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存在违规行为/不作为,监管部门出台规范信托公司董事的系列规定,对董事行为进行约束。本文聚焦于信托公司股东董事权利及权利边界和限制的重点内容,以促进信托公司董事规范行权、合规治理经营。
一、信托公司董事权利
公司董事的职权一般通过董事会行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具有董事会职权。但是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的规定,目前信托公司董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法条见后附列表):
(一)召集权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向其报告工作,既是董事会的职权,亦是其义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另外,董事长还有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执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执行权既是董事会职权,亦是其义务。
(三)出席权、知情权、表决权
董事有权/应当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董事会是董事履行职权的方式,既是董事的职权,亦是其义务。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董事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具有对需要决议的事项具有知情权与表决权。
(四)参与决策的权利
董事通过在董事会表决的方式,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该项权利主要包括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和确认的决策权/制定权和董事会现行制订方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应根据股东会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不能违反股东会有关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权项下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前述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关,较股东相比,对公司经营情况更为了解且更为专业,因此需要董事会先行制订相关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五)获得报酬和津贴的权利
董事有权从公司处获取报酬和津贴,具体的报酬由股东会决议。对于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董事,其获得报酬还需要遵守《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有权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是需要以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公司决议生效的前提需要同时满足程序要求和内容合法。对于无法同时满足程序要求或者内容合法的决议,应当对其效力对于否定性的评价,董事出于对公司忠实勤勉的义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公司决议纠纷。
(七)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因董事具有忠实勤勉义务,董事长/执行董事有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股东提出请求后,列公司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信托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信托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二、信托公司董事权利的边界和限制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逐渐扩大、股权分散及职业经理人的出现,董事会中心主义应运而生。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带来了董事会经营管理权的扩大,也带来了董事权利的扩张。董事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专门化、高效化、快捷化的客观需要,实现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但董事职权过度扩张,则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董事作为股东选出来管理公司的代表,其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存在股东利用董事操纵公司,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信托公司董事行使权利亦应当遵守其边界和限制。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董事行使权利应当首先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边界及限制。
(二)忠实与勤勉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董事应当高度忠实、勤勉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以自认为的最佳方式为公司利益而行事,以及不能使自己处于与其恰当履行职责有冲突的境地。忠实与勤勉,系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更高的要求,勤勉体现于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体现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公司性质的特殊影响
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均具有相当比例的国有资本背景,国有资本对于公司治理的特别要求,如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和介入,必然会给董事的权利带来一定影响。尽管《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决策权,仅仅是列席权、建议权与监督权,但是亦使得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不得不虑及职工的利益和职工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董事权利行使。
(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介入
行政权力对董事权利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上,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董事行使权利的透明度和积极性;司法权的介入则是指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会对公司经营权的行使进行直接监督或裁判,主要包括派生诉讼制度和个别股东诉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介入面越广、介入层次越深,董事行使权利的空间就越窄,所受的制约就越强。
董事权利行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违反勤勉及忠实的限制,重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则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以上董事权利限制、责任的规定,立法目的均在于防范董事权利滥用,防止股东利用董事操纵公司进而损害公司利益。良好的信托公司公司治理,应既能保障董事自由和有效地行使权利、又能预防和制止董事滥用权利。
附表:信托公司董事权利
董事权利 | 对应法条 |
召集权 | 《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有限公司】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执行权 |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出席权、 知情权、 表决权 | 《公司法》 【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公司】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决策的必要信息,并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
参与决策的权利-决策权/制定权 |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参与决策的权利-制订权 |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获得报酬和津贴的权利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八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 第四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六条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外部董事,其年度报酬依据本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
有权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代表诉讼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其他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责或权利: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 (二)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 (四)对重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可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其他职责或权利。 |
[1]王谨:《公司治理下的董事会职权体系完善研究》,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2期。
[2]雷兴虎;蔡晔:《论董事行使职权的内外部制衡机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