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狭义上的撤诉仅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广义的撤诉还包括当事人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从形式上看撤诉分为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两种。原告撤诉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总结起来主要有: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时主要证据不足、起诉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原告在诉讼中感觉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准确,败诉风险较大等。
无论何种原因,撤诉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同时,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进行审查干预作出准予撤诉或不准许撤诉裁定。司法实务中法院出于多种因素考虑,注重调解,希望原告撤诉,因此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基本会同意原告的请求。但不能因此认为只要原告提出请求,法院一定会准许原告撤诉。本文主要介绍狭义上撤诉的时间、撤诉的后果等实务问题,期望能对实践中当事人行使撤诉这一权利有所助益。
一、何时可以撤诉
关于撤诉的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规定原告在立案后至法院宣判前可以撤回起诉。但实务中民事案件已经极少进行宣判,“宣判前”这个撤诉的时间点实务不便于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该条规定被认为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
同时,按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二审中、再审中原告也可以撤诉,只是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考虑,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二审、再审中撤诉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条件、后果及法院的处理有所不同:
1.撤诉的条件不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法律不做过多干涉,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只要是原告的本意、不存在损害其他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法院基本会准许;而法庭辩论终结后、二审及再审阶段申请撤诉的,除前述一般性条件外,还应当经案件其他当事人同意。
2.撤诉的后果不同。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一审宣判前(包括法庭辩论终结前和终结后,下同)撤诉的案件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在二审或再审阶段撤诉的原告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处理方式不同。一审宣判前撤诉,法院只需要裁定准许/不准许即可;在二审或再审阶段,如果法院准许原告撤诉,除做出准许的裁定外,还应当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原判决。
二、法院不准予撤诉的情形
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列举法院不准予撤诉的具体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因此当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侵害他人利益、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规避法律、规避执行等情形时法院将不准许原告撤诉。另外,以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1.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法院受理请求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只能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除外】,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
3.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二审中、再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此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笔者检索了22篇二审中申请撤诉的案例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时法院均没有同意原告撤诉,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
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行为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情形。法院按撤诉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
1.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简易案件法院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开庭通知的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按撤诉处理。
2.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包括起诉后未预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未按期足额补交、申请减、缓、免交未获法院批准,法院通知后不及时预交等。
四、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1.对诉权的影响
一审中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视为从未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法院对所诉争议并未作实质性处理,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就相关争议仍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审和再审中原告撤诉的,就相关争议能否再起诉,需要从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几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2.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项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2008年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虽然这个问题早有规定,但早期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如果起诉材料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但近几年的案例看,提起诉讼即中断诉讼时效的观点成为主流观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申727号案件中认为“三一重装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西安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即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无论三一重装公司是否撤诉,均不影响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3.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部分全部由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交纳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决定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无论承担的标准如何,都应该由原告承担。
4.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影响
原告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表现,但是如果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撤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反诉案件继续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另外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经过对撤诉相关规定的梳理发现撤诉并不是随意行使的权利,不同程序、不同时间节点撤诉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撤诉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