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商规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重点内容解读——银行监管与合规专题
发布日期:
2023-03-14

2023年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分类办法》”),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风险分类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本文将对《风险分类办法》中几项重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1.关于金融资产的定义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首先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至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指引》中五级分类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贷款,对非信贷类资产分类并未规定,《风险分类办法》则在指引的基础上,将五级分类的适用扩展到所有风险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同时规定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2.关于五级分类的对照

《指引》与《风险分类办法》关于五级分类的定义对比如下: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

风险分类办法》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相比《指引》,《风险分类办法》不再围绕“贷款本息”能否收回作为分类标准,而是更强调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构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原则。

3.区分非零售与零售资产

《风险分类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区分非零售与零售资产,在风险分类时有不同的考量重点。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4.关于认定方法“连坐”的规定

《风险分类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第十条规定,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的,至少归为关注类;第十一条规定,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至少归为次级类。在风险分类上,上述规定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及其他银行的债务连带认定,深刻体现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5.新增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与“损失类”的具体情形

《指引》在其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至少归为关注类与次级类的贷款情形,《风险分类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至少可以归为“可疑类”与“损失类”的金融资产情形。相比《指引》,《风险分类办法》对金融资产分类标准更加严格,如《指引》规定,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的情形至少归为次级类,而《风险分类办法》规定,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至少归为可疑类。

6.关于风险分类的量化

2007年的《指引》,并未明确规定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之间的关系,而《风险分类办法》对于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风险分类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以下简称“逾期”)在7天内的,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至少归为次级类;超过270天,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归为损失类。

7.关于重组资产的定义

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其中何为“财务状况恶化”“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指引》并未做出明确解释,这给银行在实操中留下了监管套利空间。《风险分类办法》对重组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明确“财务困难”“合同调整”两个概念的含义。

《风险分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8.关于《风险分类办法》的实施

根据《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过渡期为不到一年,对于有困难的,过渡期也不超过两年,相比征求意见稿,《风险分类办法》正式稿将过渡期延长为两年半,充分考虑了《风险分类办法》的实施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了商业银行充裕的准备、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