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即代替法人从事意思表示的自然人,那么其自身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的底层身份
老《公司法》明确“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于我国公司法历次修订对执行董事的认定不同,本次新《公司法》最终参照英国公司法,回归执行董事的立法本意,即英国公司法中执行董事是指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既能参加董事会决策,又能在管理岗位上执行董事会决策。此种将法定代表人的选认范围扩大至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而非局限于董事长的立法选择,强调了法定代表人需实质参与公司治理,而非仅仅“挂名”法定代表人。
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此种方式,体现了对法定代表人个人意愿的尊重,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从而被迫继续承担诉讼、被限高等责任的问题。
如何理解“确定”的含义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此处的“确定”到底是何含义?
是否应当理解为在三十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方符合“确定”之要求,还是说仅需要在三十日履行完毕公司内部治理程序选出继任法定代表人即符合“确定”之要求?我们认为,本条应当以后者的理解为准,即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言,可以“断”,但不能“缺”。
但是,公司仍应当变更和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情况,以做到“表里如一”。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未依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承担相关的处罚。此外,在没有及时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签署相关合同等涉及需要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障碍。而且由于存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已离职的董事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等情况。
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行为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二是,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若为法定限制,即限制来源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构成表见代表的除外。三是,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即约定限制的方式,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担,需加以判断,若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外观认识,构成表见代表,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受;若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是,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