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202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观察
发布日期:
2024-07-24


一直以来,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是从业者了解行业监管动态、监管思路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侧面了解信托公司过往经营情况。为此,我们对202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简要梳理、汇总,以我们的视角观察并分享。


一、2024年上半年度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整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发文之日,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监管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统计尺度,根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共计10个(其中涉及2个为过往处罚事项在本年度披露),共计8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罚单,总计罚款金额将近2600万元。

同时,针对信托公司处罚的同时,监管部门同步针对信托公司相关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约40项,处罚决定中总计罚款金额超过150万元,同时存在2人被处以禁止在特定期限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严重处罚。

(二)处罚特点

从现有处罚情况来看,“双罚制”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最基本的处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按照严厉程度可分为纪律处分、警告、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一定期限的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以实际处罚案例看,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部分分管领导等违规情形/业务所涉条线主要参与人员属于被处罚的重点对象,但在具体处罚中,针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处罚措施基本为警告,涉及罚款甚至禁业处罚的对象基本集中于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层级,可见监管部门对于领导责任有着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多个违规事项集中处罚以及相对过往的更高的罚款金额也成为针对信托公司行政处罚的特点。2024年度已公布行政处罚中,其中有5个罚单针对单一违规事项进行处罚(包含2个过往年度罚单),剩余罚单均为针对多项违规事项的集中处罚,该等处罚往往系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后针对违规事项的集中处罚。与之相对的,处罚中罚款金额较往年明显增高,几百万大额罚单(实为针对多种违规事项的累计金额)数量也明显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以监管信托公司数量最多的上海和北京监管局近年来处罚情况看,上海监管局近五年维持每年均有针对单一信托公司多个违规事项的重大、大额行政处罚罚单,而北京监管局除2021年外,每年处罚中多以单一或几个特定事项进行处罚,也体现了不同地方监管局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同的管理模式。




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简析

针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从类别上可以区分为针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处罚(包括固有业务)和针对信托业务的处罚。

(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及固有业务

针对经营治理及固有业务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也是过往监管检查及处罚中重点关注领域,以现阶段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检查力度看,监管部门对于具体细节事项的关注更超以往,归属于此类的行政处罚事项整体如下:

金融·看法丨2024年上半年度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观察

针对信托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及固有业务,整体处罚情况与过往所公布的处罚要点、违规事由相似,主要包括未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的处罚(如关联交易、信息报送及高管任职等处罚事项)和综合审慎经营角度判断公司经营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典型如公司治理不健全、员工及印章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具体到经营层面看,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更注重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和操作程序的适当性。

(二)信托业务

从以公布的处罚情况看,针对信托业务的处罚可简要分为针对“募投管退”中不同业务环节的处罚和针对具体业务模式项下违规行为的处罚,整体处罚情况如下:

金融·看法丨2024年上半年度信托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观察

针对期间过程管理的处罚中,推介募集阶段包括过往并不常见的针对项目风险揭示不充分和违规通过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的处罚,尤其是针对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的处罚,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早已明确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但在行业内过往仍存在大量通过第三方机构代销的情形,结合最近监管部门所传出的相关消息,未来针对信托产品的代销环节也将呈现收紧趋势。同时,退出阶段中监管重点对信托公司以不同形式进行刚性兑付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直接或间接承接风险项目受益权、风险项目中对投资者进行违规兑付等,体现现阶段监管部门对于刚性兑付行为严格禁止的态度。

具体信托业务模式中,出现针对贷款类业务中受托支付及贷后管理问题的处罚。在金监总局年初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相较于过往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而言,本次新公布的办法明确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相应贷款可以参照该等办法执行,从现有处罚情况来看,监管部门也已经将前述管理办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以近几年已公布处罚情况来看,针对流贷/个贷类业务中经营管理模式的处罚集中在上海监管局,其他监管局对于该类业务模式尚未出具明确的处罚,也体现了不同监管局监管思路、尺度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