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特种车辆同时具备交通和其他特殊功能,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情时有发生。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处罚情况亦不同。目前的主流观点为:若车辆作为交通工具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或以行驶状态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则属道路交通事故,若特种车辆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因作业原因造成事故,则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案例基本情况
薛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1019号)
该判决书显示,本起事故原因和事故定性为:薛某某在某租赁场地内给曲某某卸放钢管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司机薛某某在作业场地上方有高压输电线的情况下,既未对高压线路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亦未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即实施吊装作业,严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2010)第15.3.3条规定的起重机臂架、钢丝绳等与35kv输电线最小安全距离4米的要求,最终钢丝绳触碰到上方35kv高压黄山甲线遭受电击。间接原因为:曲某某所租赁院落场地属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曲某某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即安排、组织人员冒险进行吊装作业,且未安排任何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最终导致薛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在盲目作业过程中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路。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事故时车辆不是在通行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通过本起案例,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处罚情况亦不同。本文将对何为特种车辆,以及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如何定性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什么是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指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如自卸载重车、清扫车、固井水泥车、压裂车、公路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清雪车等是应用广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特种车辆。
二、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形
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通行中、二是在作业中。
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中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不属于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案件处理。
三、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由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使用交通工具过失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关键点在于肇事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和侵犯的客体,而并非取决于交通工具的性质与分类。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作业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特种车作业时一般不在道路上,而是在封闭的厂房或工地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如果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车辆的作业过程中,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划分为生产安全事故。
(二)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在“通行”的过程中?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但这里使用的是“通行”,而不是“作业”,不能把“通行”扩张解释为“作业”。
(三)特种车辆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
当驾驶特种车辆肇事行为发生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侵犯到了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驾驶特种车辆在道路上的特定作业区域内作业时发生重大事故,由于该肇事行为发生于特定作业区域内,在该特定区域内并不实行公共交通管理,因此所侵犯的客体也并非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