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面认缴制改革以来,转让未届期股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实务和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新《公司法》出台前,由于立法层面存在制度缺位,如何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公司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长期困扰着裁判者,司法实践解决此类纠纷只能依赖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进行解释。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对该问题首次规定在第88条第1款,本次采取了“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的认定标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清晰直观的解决方案。
本文通过观察苏渝两地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案,分析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具体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