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商品房预售资金冻结与扣划的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
2023-04-21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越来越受到关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在发布之初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一、多数观点支持不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处置

在《通知》发布之前,法院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3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保障购房者利益的考虑,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执行。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执复33号案件中就持有上述观点。在(2018)鲁执异2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项目没有完成竣工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进行冻结和扣划。而在(2019)苏05执复88号案件中,法院不仅将工程进度纳入考虑范畴,还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划拨顺位进行论证。在(2021)川01执异11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账户为专用账户,其资金使用范围具有明确限制。殊途同归,上述案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都没有进行处置。

但是在(2016)最高法执复42号案件中,法院又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依债权性质依法执行。然而《通知》出台至今已逾一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断标准也出现变化。

二、《通知》发布后,司法实践有所变化

1.仍支持不处置的观点

在(2022)沪0117执异180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异议人公司提供的以证明涉案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而申请执行人公司提供的电梯对应款项不属于该商品房建设的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的一系列证据,申请执行人电梯公司均不持异议,且申请执行人电梯公司也未能提供涉案账户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证据材料。同时,涉案账户所涉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明确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批准的拨付单支付,现监管资金监管部门也证明了涉案账户处于正常监管状态。故异议人公司关于本院扣划金额的涉案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要求撤销相应扣划裁定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可以进行处置的观点

(1)资金可以动用,只需报告付款情况

在(2022)京02执异297号案件中,法院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认为案涉公司确因工程建设需要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需报请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相关商业银行及时支付,并未规定必须先要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只是应当将付款情况及时向本院报告。

(2)区分扣划和冻结处理

在(2022)津01执异2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案涉公司名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仅采取了冻结措施,未进行扣划,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后,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执行款予以执行扣划

在(2023)粤执复120号案件中,法院作出论证:首先,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期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换言之,该款项应用于购买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不得挪作他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开设专门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具有保障开发项目顺利建设、促进在建商品房工程如期竣工和交付、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在保障在建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但只有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后,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执行款予以执行扣划。

 三、关于上述问题,也有如下观点值得关注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法约束法院的公法行为

在(2021)冀0406执异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不能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人债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故,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账户进行查封、冻结。而前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系针对与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的主体如何使用商品房预收款所作的规定,不能约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查封、冻结、扣划等公法行为。

2.购房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法律并未禁止法院对监管账户的扣划

在(2021)川0180执异98号案件中,法院提出前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约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用款行为,降低期房买卖的风险,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大部分业主已接房,故该款是否是预售款暂无证据证明。另,即使是预售款,项目已竣工,购房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法律并未禁止法院对监管账户的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