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丨浅析在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
发布日期:
2023-08-03

引言

隐私权的保护是指维护人的尊严及个人自由,其本质价值在于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使人们可以自主的、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因相邻关系而产生隐私权纠纷,在此种情形下,就难免会涉及在法律的框架下对隐私权和相邻权保护的限制问题,或者说在如何保护隐私权的同时,又能够有利于相邻各方的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进而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文将通过法院两个一、二审民事判决,浅析在相邻关系中隐私权和相邻权保护问题。

一、相关判决及裁定文书1

(一)张某山与张某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算法丨浅析在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

(二)张某侠与何某隐私权纠纷一案

算法丨浅析在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 二、基本案情

(一)张某山与张某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张某山、张某林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村前后邻居,宅基地均为2002年左右经批示所得,张某林居前,系2003年即建成留有3个后窗的一层北房,上面为加装彩钢瓦的坡型屋顶;张某山居后,系2005年父辈经手直接建成留有后窗的两层北房及留有前窗的南倒坐一层平顶房,北房后为集体空地,南倒坐房与张某林北房之间为宽度接近2.5米的东西向过道。

2006年,张某林拆除原一层彩钢瓦加建留有3个后窗的二层楼房,屋顶上仍加装坡型彩钢瓦。

2011年,张某山父辈为子女分家将该处楼房分给张某山。

2019年,张某林将一层北房后窗由原来每个1平方米左右向下及向两侧扩展,二层房顶彩钢瓦改建为水泥结构。

2020年6月,张某林在北房一层后墙新开了一个厨房排烟口。

张某林楼房房檐处现室外总高度约8.2米;一层后窗现窗口高1.48米、宽1.7米,下沿距室外地面2.2米,距室内地面1.25米;二层后窗窗口高1米,宽1.4米,下沿距室内地面1.51米;两层后窗现均为普通透明玻璃;张某林北房一层后墙排烟口距室外地面高度约3.5米。张某林北房外墙做保温后两家之间过道宽度2.35米。张某山南倒坐房高度3.52米,留有4个前窗;北房一层高度约3.8米,二层高度约3.28米,二层前走廊外侧距南倒坐南墙水平距离约6.36米。此外,与张某山同排东邻居和与张某林同排东邻居现均为二层楼房,且每层均留有后窗。

二审中,张某林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张某林拆下的窗户照片两张。证明目的:张某林二层窗户以前用的就是普通玻璃。证据二,张某林家同一排最东边一家二层朝北的后窗户玻璃。证明目的:张某林家现在的窗户符合当地建房和居住习惯。证据三,从旁侧马路拍摄的张某山家二层照片。证明目的:从马路上也能看见张某山二层阳台和窗户。其隐私安全与张某林是否有后窗户无关。

(二)张某侠与何某隐私权纠纷一案

何某居住在702号房屋,张某侠居住在701号房屋,二人系邻居。何某在702号房屋入户门外墙右上角安装了一个具备摄像、存储功能的摄像头。

庭审中,何某认可其安装的摄像头具备存储功能,但表示储存几天后会自动删除,至于存储几天,不清楚,有事情的时候才会看,否则不会经常看。

为查明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本院进行了现场查看。经查看,何某安装的摄像头能拍摄到包括张某侠入户门前区域的公共楼道,该公共楼道与电梯间之间有门,门内仅有原被告两户,属于相对密闭空间。

三、争议焦点及各级法院观点

(一)张某山与张某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算法丨浅析在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

(二)张某侠与何某隐私权纠纷一案

算法丨浅析在相邻关系中的隐私权保护四、在相邻关系中,法院对隐私权和相邻权保护的考量

两个案件都是在相邻关系中涉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空间。3

通过案例不难看出法院认定如何保护权利人隐私权,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在相邻关系的情形下,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在一般居住意义下的隐私权保护主要是自我防护。在社会生活正常环境下,任何人都有四处张望的自由,如果自然人对该项隐私权能够通过自我约束或自我保护得以实现,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在张某山与张某林一案中,张某山以被告张某林严重影响其居住隐私安全为由,诉请将张某林家北房后窗进行封堵。根据影响张某山隐私权的具体情况,法官认为张某林家北房开后窗需让渡一部分权利,但没有必要进行封堵,判令张某林只能安装不能打开的固定磨砂玻璃窗,即保护了张某林的部分采光权,又保护了张某山家隐私权。

(二)根据处理相邻关系原则,在涉及隐私权的情形下,对保护相邻权的限制。

相邻权是基于人们生产、生活而产生一种自然的权利,比如,不让开窗,自然就无法通风、采光。所以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4隐私权是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安全。5相邻权与隐私权均属法定权利。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与相邻权发生冲突时,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张某侠与何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中,虽然何某是为了自身家庭安全考虑,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但案件中“公共空间”因场所特定仅有两个住户,故亦有私人空间的属性。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何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使张某侠一家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等日常活动处于监控之下,该行为给张某侠一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侵犯了张某侠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有自我克制的义务:一是不要影响邻人的权利行使和生活的安宁;二是容忍邻人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给邻人提供一定的便利。6当下随着科学技术及人工智能的发展,一些电子产品诸如电子门铃、电子门锁等家居产品,均有摄像功能,很多家庭都有安装。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安装这些设备时,及时与邻居沟通征求对方同意,或将摄像装备安装在相对私密的空间并且不要拍摄到(或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本着和谐、和睦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在相邻关系适用当地习惯的情况下,不构成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处理民事纠纷,有法依法;无法则可依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7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习惯。《最高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关于习惯的认定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适用习惯须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经过实地走访发现张某林北房一层留有后窗的行为虽然符合当地建筑和生活习惯,但法院裁判没有支持原告对后窗进行封堵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特别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法院按照“当地习惯”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法源依据,而非处理隐私权纠纷的法源依据。俗话:“三里地改规矩”,法律规定按照“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属于特别规定,自然不能适用于隐私权纠纷。

总之,在相邻关系的情形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则有一个“度”的限制。因相邻权与隐私权均属法定权利,有一个两者权利之利益的平衡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限制他人应该的权利的方法,来保护本可以通过自我克制就能实现的权利。例如,本文所引案例,本可以适当注意就能够得到保护的隐私的情形下,则不能剥夺他人的相关法定权利,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属于滥用。8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隐私权纠纷,本质上是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邻里关系问题,简言之,应当遵循谦让和谐、团结互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才是处理好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隐私权纠纷的根本。


[1]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2023年6月16日。

[2]该项诉讼请求在诉讼中被原告自愿撤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款。

[6]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第210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