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虽然未强制要求风电项目需配备储能设施,但地方省级政府市在相关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的申报要求中、新建平价项目的建设方案中,往往会提出对项目配备储能及配备比例的强制性要求;此后国家能源局并发布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而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1月29日印发的《“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中,进一步加大“新能源+储能”支持力度;2022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进一步鼓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电力交易市场。
7.促进绿色能源消费。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要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对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企业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最低占比;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市场化用户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
8.补贴自查与核查。在2020年停止陆上风电国家补贴和2021年停止海上风电享受国家补贴后,2022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以及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自查范围包括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陆上风电项目;自查方式为2022年3月30日至4月15日期间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自查信息填报。
此后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对补贴核查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2023年1月6日三部门委托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分别公布《关于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告》,补贴合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共有7335个,其中南方电网合规清单中514个与核查前一致,而国家电网清单中6821个,比此前的6830个少了9个 [3]。
9.地方政府补偿性监管处罚。随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强势主管部门逐步退出对风电项目的直接覆盖,地方政府的其它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开始回归正常的监督管理,并补偿性地在短期内产出了涉及数目巨大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集中在以下领域:(1)环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如华润新能源(太原)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山西太原阳曲华润杨兴风电220kV送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20kV送出工程项目即投入使用,于2022年10月9日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9.5万元。[4](2)竣工环保验收造假。如大唐定边胡尖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50MW风电配套110KV升压站工程自主验收未将升压站站址变动纳入重大变动清单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2年10月28日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5万元。[5](3)非法占用土地。如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12月擅自占用219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281.08平方米、园地1073.58平方米、林地281.0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2.16平方米)建国电灵宝西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于2022年5月31日被三门峡市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退还土地、撤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合计罚款181.4616万元。[6](4)安全生产违法。如山西富岚风电有限公司因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于2022年8月16日被吕梁市能源局罚款10万元。[7](5)消防违法。如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于2022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宁河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4万元。[8](6)防雷装置违法。如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办公楼、升压站、风力发电机防雷装置到期未检测,于2021年7月7日被大安市应急管理局罚款2万元。[9](7)税务违法。如大同市云冈区协鑫风电能源有限公司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于2022年7月1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5千元。[10]等等。
因行政违法遭受处罚,不仅会对企业造成显性的经济损失和隐性的商誉损失,而且还会因2022年2月8日生效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而放大损失,因此风电项目业主和相关投资者不可不慎。
(二)各归本位的规范
在此阶段的规范性文件,遵循了权力衡平与市场主导原则,兼顾了上级与下级、政府与市场、中央和地方、产业与金融、生产与消费的多元诉求。
表四:央地衡平阶段风电项目所涉规范性文件汇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