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因车辆出现上述情况而向销售者提出退换货要求的,需出示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然而现实中,由家用汽车退货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其原因主要是《三包规定》规定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但各方对于责任承担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因而需要法院判决加以明确。
消费者退货所引发的纠纷通常为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请求方面通常表现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1. 购车款
对于符合《三包规定》第24条情形的,在退车时,消费者应当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折旧费),具体计算方法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n为使用补偿系数,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n不得高于0.5%。法院做法通常是在车价款中予以扣除,判决向消费者返还剩余部分。
2. 各项损失
根据规定,销售者退货时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销售者收取的扣除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实践中,购车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消费者较为常见的主张包括:加装改装费用、保险费、税费、交通补偿等。
(1) 加装改装费用
《三包规定》明确了由销售者收取的加装改装费用应当扣除折旧后进行赔偿。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是在第三方进行加装改装,销售者又以《三包规定》进行抗辩,但消费者该部分损失确系由于车辆质量问题产生,如果仅审查是否由销售者收取这一条件,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笔者认为,在审查加装改装是否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加以处理。
(2)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所以,退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关费用。
(3)交通补偿
关于交通补偿,由于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各地法院往往结合个案情况处理,处理结果差异化较大。如(2022)鲁09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消费者主张按照同型车辆每天的租赁价格来计算交通补偿,没有依据;(2022)京0106民初144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交通补偿不属于赔偿损失,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2022)桂050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则依据当地出租车计价标准结合消费者每日通勤的次数、时间来酌定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交通补偿金,因此在购车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可以避免纠纷。
(4)税费
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包含在车价款中,退车退款时一并退还无需另行主张。
车船税系根据汽车排量不同按年度进行收取,各地可能会有不同收取标准,消费者在进行交强险的投保时一并向保险公司支付,再由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需要参考地方规定执行。
车辆购置税属于一次性征收的税款,纳税金额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退车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综上所述,消费者购车时缴纳的税费首先应当根据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部分再根据情况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