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AR管理的出口行为
美国通过物项和行为两个维度对出口进行管制。EAR管理的出口行为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 出口(EAR第734.13条 - Export)
(1)以任何方式事实上从美国运出的物品;
(2)向在美国境内的外籍人士转交或转让技术、源代码(但不是目标代码)(“视同出口”);
(3)在美国的个人将对某些航空器的注册、控制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个人。
2. 再出口(EAR第734.14条 - Re-export)
(1)将受EAR限制的物项从外国运送或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2)向发生转让的外国国家以外国家的外籍人士发布或转让受EAR管辖的技术或源代码(“视同再出口”);
(3)个人在美国境外将对某些航空器的注册、控制或所有权转移给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个人。
3. 发布(EAR第734.5条 - Release)
指非美国人通过视觉观察、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了技术或源代码。即: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传输、提供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源代码、系统或任何其他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质上的出口行为,但该等书面或口头传达信息的行为也会被视为“出口”。“提供”形式包括当面、通过电子形式传输、下载、上传等。其中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组织进行的培训、教学。如上述信息或技术在第三国再次传送到另一第三国,也会构成前述“再出口”,构成上一条再出口中(2)-视同再出口的情形。
4.境内转移(EAR第734.16条 - Transfer (In-Country))
同一国家/地区内某物项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发生变化。
二、EAR管辖原则
1. 属地原则: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受EAR管辖。在美国境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在美国外贸区内的物品以及过境物品。
2. 原产地原则:所有原产于美国的物品,无论位于何处。
3. 最小比例原则:外国制造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受控物项的占比超过最低比例限制(根据物项性质、出口目的国区分0%、10%及25%的标准,中国一般适用的标准为25%)。“包含”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外国制造的商品中含有受管制的美国原产零件、组件、材料或其他商品
(2)外国制造的商品与受控美国原产软件“捆绑”在一起
(3)外国制造的的软件与受控美国原产软件“混合”在一起
(4)外国制造的技术与受控的美国本土技术“混合”在一起
计算最低比例时,判断美国原产受控物项是否满足作为分子的条件,需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1)美国原产受控物项被并入外国制造物项的情况
“被并入”是指美国原产受控物项是外国物项正常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此类情况通常出现在外国物项的出口中,即美国原产受控物项包含于外国物项中再出口。
(2)美国原产受控软件绑定外国物项
“绑定”是指美国原产受控软件和外国物项一起再出口。该受控软件是针对该外国物项配置的软件,不需要软件成为外国物项的物理组成部分。例如,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某类受EAR管控的数据建模软件。
(3)外国制造的技术与美国原产受控技术相结合
4. 直接产品原则:非美国制造的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原产的受控软件或技术,或者产品完整的工厂线或工厂线的主要设备是原产美国受控技术的直接产品,则该非美国制造的产品也会受到EAR管辖。
以上是根据演绎法来进行判断,还可以通过排除法来判断。即除以下事项之外,一律受EAR的管辖:
1. 公开可用的技术和软件(除了加密技术和软件),包括基础研究、教育信息、专利信息等。
2. 艺术性或非技术性的出版物。比如书籍、手册、地图、报纸杂志、胶片、有声资料等,一般都是印刷品之类。
3. 受另一联邦部门或代理商专属管辖的物品。一些受美国其他政府部门监管的产品,例如一些药品、金融交易、核资料、能源、渔业等,这些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
目前,美国直接产品规则主要包括实体清单脚注1直接产品规则、实体清单脚注4直接产品规则、俄罗斯/白俄罗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以及主要涉华的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等。此外,由于中国属于D:1,D:3,D:4,D:5国家,因此向中国出口受EAR管制的物项,也受到9x515或600 series直接产品原则的约束,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受 EAR 管辖的物项和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同时需要遵从其他法规和程序的情况,例如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对某些国家实施的制裁不仅包括出口和再出口,也包括进口和金融交易。Part 730 Supp. No.3列出了对某些类型的出口和再出口具有监管管辖权的部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