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
根据RVC扣减法计算:RVC=(5.6–3.5)/5.6*100%=37.5%
根据RVC累加法计算:RVC=(1.2+0.9)/5.6*100%=37.5%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均低于40%,A产品不能被判定为中国原产。
· 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
根据RVC扣减法计算:RVC=(5.6–2)/5.6*100%=64.28%
根据RVC累加法计算:RVC=(1.5+1.2+0.9)/5.6*100%=64.28%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均高于40%,A产品可以被判定为中国原产。
如上可明显发现,在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与中国同为RCEP成员国泰国的原材料可以按照累积规则累积,仅需要扣除来源于非成员国印度的原材料,从而使判定结果改变。此外,RCEP中统一关税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国适用相同的降税规则)与国别关税减让(对其他缔约国适用不同的降税规则)共存,在统一关税承诺表中也有以备注形式列明该关税优惠的限定对象的情形,不同国家每年削减关税的时间也有差别。
由此,如上例所示,因累积规则的适用导致原产地判定发生改变,叠加RCEP成员国间存在普通关税差异情形,为出海企业通过供应链布局或生产资源在区域内不同国家配置从而降低贸易成本提供了空间。
RCEP第四条累积第二款规定“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也就是说5年内将有可能进一步突破现有累积规则的限制,可能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是否能够充分利用规则与提前做好业务布局对于中国出海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的满足是货物享受RCEP关税优惠待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符合实体性判定标准的原产货物还需要满足包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进口通关要求等程序性要件方能最终享受相应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