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述评的参照标杆
1.监管与市场的基本关系。没有经历过强监管的行业,一定是没有达到市场成熟的行业。新型储能天然具有辅助性,行业整体建立在政府扶持与企业成本项之上,一方面,如果缺乏充足的政府补贴或顺畅的成本转嫁(如市场补偿),则将失去生存基础;而另一方面,如果缺位中正的行政监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被需求的根本。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正是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沃土,因此考察监管规范的脉络与内涵,就可以准确地分析出市场的成熟度与升级趋势,从而为新型储能项目合规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
2.光伏发电项目演进的历史。从2007年我国将太阳能发电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后,政府以多种形式予以强力激励,导致市场急速扩张,甚至出现诸多乱象,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2018年光伏发电补贴开始退坡,2021年补贴退坡完成,标志着光伏发电入平价时代。光伏发电项目完成从补贴保护到平价交易的市场化转型,与2013年8月29日《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至2022年11月30日《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十年期间内合规监管措施的动态调整,密不可分。
3.风力发电项目演进的历史。从2003年我国风电项目合规初始起点至风电项目平价上网的20年内,合规管理要点经历了特许经营权与发改委核准、电价补贴和计划考核、项目年度开发计划、风电年度开发方案、投资监测预警、平价项目推广、竞争方式配置、省级政府年度消纳责任权重、补充性市场化并网、从核准制转向备案制等,而各个阶段的合规管理规范,提供了清晰的见证。
4.绿色能源发展的共性。绿色能源的发展历程通常可以分为两个半场:上半场的增长引擎是政策与规划;下半场的增长引擎则是监管的常态化。因此,合规监管的持续升级与常态化,是推动新型储能行业回归专业服务本质的强大外在助力。
(二)分析既有管理规范
1.《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于2017年9月22日由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是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储能产业宏观管理规范。其除了大跨度地规划新型储能在“十三五”“十四五”期间的发展定位外,还确立了2个根本性的合规管理要点:(1)独立储能项目投资的属地备案管管理;(2)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方向。
2.《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第一次提出“新型储能”的概念,开创了与抽水蓄能平行分类管理的先河。其除了倡导性地提出对电源侧储能项目、电网侧储能、用户侧储能的不同政策导向,还提出的新的合规管理要点,包括:(1)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2)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电价机制。
3.《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本通知是电源侧储能项目合规管理的基础规范,但其所指称的储能项目既包括新型储能,也包括抽水蓄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通知的目的,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充分消纳,而手段则是将调峰和储能能力与风电、光伏等市场化并网规模相关联。
本通知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合规管理要点:(1)建立比例挂钩的管理模式,自建或合建调峰资源与市场性并网规模按照特定的挂钩比例(初期配建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相关联。(2)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3)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按照“企业承诺、政府备案、过程核查、假一罚二”的原则进行确定。(4)明确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即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期完成整改,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5)购买调峰和储能资源,其挂钩比例要求与能力确立的规则与建设类相同。(6)建立起调峰和储能交易机制,对于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资格。
4.《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是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第一部系统性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行政规章。(1)提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三项原则,即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2)列明了六大管理环节,即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3)尝试以规划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以全国规划和地方规范的衔接机制间接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与形态。(4)重申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并具体明确备案的必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5)提出了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符合建设标准、作业资质、设备检测认证以及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等。(6)对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环节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做出了较为翔实的安排。(7)特别针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
5.《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施行的《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新型储能纳入并网主体管理。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并与并网主体义务提供的基本电力辅助服务相区分,从而为新型储能项目的市场化动作奠定了基础。此外,还特别强调了新型储能在调频[4]、黑启动[5]中的独特作用。
同日生效的《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承接了此前规范性文件的成果,将新型储能纳入了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主体范围之中。并规定了(1)电网企业对新型储能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调频、调压等;(2)技术指导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储能装置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充放电时间、充放电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等涉网参数;继电保护、调频、调压等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调度通信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由于电池寿命衰减、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技术性能参数变化,应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
6.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1月29印发的该实施方案,指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并且就新型储能项目促进提出了粗线条的政策方案:(1)加大力度发展电源侧新型储能;(2)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新型储能;(3)灵活多样发展用户侧新型储能;(4)完善适合新型储能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3月29日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对新型储能着墨甚少。
7.《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由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2年4月26日颁布,本意是针对2021年4月16日北京集美大红门25MWh直流光储充一体化电站项目起火爆炸事件的总结与回溯,但在现实市场中电化学储能项目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因而也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该通知从思想认识和主体责任开始,对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设计安全、设备选型、施工验收、并网验收、运行维护、应急消防处置等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的安全合规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8.《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尽管只是由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一份通知,但却是全面阐释新型储能优势并将之明确纳入新型电力系统中的首次官方表态:“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式。规定辅助服务费用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本通知同时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设立了准入规则:(1)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2)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3)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9.《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升级由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30日转发的本方案,实际上是针对绿色新能源项目实践中重点、难点、堵点而作,在方案提到的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21条措施中,涉及新型储能的是“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
(三)合理预期将来的管理规范
1.以基础标准体系为底层规范。2023年2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按照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逻辑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要求,安排编制涵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修监测、运行维护、安全应急等八个方面共计205项新型储能标准的体系框架,为多种类的新型储能项目落地提供了规范指引,也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比对参照。
2.针对新兴项目的特别规范。锂离子电池储能目前占绝对比例,但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铅酸电池储能以及飞轮、重力等多种储能技术已逐步进入市场[6],而其中液流电池项目扩张势头强劲。预计监管部门将考量宏观规划与微观市场之间的张力而得出价值导向,并以灵活的形式(如通知、指引等)提出合规管理要求,达到间接引导市场的目的。此外随着某些具体事故的发生,监管部门为了立规矩、正视听、息恐慌,也会出台针对特定技术类别储能项目安全问题的专门性监管规范。
3.依托电网企业的授权性管理规范。新型储能项目,无论是配属储能还是独立储能,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接入电网并被纳入电力市场,而实体的电网与无形的市场均落在电网企业身上。《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一方面为电网企业施加法律义务,包括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公平无歧视地提供电网接入服务、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优先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等,但却未赋予电网企业对应的审查与管理的权限,造成现实中电网企业积极性受挫的局面。因此,监管部门以印许的方式吸纳电网企业对电网接入与电力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实在情理之中。如国家发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正式批复《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7]、2022年1月27日批复同意《中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工作方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