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 | 信托公司董事会(董事)权责梳理及履职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
2023-07-26

根据金融监管要求,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具备特定资格,不同类别的董事存在特别任职资格要求,在公司内部程序上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选举程序,在公司外部程序上需要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备案,本文拟就信托公司的董事分类、任职资格以及选举程序等问题进行解析,以飨读者。

一、信托公司董事的分类

信托公司董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以董事的提名主体或者产生方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股东董事、职工董事或外部监事,其中股东董事是指由股东提名并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而职工董事是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外部董事则是由股东或者职工以外主体(例如监管部门)委派或提名的董事,股东董事按照股东资本属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国有股东董事和非国有股权董事。以董事在公司是否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以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为非独立董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董事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股东董事既可以是执行董事,也可以是非独立董事,但同一分类标准下的不同类别董事之间不会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股东董事不可能同时是职工董事。

二、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解析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任受托关系,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担任公司董事亦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的负面情形,具体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但信托属于行政特许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且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又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问题,故对于担任信托公司的董事,须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负面清单基础之上对董事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等提出更高要求,且需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任职,对此笔者进一步分析如下:

(一)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

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集中体现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鉴于《实施办法》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但《实施办法》属于新法和特别法,故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以《实施办法》作为确认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依据。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序号

任职要求

法律规定

1

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申请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等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2

董事任职负面清单

《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信托公司的逾期债务;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信托公司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信托公司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信托公司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信托公司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信托公司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信托公司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信托公司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信托公司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信托公司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3

董事任职特别条件

《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其中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还应是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二)能够运用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并熟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4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特别条件

《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申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信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托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

(二)特殊类别董事任职资格规定

在信托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基础之上,不同类别董事任职资格因其职责定位的不同又有特别规定,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析如下:

1.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任职资格

鉴于我国众多的信托公司均为国资背景,而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的委派和履职又有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特别考量,因此基于国资管理要求,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股权董事任职资格有特别规定。根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股权董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且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三)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从事财政、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与经济相关的工作 5 年以上;(四)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坚持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心理素质;(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政、金融、财务、税收、法律、管理等领域专业知识;(六)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2.职工董事任职资格

由职工提名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对于担任职工董事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以及《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中,具体如下:

序号

规定名称

任职资格

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

二、依法推进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二)切实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和人数比例。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

《全国金融系统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熟悉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常务或专职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3、未担任或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由独立董事的定义可知,独立董事至少应满足①“在所任职的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②“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两个条件。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除不得存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拟任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信托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信托公司债务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信托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信托公司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本人已在其他信托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实践当中,判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常见于其是否满足“履职独立性”的要求,对此需要结合问题进行具体判断,以笔者遇到的一个类似案例为例进行说明,A金融机构拟以其设立的B资管计划投资于C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D私募基金,而A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甲同时为B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因B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从B资管计划中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并最终使独立董事甲收益,故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甲的履职独立性。

三、信托公司董事任选举程序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人,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信托公司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大)会为选举股东董事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为选举职工董事的权力机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董事的选举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结合散落在《公司法》《治理准则》《实施办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信托公司董事的选举成为基本可以概括为:提名-选举-审核/备案。

(一)董事的提名

非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避免受股东影响,独立、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提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的选举

有限责任公司制信托公司非职工董事选举:股东会是选举董事的权利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表述,立法者倾向于将董事的选举、更换作为一般决议事项,即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制信托公司非职工董事选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信托公司职工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三)董事的审核/备案

信托公司董事审核: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现应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下同)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关于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许可应在征求银保监会(现应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后作出决定。

信托公司职工董事备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综上,信托公司董事的董事选举程序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信托公司股东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综合考虑董事的人数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度等因素,选用直接委派制、普通选举制或者累积投票制作为产生办法,精心设计董事的产生办法和实施细则。此外,信托公司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注意慎用提名权,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