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规陆风项目
常规陆风项目多为已建成投运的存量项目,其合规管理所针对的是日常运营和投资并购等行为;合规管理所指向的合规风险,则往往是在项目规划与建设中所遗留的、隐含的违法违规事项。
风电开发建设流程复杂,加上一哄而起、大干快上的粗狂式开发模式,导致风电项目“先建后补”“打擦边球”“带病上马”等违规操作成为业内通行作法。在笔者为多家绿色能源企业所进行的风电项目系统梳理中,无一例外地发现或多或少的违规问题。存量项目中的合规问题如同埋藏的地雷,需要依凭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背景知识和实操技能,逐一地予以排除。
经梳理总结,典型合规风险有以下几种:
1.项目跨区问题。如湖南永州市调查认定国电优能风电在永州市江永县源口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项目,无项目核准及环评、土地手续,并于2021年2月9日由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拆除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3台风电机组、恢复非法占用地块的原貌。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处于湖南、广西两省交界处,勘界立桩工作相对滞后,风电项目所处行政地域界定存在争议;尽管国电优能广西恭城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手续齐备,但是经过广西湖南两省科学考察和专家评审,确定涉案风电项目部分机组处于湖南境内[7] 。
同样的案例,还有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风机被拆的原国电集团下属安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风电项目[8] 。
2.项目建设超期问题。《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核准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回项目。《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中对市场化并网项目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有明确规定,对于未按承诺期限完成的项目将被撤销。与此同时,在各省的风电项目建设要求中,政府对于纳入保障性并网的项目均有严格的建设时限,如果逾期,则项目将被移出保障性并网项目名单,项目业主可能受到无法参与可再生能源竞争性配置、被纳入政府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处罚。
如湖南省发改委对“十三五”存量风电项目进行了清理检查,并于2021年3月11日发文废止了31个“十三五”存量风电项目,其中未按期开工的有15个项目、中途停工的有6个项目[9] 。
3.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风电项目面临的生死劫,然而由于风电资源分布区多与生态保护区重叠,此前建设的风电项目偏偏会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如大唐新能源2014年2月开工建设的大风坪风电场项目,项目立项、环评、水保、安评、规划选址、林地审批手续完备,但未办理国有土地利用手续,2019年10月贵州省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黔南州开展督察“回头看”时发现大风坪风电场等项目与都柳江源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6台风机位于保护区核心区、7台位于缓冲区、4台位于实验区,升压站位于缓冲区。拆除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机及升压站花费人民币1.9亿元。[10] 又,2020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对辉腾锡勒草原保护区的风电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包括拆除)。[11]
4.土地利用违法。土地利用是所有建设项目绕不开的根本性问题,但是地陆上风电项目中尤其突出、且延绵不止。2012年审计署公布中国华能集团2011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华能集团骑马山风电等75个项目在开工建设时,有81266.37亩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2016年华电集团在神木开展的风电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的违法占地共计为210.79亩、其中耕地面积94.42亩。2019年华润新能源在未办理土地等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河南唐河县境内多个在建风力发电项目,被受到查处。[12] 2020年11月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烟台清能风力发电公司因违法用地被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风力发电风机基座43座、罚款37230元。[13]
5. 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在南方山地地区,风电场建设过程中道路的边坡开挖、风电机组的基础施工及弃渣对山地生态的扰动较为突出,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等违规后果。而陆上风电项目在环保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在风机的噪音、光影影响,如2020年9月21日国家能源局核实并公布盛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四十里铺风电场违规,其二期项目F15、F16号风机附近的11户村民院内不同程度存在噪声超标,三户村民卧室内存在噪声超标[14] 。
6.违规使用林地问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对风电项目使用林地提出了严格的规定,也等同于宣布此前已建成的若干风电项目的严重违规性,一些涉事项目业主依靠地方政府关系维护来延缓问题爆发,但并非长久之计。如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后,因此被废止5个风电项目,规模为25万千瓦。
7.违反河湖管理规范。2022年5月2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以“零容忍”的立场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而事实上,河道、湖泊、水库及周边地区往往是风力资源丰富、消纳条件良好的上等风电选址处,2019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风电项目面临巨大的合规危机。
8.公益诉讼的降维打击。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项目的巨大打击,如前述安徽省淮南八公山风电项目因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被拆除后,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电寿县风电有限公司、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历时一年以调解方式结案[15] 。
(二)大基地陆风项目
大基地项目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项目准入和规划建设方面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
1.行政强力组织落实。2021年11月2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清单的通知》,明确要求:(1)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机制关于第一批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2)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按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依托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机制,按月调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量体抬高准入门槛。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布局方案》,要求原则上每个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由1家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牵头组建单一联合体。统筹风电光伏基地、煤电配套电源、外送通道项目等一体协同推进,落实项目建设宏观选址等基本方案。通过公开信息分析已知的三批大基地项目业主,可以发现集中在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华能、大唐集团、三峡集团、中广核等中央企业[16] 。
3.扫除项目合规障碍。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对大基地项目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由上可知,大基地风电项目的最优合规管理,即是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路径、步骤和环节,按部就班、稳步推进,并争取在项目建成后获得 “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的授牌。
(三)分散式陆风项目
鉴于目前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已超过“三北”地区成为风电装机增长的绝对主力,国内陆上风电的发展重心业已转移,而中东南部地区低风速区域、尤其是农村分散式风电无疑是巨大的投资风口,相关各方宜在做好合规管理的基础上抢抓机遇、提前布局。
尽管接替《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新的管理规范尚未出台,但是投资者可以前瞻性地做好以下合规管理预案。
1.对照检查共性的合规风险点。项目投资者应优先针对项目准入许可、项目建设超期、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环评与环保、使用林地、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等关键性环节,努力做到“不越线、不逾矩”。
2.密切联系农村能源转型。国家能源局《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培育壮大农村绿色能源产业,支持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以县域为单元,采取“公司+村镇+农户”等模式,利用农户闲置土地建设分布式风电。这为分散式陆风项目落地提供了抓手,也发起了项目合规管理的挑战。
3.审慎评估投资经营模式。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该等模式对于分散式陆风项目的适应性,值得推敲。
4.跟踪最新管理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之后的国家政策和部委规章,值得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将会提供完整的合规管理范式,促成分散式陆风项目生根发芽、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