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 | 孙宏臣:庭审是诉讼律师的第一战场
发布日期:
2024-07-25

庭审是诉讼律师的第一战场,庭审是双方争辩焦点的集中攻防,庭审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结果。尤其是一些疑难案件,庭审中能否让法官理解并认可你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表达和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是一位诉讼律师的基本功,也是诉讼律师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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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某中院的庭审,虽然只有一个小时,却让我对诉讼律师在庭审中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更为深刻理解和认识。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北京某老板G在2020年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从某国际高科技公司辞职创业的青年L。青年L在老板G面前炫耀了一番自己的工作经历,并狠狠喷了刚刚离开的国际公司,抱怨这个公司各种管理问题,自己一身的才华无法施展。经过几番思量,决定辞去年薪百万的工作,自己出来闯一番新天地。老板G对青年L的话信以为真,看到对方小伙子这么有上进心,尤其是他在国际高科技公司有深厚的人脉资源,可以承接这个公司大量外包业务,心里盘算,这又是一个包赚不赔的生意。

2020年11月,青年L在广州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20年12月,老板G、青年L和公司三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公司增资128万元,由老板G以600万元认购。

按照协议约定,老板G应将60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因青年L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创立初期账户还没有办理完成,应青年L的要求,老板G直接将全部款项分几次全部打入L的个人账户,委托由其代为将投资款打入公司账户。

事情到此,好像所有事情都一帆风顺,没有任何问题。

投资完成后,老板G还在公司呆了几个月,但青年L没有让他看公司任何合同资料,也没有让他参与公司管理。公司股东由青年L一个人变更为G和L两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

一年后,老板G听说公司有一个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几百万。而且,这些款项都是他的投资款。

再三追问之下,青年L承认,老板G打给他的投资款600万元,并未按约投入公司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账户,而是从青年L的账户直接转出去进行借贷和投资。

事情很清楚了。青年L挪用了老板G的投资款,现在老板G虽是股东,投资款虽然打出去了,但没有完成实缴。

青年L管理公司问题很大,自己的很多大笔开支都用公司账户支付。仅一年的时间,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往来款项就高达一千多万元。公司财务报表也不按照约定给老板G看,到现在,老板G也没有看到公司和所谓的国际大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发现这些问题后,老板G就约了青年L谈后续的合作问题,要求青年L尽快将投资款打入公司账户,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并使老板G真正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青年L口头答应,也写了《承诺书》,签署了会议纪要,但实际上青年L给老板G的仅是“空头支票”,并无任何改变。

经过几轮协商无果,老板G决定付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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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思路的分析和选择,是案件中的第一个问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公司增资纠纷,目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其中协议中关于投资资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约定,双方已经明确为根本违约行为。另外知情权、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股东等行为也在会议纪要中约定为根本违约。据此投资人可以主张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二是委托合同纠纷,投资人老板G委托青年L将投资款转入公司,青年L收到投资款后未依照口头约定转款,应将投资款返还。

如何选择诉讼案由,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会有不同影响,甚至具有关键作用。

投资纠纷可以解除合同,公司及青年L可以退还投资款。公司纠纷诉讼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的广州。而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只能是青年L个人,他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的另一个城市,户籍所在地是北方某省。所以,诉青年L的话,只能到广东另一个城市或者对方老家去诉讼。

在实务中,如果将公司和青年L作为被告,可以对两者的财产进行保全,公司账户上可能有一些财产,而青年L拿到投资款后肆意挥霍,其个人的资产状况并不好。

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我们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公司增资纠纷诉讼。起诉后,同时保全了公司名下财产190余万元,青年L账户上已经没有多少钱,法院查封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

法院的庭审在上午进行,这个基层法院要求律师必须穿律师袍出庭。律师出差,律师证和律师袍都是必带物品,其他如案件材料等,也要提前准备好。案件开庭时间并不长,在这么短短的一两个小时内,如何让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何让法官明白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向法官揭示案件的本质和我方的核心观点,并让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认和判案思路,需要律师有简洁明晰思路,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有对案件基本情况的熟练把握,有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更为重要的是,律师要根据法官关注的焦点,法官当庭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准确的论述。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据案件证据,结合代理律师的陈述,在内心形成青年L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初步判断。法官形成初步判断后,再反观证据材料,对自己的判断结果进行反复论证,并在内心形成确认的观点。法官形成初步观点和判断后,律师要影响到法官的判断,恐怕会比较难。在法官对案件观点的形成时期,律师的作用可以发挥到最大。诉讼律师以自己专业的论述,让事实证据清晰明白的展露在法官面前,让法律关系一目了然的展现在法官思维中,让是非曲直袒露在法庭之上,帮助法官对己方的观点做出毫无疑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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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首先是立论。青年L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因有二:一是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款应用于公司经营,不能偿还借款或者进行其他投资,否则构成根本违约。青年L将投资款据为己有,并对外借贷或投资,违反协议相关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在关于投资事项后续的会议纪要中,青年L及公司要按约提供财务报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青年L也没有依约履行。

其次是驳论,也就是驳掉一审判决认为老板L已经在公司章程和对外公示的文件中成为注册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投资协议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观点。驳掉这个观点,需要论述成为股东,参与管理是否视为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我们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投资协议的目的不能简单认为将投资人增为公司股东,就实现了投资目的。投资协议目的是通过投资,实现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管理,实现投资的增值和收益。可见,成为股东只是投资目的实现的必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更不是实质内容。一审法院仅以成为公司股东就认定投资目的已经实现,过于简单和武断的进行了判断。第二,协议约定老板L要在公司任董事和副董事长,参与公司管理,并要求大于100万的投资担保或借贷事项,均应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但公司既未任命老板L为副董事长,也从未开过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协议约定的公司管理相关规定,并未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老板L的股东权利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权完全被架空。可见,老板L的投资目的并未实现。第三,青年L完全控制公司决策,并存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同,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利,而老板L却对此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公司一步步被掏空。这种情况更不可能说投资人的投资协议已经实现。

当然,庭审中还有很多情况,需要向法官说明。比如,法院如果既判决投资款未实缴,又不解除掉增资协议,那么投资人将面临重大风险。这个风险不仅是已经打给青年L的600万元已无法全部追回,能执行的款项和财产只有300万左右,同时,因未完成实缴,公司还可依据增资协议要求老板G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公司外部债权人可依据公司股东资本金加速到期制度,向老板L主张偿还到期债务。可见,老板L这项投资纠纷的风险极大,败诉导致的系列经济风险也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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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的庭审,来自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刻认识和熟稔于心。如果律师对案件基本事实把握不准,在庭审回答法官问题时,就会不知所云,那种“庭后核实”的回答尽量越少越好。


作者:孙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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