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专题 |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合规管理义务
发布日期:
2023-07-04

今年以来,多地先后发生了重大事故,特别是2月22日内蒙古某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笔者经研究近期几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发现,在事故发生原因上反映出了一些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较为突出。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也聚焦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五带头”首要带头推动的就是组织本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那么,何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是什么,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合规管理义务有哪些?

一、何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依据上述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其他因素介入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如雷击、地震等。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截止目前,我国在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消防、民爆、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水上客运、渔业船舶、农机、电力等行业领域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尚未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2023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也明确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抓紧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据上述已经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笔者总结了一下判定相关行业企业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形: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了通用和适用具体行业的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例如:第三条规定了,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 重大事故 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了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的个性化判定标准。

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合规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合规义务主要如下:

(一)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三)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登记、建档和分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明确相关方的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配合执法检查义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定期分析、报送和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制定预案防范自然灾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评估与审查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