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
1.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具体行为类型
(1)截留保费不上缴
付某职务侵占案 (2018)京0102刑初90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付某于2015年3月至12月,在担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员期间,利用代销公司保险产品代收保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保费的方式侵占公司保费人民币258460元(未收缴)、45890元(未收缴)。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四千三百五十元。
(2)虚构招标项目骗取保险公司投标款
杨某职务侵占案 (2018)川0107刑初243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3月被招聘进入某保险四川公司工作,2013年2月起担任该公司重点客户业务部经理,负责招投标等业务。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向公司财务部门谎称成都某公司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对外招标,公司拟投标并需要向成都某公司转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同时,向财物部门出示了其伪造的相关招标文件。与之同时,被告人杨某找到成都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以帮忙过账为由,让黄某某在收到该20万元资金后转入杨某的个人账户。2014年1月15日,某保险四川公司向成都某公司账户(建设银行,账号5100**0006)转款20万元。当日,黄某某将该2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再分别于同月15日、17日、20日分多次转入杨某个人账户(工商银行,账号6212**5790)。2014年1月22日,杨某将上述20万元转至其国金证券股票账户(账号700某*99)进行炒股,同年6月26日杨某将所有股票卖出套现共计288668.82元,后逃往巴中、达州、云南等地并与某保险四川公司失去联系。赃款未追回,杨某自述全部赃款已被其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某保险四川公司对被告人杨某出具了书面谅解,现有证据能够查实获利人民币3110.91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110.91元,上缴国库。
(3)冒充投保人操作保单贷款、退保业务,侵占公司资金
李志刚、关春江职务侵占案 (2017)甘0502刑初41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李某、关某均系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员工。2011年3月,时任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兼任柜面经理的李某与时任该公司银保部负责人的关某闲谈中共谋以冒用投保人名义申请个人保险借款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归其个人使用。后关某通过公司系统报表查询,发现麦积区一个叫许某1的客户于2011年2月23日刚办理了50万元的”金鼎富贵两全分红型”大额人身保险投保业务,保险期限为五年,遂将此信息反馈给李某,二人商量决定以许某1的名义向天水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借款。因申请保险借款必须有许某1名下的银行卡,关某于2011年3月22日利用其业务上与邮政银行网点柜台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在许某1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给其提供的许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邮政银行广场营业所办理了许某1名下尾号2380的银行卡。2011年4月14日,待资料准备就绪,由李某利用其任柜面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公司电脑上操作完成了许某1名下保险合同号尾号9360的20万元的个人保险合同借款程序,从公司套取借款20万元进入许某尾号2380的银行卡内,后李某、关某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2011年10月16日,由于关某持尾号2380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时操作不慎,致使该卡被吞。为了能够继续支取卡内余额100436.48元,关某与李某商量后,先由关某利用其业务上与邮政银行网点柜台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在邮政银行天水市解放路支行重新办得许某1名下卡号尾号3499的银行卡1张,后二人于2011年10月22日试图用保单还款的方式将之前20万元保单借款绑定的尾号2380银行卡号变更为尾号3499银行卡,但未能成功。同日,二人又以许某1的名义办理10万元个人保险投保业务的方式,利用银行自动扣划业务从绑定的尾号2380银行卡内扣划10万元保险费,后于2011年11月3日再通过办理犹豫期退款业务的方式,将许某1名下绑定的银行卡号变更为尾号3499,退出的10万元保费汇入该卡内。后李某、关某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2012年6月,被告人关某调任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定西人寿保险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月10月9日,被告人关某、李某预谋后再次冒充许某1名义,以办理保险合同号尾号9360的个人保险合同解除业务的方式,从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将许某150万元保单中剩余的274116.69元全部套取至许某1名下的尾号3499银行卡内。后关某、李某陆续以卡取或转账的方式将卡内资金支取使用。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赃款购买的别克凯越轿车1辆(鉴定价值45732元)发还天水人寿保险公司;剩余赃款428384.69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关某共同退赔天水人寿保险公司
(二)贪污罪
1.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999年9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虽然该司法解释仍未失效,但是由于贪污犯罪的调查权已经移交给监察委员会,而且我国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继续适用该解释设定的标准可能并不适当。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贪污案件的“3万元标准”。
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体行为类型:虚报农户投保信息,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
唐某贪污案 (2018)豫1723刑初3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唐某利用其兼职担任某保险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2014年小麦、玉米农业保险和2015年小麦农业保险业务中采取虚报农户参保信息,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金73227.23元据为己有。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挪用公款罪
1.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具体行为类型
(1)将公司专项费用划拨归个人使用
阮某挪用资金案 (2018)鄂0103刑初199号
【犯罪手段】被告人阮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派公司财务陶某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划拨给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业务拓展费”人民币1630019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的形式转给自己,后将其中的人民币415273.59元挪为己有准备用于个人使用。
【判决结果】被告人阮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挪用保费
王某、宫某诈骗、挪用资金案 (2018)鲁1003刑初353号
【犯罪手段】自2014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204140元用于购买世纪金某、e租宝理财产品或挪作他用,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无法追回。自2015年4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官某利用担任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2024930元用于购买世纪金某理财产品或挪作他用,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无法追回。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民币4204140元。三、被告人宫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责令被告人宫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24930元。
(3)挪用返点费用
赵某挪用资金案 (2020)豫9001刑初189号
【犯罪手段】2013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车商部和城东支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济源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业务返点费用共计59万元和支付给合作4S店的业务返点费用156249.75元,挪用共计745249.75元归个人使用。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