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系列专题之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的搭建—— 董事篇(一)【董事分类、任职资格要求与选举程序解析】
发布日期:
2023-07-05

引言

根据金融监管要求,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具备特定资格,不同类别的董事存在特别任职资格要求,在公司内部程序上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选举程序,在公司外部程序上需要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备案,本文拟就信托公司的董事分类、任职资格以及选举程序等问题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一、信托公司董事的分类

信托公司董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以董事的提名主体或者产生方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股东董事、职工董事或外部监事,其中股东董事是指由股东提名并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而职工董事是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外部董事则是由股东或者职工以外主体(例如监管部门)委派或提名的董事,股东董事按照股东资本属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国有股东董事和非国有股权董事。以董事在公司是否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以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为非独立董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董事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股东董事既可以是执行董事,也可以是非独立董事,但同一分类标准下的不同类别董事之间不会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股东董事不可能同时是职工董事。

二、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解析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任受托关系,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担任公司董事亦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负面情形,具体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但信托属于行政特许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且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又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问题,故对于担任信托公司的董事,须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负面清单基础之上对董事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等提出更高要求,且需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任职,对此笔者进一步分析如下:

(一)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

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集中体现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鉴于《实施办法》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但《实施办法》属于新法和特别法,故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以《实施办法》作为确认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依据。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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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类别董事任职资格规定

在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基础之上,不同类别董事任职资格因其职责定位的不同又有特别规定,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析如下:

1.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任职资格

鉴于我国众多的信托公司均为国资背景,而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的委派和履职又有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特别考量,因此基于国资管理要求,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任职资格有特别规定。根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股权董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且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三)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从事财政、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与经济相关的工作 5 年以上;(四)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坚持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心理素质;(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政、金融、财务、税收、法律、管理等领域专业知识;(六)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2.职工董事任职资格

由职工提名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对于担任职工董事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以及《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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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由独立董事的定义可知,独立董事至少应满足①“在所任职的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②“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两个条件。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除不得存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信托公司债务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信托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信托公司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本人已在其他信托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实践当中,判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常见于其是否满足“履职独立性”的要求,对此需要结合问题进行具体判断,以笔者遇到的一个类似案例为例进行说明,A金融机构拟以其设立的B资管计划投资于C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D私募基金,而A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甲同时为B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因B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从B资管计划中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并最终使独立董事甲收益,故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甲的履职独立性。

三、信托公司董事任选举程序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人,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信托公司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大)会为选举股东董事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为选举职工董事的权力机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董事的选举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结合散落在《公司法》《治理准则》《实施办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信托公司董事的选举成为基本可以概括为:提名-选举-审核/备案。

(一)董事的提名

非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避免受股东影响,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提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的选举

有限责任公司制信托公司非职工董事选举:股东会是选举董事的权利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表述,立法者倾向于将董事的选举、更换作为一般决议事项,即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制信托公司非职工董事选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信托公司职工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三)董事的审核/备案

信托公司董事审核: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现应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下同)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关于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许可应在征求银保监会(现应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后作出决定。

信托公司职工董事备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综上,信托公司董事的董事选举程序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信托公司股东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综合考虑董事的人数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度等因素,选用直接委派制、普通选举制或者累积投票制作为产生办法,精心设计董事的产生办法和实施细则。此外,信托公司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注意慎用提名权,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