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层面的主导思想
1.宽容历史遗留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光伏发电行业目前被卡在历史的瓶颈中,具体表现为3个方面:(1)生态红线对划线前既有光伏电站的溯及性冲击。目前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被划入了生态红线[9],在划定生态红线的过程中出现了大规模拆除光伏电站的案例,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和深刻的心理恐慌;如果不对此问题做出历史性交待,光伏发电产业很难轻装前行;(2)《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业已失效,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据此而批准立项而尚未建成投产的部分光伏发电项目, 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使这些项目面临进退失据的尴尬处境;(3)还有极少数光伏电站项目未及完成立项,但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了明确用地意见,该用地预审或用地意见的效力如何,也缺少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光伏发电用地通知》从总体上持宽容立场,解除了市场投资主体的思想包袱,重拾了光伏发电产业的信心。
2.引导新建光伏电站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在取消补贴后即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项目,以备案方式的政府投资管理也比较柔弱;但政府主管部门显然不能就此放手。《光伏发电用地通知》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以一面堵截、一面敞开的方式,将新上项目引导到沙戈荒、油气田、采煤沉陷区等未利用地区域以及低效用存量建设用地上来。
3.分类精准管理工程项目用地。《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于2022年12月5日公示后成为行业标准,其不仅精细地将光伏发电站用地分为光伏方阵用[10]、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11]、集电线路用地[12]、场内道路用地[13]等四类,而且科学地提出了各自的用地界定、用地指标、指标调整,具有确定的指导意义。但是作为行业标准,其本身并无强制性法律效力。《光伏发电用地通知》明文认可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并且在此基础上,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将前述四个地类归纳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对应地提出了差异性的管理要求。
4.项目用地优先服务与托底监管。《光伏发电用地通知》贯彻“放管服”[14]改革精神,以较大的篇幅对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服务效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也重申了强化用地日常监管与执法的原则与路径。
(三)新变化新要点
1.嵌入国土空间规划。(1)将各地分散的光伏发电存量项目集中反映到国地空间规划图中;(2)整合产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对新建与筹建的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最优空间布局方案,促成其尽快建成落地;(3)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赋予基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的权能;(4)对经可行性论证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具体项目,视为已获得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审批依据。
2.指出新增项目的领地。(1)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建设大型光伏基地;(2)在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的非耕地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光伏基地;(3)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仍可按原批准立项条件进行建设;(4)允许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5)选址应尽量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6)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3.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合规要求。(1)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该地表形态以“三调”成果为监管底版;(2)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3)光伏方阵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4)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即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15]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5)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6)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7)各地结合实地确定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的合理设置净间距;(8)应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9)光伏方阵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10)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以“草光互补”模式为导向,由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11)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12)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4.确定配套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则。(1)配套建设用地是指光伏方阵用地以外的,包括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场内道路用地等,原则上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配套建设用地如果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16];(3)比照方阵场内道路用地优惠政策(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对于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17]。
5.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服务机制。(1)预置联审,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建立起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避免多头管理;(2)前置监管,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的项目,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3)要在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4)及时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5)光伏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如果约定以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方阵用地,在各方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后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6.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强力监管。(1)首先是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与管理措施,加强对属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2)其次是要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3)在开展“三调”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4)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7.《光伏发电用地通知》的溯及力。(1)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2)但是对于按照国土资规〔2017〕8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则具有溯及力;(3)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亦溯及地追认其合法性,允许其以现状继续保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在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1] 腾讯网:《国务院发布“双碳”工作意见:2030年风光装机目标12万亿千瓦,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超80%》,https://new.qq.com/rain/a/20211025A04UF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