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截至发文之日,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监管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统计尺度,根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共计10个(其中涉及2个为过往处罚事项在本年度披露),共计8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罚单,总计罚款金额将近2600万元。
同时,针对信托公司处罚的同时,监管部门同步针对信托公司相关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约40项,处罚决定中总计罚款金额超过150万元,同时存在2人被处以禁止在特定期限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严重处罚。
(二)处罚特点
从现有处罚情况来看,“双罚制”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最基本的处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按照严厉程度可分为纪律处分、警告、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一定期限的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以实际处罚案例看,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部分分管领导等违规情形/业务所涉条线主要参与人员属于被处罚的重点对象,但在具体处罚中,针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处罚措施基本为警告,涉及罚款甚至禁业处罚的对象基本集中于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层级,可见监管部门对于领导责任有着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多个违规事项集中处罚以及相对过往的更高的罚款金额也成为针对信托公司行政处罚的特点。2024年度已公布行政处罚中,其中有5个罚单针对单一违规事项进行处罚(包含2个过往年度罚单),剩余罚单均为针对多项违规事项的集中处罚,该等处罚往往系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后针对违规事项的集中处罚。与之相对的,处罚中罚款金额较往年明显增高,几百万大额罚单(实为针对多种违规事项的累计金额)数量也明显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以监管信托公司数量最多的上海和北京监管局近年来处罚情况看,上海监管局近五年维持每年均有针对单一信托公司多个违规事项的重大、大额行政处罚罚单,而北京监管局除2021年外,每年处罚中多以单一或几个特定事项进行处罚,也体现了不同地方监管局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同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