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条款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治理准则》《国企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修订)》(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等政党及组织文件的要求,国有信托公司章程应在党组织条款内容设置如下条款:
1.党委审议前置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根据《党章》第三十三条[1]、《工作条例》第十五条[2]的规定,国有信托公司党委审议前置事项包括: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3)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4)公司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方案;
(5)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6)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所列举的事项范围更加详细且具体。针对不同事项,各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实况,结合上述制度文件的要求,决定党委审议前置的具体研讨决策流程。
2.党章入章程
《治理准则》在第二章以单章的形式规定了“党的领导”相关内容,明确党建工作应写入公司章程,列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委成员与董监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确立重大事项党委决策机制及党委与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划分等等。《国企章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提及国有企业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九条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党章入章程”相关内容应重点落实在以下方面:
(1)总则中应“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2)党组织条款设置。公司章程中应设置党组织专门章节或条款,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
(3)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4)明确规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二)党组织条款制定建议
1.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权责边界,制定党委重大决策审议清单。根据党委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程序,对于属于前置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在全面研究审核的基础上,出具审议意见或审议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董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治理主体依法决策。
2.进一步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在集团公司一级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并在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设立专职副书记专责抓党建,在下属二级甚至规模稍大的三级公司可探索实行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肩挑”,或者明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推进党委会与董事会决策职能有机融合,适当增加党委领导班子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合理控制董事会规模及股权董事占比;有效保障经营层经营自主权,适当减少经营层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推进落实职业经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