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拟上市企业应注意的十个知识产权问题——系列之四
发布日期:
2023-08-02

根据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办法的要求,结合以往的案例和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梳理了与企业上市相关,应该予以关注的十个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供拟上市企业参考:

七、注重知识产权的海外布局

当今企业的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国境之内了,试想如果一个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外市场,或者募投的项目的主要市场也在国外。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地域性,各国获得授权的商标、专利只能在授权国范围内有效,这时候上市考察的知识产权范围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上市重点考察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使用不能存在重大的不利风险,那如果在国外市场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遭受重大的不利影响。所以拟上市企业对于国外知识产权的布局,也要有足够的准备,如果能提供在产品所及国家或地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权利依据,必将有利于上市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八、避免专利悬崖和专利突击

所谓专利悬崖,就是核心专利快要临近保护期了,一旦专利期满,产品就不受专利保护,则竞争者可以自由生产同类产品,与专利权人展开市场竞争,这也是上市过程中要考察的因素之一。所谓专利突击,就是有的企业为了满足上市的要求,临时购买或者申请专利,没有展示出一个良好的技术研发过程,也会让上市委员会怀疑其真实的研发能力。避免这种情况,其实要注意的问题就是:

(一)平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申请

良性的知识产权形成路径一定是靠时间积累,逐渐研发而得,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只有平时注意挖掘技术要点和及时申请专利,才能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

(二)注重持续研发,不断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技术类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因此不存在绝对的市场垄断,只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才是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门,在这个基础上再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维持市场地位。最后形成主营产品上可以同时有多个专利保护,且申请时间上有先有后,形成交接保护格局。

九、关于知识产权出资

(一)什么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就意味着,目前所有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可以作为资产出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这7种知识产权均是可以作为出资。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出资,所以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为出资没有问题。但是许可权呢?目前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但现实做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一般都认为可以作为资产出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案例所支持,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譬如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商局为对接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而推出的十项登记新政(2012);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等也都有支持许可权出资的规定。其中前两个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而湖南省则明确限定出资的使用权类型为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从许可的类型来看,《公司法》规定中强调了可“转让”的资产可以用于出资,所谓“转让”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转让人一旦完成转让行为其本身不具备处分权和许可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独占许可似乎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因为许可人自己也不能实施相关专利,另外一个独占许可的专利在许可期限内也没有任何转让的价值可言。但是对于普通许可和排他性许可来说,专利权人或者其他人实际上还能够进行使用。如果被许可人数增加,势必导致单一许可的价值降低,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对于排他性许可而言,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使用,也存在这个问题。

(三)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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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需要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通常的做法有:一是不通过评估,股东之间商议定价,因为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出资额,从公司能否设立的角度来讲没有问题。这种风险在于如果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万一出现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追究股东当初的出资不到位,从而延伸到要求股东补足资产偿还债务。

二是进行评估,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一般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进行出资的无形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财产贬值的,对于无形资产贬值该股东无需承担不足出资责任。

十、商标及募投项目

诚然,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拟上市公司因知识产权出现问题的,专利问题居多,其余的如商标、版权则次之。其原因在于,阻止上市的一般都是同行,同行之间生产相同的产品,研发相同的技术,因此即便彼此没有业务合作,也可以通过专利来干预对方。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而言,譬如商标、著作权,竞争对手之间往往难以存在重合或混淆,因此此类案例相对较少。但也不是没有,譬如笔者曾经处理的骆驼休闲鞋案件,就是在被许可人拟上市之际,商标权人欲撤回许可,从而影响上市进程。以及上面提及的“立邦”商标案件。商标案件往往是问题存在已久,未能及时解决,在一方上市之际,打个措手不及。发起人也一般不是竞争对手,相对而言通过经济补偿方案一般都能妥善解决。所以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讲,在上市之前,对于存在已久的知识产权隐患最好在上市前予以处理妥当,避免上市进程中进退两难。

此外,上市融资对应有募投项目,通常知识产权在项目实施之前,就应当有所布局,无论是提前申请商标还是提前申请的专利技术储备,无论是国内申请还是延及产品所涉国外区域的申请,如果项目实施方案中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障,则恐怕将来会存在潜在纠纷。这也是拟上市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

总之,从上市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希望知识产权能够为拟上市企业保驾护航,为企业的持续盈利提供支持;不因知识产权的问题影响企业运营和发展壮大。为此,拟上市企业在满足上市财务指标等基本条件后,应该在上市前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体检,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出预案,以免在上市启动后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