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短视频侵权纠纷现状及应对
发布日期:
2023-04-13

近几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23年3月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首次突破十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等画面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短视频侵权纠纷判决检索

本文梳理了2022年度著作权纠纷案件,从管辖法院、诉讼主体、侵权类型、判决结果进行分类统计。笔者选择威科先行裁判文书库进行公开裁判文书检索,检索关键词为“短视频”且命中频次5次以上、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的判决书,检索结果为318份判决书,其中有效、有关判决关键信息梳理如下:

案号

简称

审理法院

诉讼主体

诉讼请求及

[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原告

被告

经济损失

合理费用

(2022)浙8601民初697号

恒享公司诉美柚公司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人

法人

20,143[15,000]

被告抄袭原告文案制作短视频并发布

(2021)京0491民初16270号

微播视界诉快手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3,266,190 [80,000]

[23,81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平台的视频搬运至被告平台,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1)京0491民初39350号

阿里巴巴诉快手(9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54,000 [4,0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音乐搬运至被告APP,用于短视频背景音乐,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1)苏0211民初8221、8222号

爱奇艺诉快手等(2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人

法人

1,900,000 [1,144,200/1,039,9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电视剧《琅琊榜》《老九门》切片搬运至被告APP,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2)浙01民终1271号

方直科技诉菲助科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人

法人

150,000 [10,0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英语教学音频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被告APP,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1)京73民终3238、3239号

华视聚合诉东方网(2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人

法人

154000 [80,000]
56,000 [30,000]

被告将原告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寻龙诀》《恶棍天使》/《大话天仙》搬运至己方平台,构成恶意侵权

(2022)京73民终1728号等

西安佳韵社公司诉优酷(5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人

法人

45,000

[10,000]

5,000

[20]

双方签订协议授权被告在旗下指定平台播出电视剧《养个孩子不容易》,被告越权在其他平台发布电视剧切片

(2021)京0491民初9906号等

西安佳韵社公司诉萌小猪公司(4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9,5000

[50,000]

5,000

[100]

被告未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发运营APP安卓手机端通过网络向公众非法提供原告作品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

(2021)京73民终4243号

华艺汇龙公司诉快手(18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人

法人

9,000

[1,000]

1,000

[3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音乐搬运至被告APP,用于短视频背景音乐,被告未尽注意义务,经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函后被告仍不删除

(2022)京0491民初10421号等

字跳网络诉快手(9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2,700

[1,000]

300[3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音乐搬运至被告APP,用于短视频背景音乐,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1)京0491民初26711号等

字跳网络/微播视界诉行吟公司(16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8,000

[600]

2,000

[2,0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音乐搬运至被告APP,用于短视频背景音乐,被告未尽注意义务,经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函后被告延迟删除

(2022)湘0103民初4468号

湖南蚂蚁星球公司诉天津陈康康公司等(2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人

法人

103,000[8,500]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布了原告视频,介绍并引导用户购买其橱窗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湘0103民初1520号

杨永杰诉匡喆、长沙麦点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自然人

法人&自然人

260,000

[20,000]

原告拥有抖音账号“HG杰爷”,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微视平台注册账号“hg杰爷”,非法搬运原告的原创视频

(2021)京73民终2862号

优酷诉东方网(5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人

法人

180,000

[40,000]

被告平台用户将原告的电影《战狼2》等切片/快进解说搬运至被告APP,被告未尽注意义务

(2022)鲁03民终1554号

智鱼公司诉新华制药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人

法人

40,000

[11,000]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布了原告视频,构成盗用

(2021)京0491民初13160号

程瑶诉高镜涵、微播视界

北京互联网法院

自然人

法人&自然人

161,000

[0]

50,000

[0]

原告创作的作品《捏美人逆龄抗衰手法》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抄袭并模仿原告的创作手法用于自己账号的短视频作品和直播内容 (-认定不构成作品)

(2022)京73民终740号

莎梦公司诉风行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人

法人

9,000

[800]

968

[65]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风行网站播放了原告的上述作品,并进行了编辑和整理

(2021)京0491民初12822号

时利和顺公司诉凯歌网络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人

法人

75,000

[10,000]

5000

[0]

被告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小程序提供原告作品的播放服务


二、短视频侵权纠纷归纳梳理

(一)管辖法院

短视频的制作、发布、传播均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侵权行为更易发生、侵权方式灵活多变,短视频侵权纠纷案由多为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根据梳理的判决大部分案件都是根据前述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

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量,原告倾向于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原告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如(2021)京0491民初12822号判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原告选择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关于短视频侵权纠纷的管辖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前述条款将原告选择“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一般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增加了前提条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似乎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没有前提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规定相冲突。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42号裁定书”)。在该案中,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被侵权人住所地起诉,被告认为应适用《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仅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起诉,本案被告住所地确定,因此应适用该条第一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认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将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此类案件应适用《信网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由侵权人(被告)所在地管辖。此前大量的案件以被侵权人(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已形成比较统一的司法实践。42号裁定书之后,多地法院已开始参照该裁定确定的规则执行,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于权利人而言,诉讼成本明显增加,极端情况下可能需要到每个侵权人所在地法院逐一立案,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权利人很可能会放弃诉讼维权。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中,也有代表提出“有关部门应审慎对待以个案裁判文书的形式变更既有管辖模式的做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诉讼主体

根据常识,短视频的制作和发布者一般是个人或小团体,侵权、搬运、洗稿等行为似乎也常常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理论上诉讼也应当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但是根据判决梳理,短视频侵权涉诉主体范围广泛,起诉主体一般为作品原始权利人或被授权人,被诉主体则是以各类视频平台为主,只有少部分案件(2件)是自然人和平台为共同被告。

一方面是因为创作者将作品制作完成后,将权利转移或授权给大型公司或平台,以更好的传播和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原始权利人而言,个人用户在网络上极易隐藏真实身份和网络地址,起诉直接侵权人困难,难以获取身份信息,且自然人的赔偿能力相较平台而言较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考虑,不难理解侵权人直接选择平台作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上传侵权视频的主体是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选择将侵权人追加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近年短视频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平台之间,而非个人用户之间。

关于短视频侵权纠纷适格原告的确定,如果相关作品未经过许可,则原始著作权人或继受权利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1.8条的规定,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如果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著作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根据《审理指南》第1.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加入诉讼;如果著作权人仅授权他人起诉,根据《审理指南》第1.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未转让或许可著作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转让或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可以予以支持。

关于权利归属的确定,根据《审理指南》第3.1条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在短视频侵权纠纷中,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署名并非作者的真名,根据《审理指南》第3.3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三)侵权类型

短视频侵权的类型越发多样化,根据对判决的梳理,侵权类型主要分为两类:视频内容侵权以及视频元素(以背景音乐为主)侵权。

视频内容侵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原创短视频侵权及二创短视频侵权。原创短视频侵权包括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进行切片或搬运(如优酷诉东方网系列案),或直接冒充权利人在新平台创建账号(如杨永杰诉匡喆、长沙麦点公司案)等。二创短视频侵权及合理使用抗辩在此先按下不表,详见此前的文章。

除了视频内容侵权外,视频元素(以背景音乐为主)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如字节诉行吟公司案,小红书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平台上设置大量背景音乐,允许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下载使用,最短的背景音乐是19秒,行吟公司被判决侵犯了字节对这些音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进行了赔偿。

(四)判决结果

在表格的案例中,仅有1起为原告完全败诉,大部分案件为原告部分胜诉,据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非常重视对权利人的保护。近一年的判决中,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即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随着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法官多采取较为宽松的“有无”判断,“独”体现在作者独立完成,付出了一定智力劳动,“创”体现在有作者个性化表达,不与其他作品雷同,符合这两个标准,即便是独创性较低、仅有10多秒的短视频也可构成作品。因此在上述梳理的案件中,比较大的篇幅均在讨论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如何认定平台的侵权行为?关于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平台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直接上传并提供短视频的行为。而法院认定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要标准是,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注重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侵权短视频的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害行为性质和赔偿数额。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的规定,在权利人通知平台后,平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平台必要措施是否及时的判断交于法院,这就使得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时间的判定具有主观性。就短视频而言,其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之特点,火爆往往具有突然性,是制作人和平台无法事先预料的,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到发出通知再到平台收到通知,中间会有不小的时间差,如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稍微延长删除时间,就会使得侵权视频在平台播放、传播,若不对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进行规制,短视频平台依然可以通过延长删除时间获得巨大的流量红利。

因此针对“避风港原则”,法院会进一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应适用“红旗原则”。即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爱奇艺诉快手等2案中,爱奇艺拥有知名电视剧《琅琊榜》《老九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爱奇艺平台均为需要会员、付费观看的作品,快手平台用户将前述电视剧切分为10分钟以内的片段并上传至快手平台,使得观众可以观看全部内容并传播,侵权视频及账号数量较多。彼时处于电视剧热播期,法院认为快手平台被告应有对涉案短视频片段给予更高的注意的义务,如通过对关键词搜索等方式注意并防止用户侵权上传剧集内容。即便快手事后采取了删除涉案剧和封禁上传用户账户等措施,履行了“通知-删除”原则,但法院仍然认定被告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最终认定快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从而被判侵权,且承担了近200万的高额赔偿金。

三、总结

综上所述,结合判例可以得知短视频侵权纠纷同质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基本相同。其原因是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并非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各案在诉讼主体类型、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侵权类型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使裁判规则变得有迹可循。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情况、短视频作品的创作特性、互联网的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关联。首先,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与其他产业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第二,直接侵权主体分散且隐蔽,权利人甚至难以取得直接侵权主体的身份信息而止步于维权之初,随着42号裁定书出台,权利人起诉直接侵权人更加困难,因此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第三,短视频制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短视频权利人和创作者应当加强权利意识,在视频加上水印、禁止搬运的标记。相较于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手段,短视频平台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可以采取存储、复制、删除、下架措施,因而具有较高程度的主动性,应该承担起企业的管理义务,承担主体责任,构建更加合理、科学、积极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