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会法律合规实务指引丨学会使用他人作品的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
2023-07-05

在本系列此前的文章中,我们为读者梳理了学会在经营过程中创作的文献、论文、演讲稿等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以及在进行著作权授权时的合法、合规问题。在本篇指引中,我们为学会介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及相关的注意事项。著作权侵权可能使学会承担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声誉受损。本文列举了常见侵权场景,学会应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机制,包括健全侵权预防措施、熟悉被诉侵权的抗辩逻辑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救济手段等。

问题一:学会对外宣传时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

学会对外宣传时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是指学会制作的宣传内容等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常见的作品如图片、文字、字体、音乐、视频等。

对于学会而言,文字是最常采用的创作及宣传方式之一,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与文字作品相关的侵权案件占了重要的比例。基于学会宣传的需要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如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有较大可能侵犯著作权,常见侵权方式有改编、缩编、完整复制等。此外,学会可能在会议现场使用花式字体等制作海报,使会议更具美观性,需要明确的是,设计者以独特的设计思路产生的独特且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如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亦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在日常对外宣传中学会应当对素材规范使用、加强对作品的审核,优先使用独创的素材和内容,避免使用未取得授权或授权不明的素材,如直接使用从搜索引擎搜索、下载的文字、字体、图片等,对于网络上提供的所谓免费素材和字体,应认真核实其权利来源,并确认其免费使用范围。对于确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等,应直接联系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第三方平台,支付费用取得授权,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问题二:学会出版侵权作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者对自己出版、制作具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甲于2006年创作了摄影作品,A文艺联合会在其主办刊物2008第4期和2009第3期刊登了甲的作品,并分别注明“图片提供B市建委”和“C区委宣传部供稿”,甲据此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A文艺联合会辩称其作为出版者,已在左下角注明了图片供稿单位,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A文联作为出版者,在两期杂志上刊登不同单位供稿的涉案同一幅摄影作品,既未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对稿件来源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侵权。

从案例1可以看出,仅署名供稿人信息一般不被认定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建议学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供稿人信息——可要求供稿人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备存,并借助各官方网站等作初步核审;

稿件来源——在对供稿人身份信息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沟通了解供稿人为作品的单一作者或作者之一、为原始著作权人还是著作权继受人、又或者仅是版权代理人,并且审查相对应证明材料,例如: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稿件内容——将稿件进行编辑时,关注作品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通过合同方式固定证据——建议学会与供稿人采用合同等方式对各项内容进行确定并拟定合同附相关证明文件;

留存审稿记录——审稿一般实行三级审稿,即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审稿制度,学会应留存记录,一方面作为完成审稿义务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方便对供稿内容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归纳和分析研究。

问题三:学会在网络平台发布或转载作品是否属于法定许可?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什么是期刊之间转载的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规定为报纸、期刊社之间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而转载作者的作品的法定许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许多学会都在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建立自己的网站、APP、自媒体账号。学会为了扩大传播力和影响力,除了在纸质期刊上刊登或转载他人已发布的作品,也会通过信息网络同步发布电子版作品或转载他人平台或账号已发布的电子版作品。在转载他人已发布的电子版作品时,学会可能会产生误解,认为自己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获得在纸质期刊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许可,也获得了在数字资源平台、互联网平台转载、刊登作者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结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学会如想在网络发布或转载电子版作品,仍需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不能直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即使被转载文章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学会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文章来源,在未经过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发布和转载,仍有较大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此外,学会可能认为在转载时标注“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声明即可免责,但是需要注意的前述免责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不论声明与否,除法律另有规定,对他人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均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产生侵权纠纷时,免责声明不仅不能免责,甚至可能作为固定侵权的证据。

【案例2】免责声明可能作为固定侵权的证据

作者甲是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作者甲控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XX网”上使用作者甲的幅摄影作品,且未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乙公司的使用情况以及作者甲提交的乙公司免责声明证据(在中国XX网首页打开“权利声明”,载明“所有文章图片来源处于未标明中国XX网字眼的,均为大数据机器人自动抓取非人工上传,版权均归来源处所有”),认定乙公司侵犯了作者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拓展问题:版权声明能否取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学会期刊社通常采用“版权声明”的方式,即在约稿须知页上表明“稿件一经采用,一律视为本刊拥有该稿件的印刷版、电子版和网络版的使用权”,约束学会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以避免前述问题中不符合法定许可规定导致侵权的情况。许多学会期刊社采用“版权声明”的单方公告方式随着作者的投稿以及作品的刊登视为合作的成立,而不会进一步签订许可合同,但这样操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版权声明是否成立并生效?版权声明是学会预先拟定、未与作者协商的格式合同,因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声明仅包含作者应履行的义务而未涉及包括获酬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或学会被授予的大量权利而无对应义务,均违背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可能导致声明无效。

其次,生效的版权声明能否取代著作权许可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专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仅在前述规定中要求“应当”订立合同,在实务中版权声明在许多情况下无法代替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比如因其简洁的形式一般不会进一步约定是否许可转授权、许可限制条件等,学会如未取得作者授权其二次许可第三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权利,在后续将存在瑕疵对外授权的风险。

问题四:学会如被诉著作权侵权应如何抗辩? 

“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有哪些?”,本所曾接到很多类似咨询,这也应是被诉侵权方最关心的问题。此前本所专业文章《著作权侵权纠纷抗辩策略》已梳理近年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并辅以案例分析,被诉侵权方如能知晓自己的抗辩权利,正确行使这些抗辩理由,可以避免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总结而言常见的抗辩要点有以下六个方面:

权利基础——非著作权法的客体、保护期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

权属抗辩——核查原告是否为作者或相关权利人;

不侵权抗辩——主张不具有接触可能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独立创作、合法授权、在先其他作品;

法定许可抗辩——若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例如问题二所述情况,可以提出法定许可抗辩;

合理使用抗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是著作权侵权中常用的抗辩理由;若学会使用的方式若不属于所列情形,可以尝试就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使用比例、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等内容进行抗辩。

【案例3】合理使用抗辩的认定

作者甲指控作者乙的文章剽窃其原创性观点及原创性表述,乙的文章于A学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布,因此甲要求乙与A学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A学会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中,乙为了说明古河流“鳖水”对应的现代河流,在其文章中引用某论坛中相关内容,并说明了作者为某网友,及该段文字量占甲文章一文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引用该段落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故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二者文章虽然观点相似,但是论证过程和具体表达不相似;乙为说明问题小幅引用甲文章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故驳回甲全部上诉请求。

通常而言,法官会从引用目的、引用比例和引用结果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认定为合理使用,任何一个因素不满足,都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在案例3中,引用目的是为了解释说明河流历史演变的问题、引用比例占比较小、引用结果上来看不能对原告主张作品产生替代作用,并且指明引用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名称,因此认定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