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虚拟货币的技术载体区块链技术先天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无法实名追溯、难以由单一节点控制)的自由主义特质,各国监管层早已关注到将该技术非法应用于公开金融市场时潜在的巨大风险。为此,国务院各部委及相关行业组织曾针对区块链及虚拟货币发布了多项监管规则。
(一)区块链及虚拟货币监管大事记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声明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禁止国内各金融、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虚拟货币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活动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国内ICO(initialcoinoffering)。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发行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警示用户对于变相ICO可选择举报、报案。
2018年1月17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加强日常交易监测。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从已公布的监管规则来看,针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专门性规则目前仍以行政性规定为主,主要针对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融资提供服务等非法融资行为。其中ICO及为ICO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
(二)已确认ICO、虚拟货币交易所及相关融资、结算、中介行为的违法性
央行等七部委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九四公告”)中确认:“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该规则被视为是认定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违法性、全面禁止国内虚拟货币融资、交易的纲领性规则,标志着各部委均明确否认了虚拟货币融资业务全流程的合法性,关闭了将相关产业纳入行政认可的合法新兴技术的通道,同时要求社会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表明对此类交易不会给予法律保护。对于虚拟货币投资者,这也意味着其在币圈投入的所有经济利益再也无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得到保护,该口径已在相关民事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得到确认。
自九四公告叫停ICO等活动后,国内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活动迅速转入地下及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