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妨吟啸且徐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发布日期:
2024-08-2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现有15个成员国,其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将对区域内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为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供了更多空间,出海企业对RCEP相关规则特别是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灵活运用是在跨境贸易中保持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RCEP原产货物


通俗而言,货物原产地是指货物(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的“国籍”,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判定进出口货物“国籍”的标准和方法。在RCEP下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原产资格从而可能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基础定义即是原产货物(Originating Goods),是确定原产资格的基础。

RCEP在第三章原产规则第二条原产货物中规定了视为原产货物或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三种情形,三种情形是层层递进“放宽”,从在一缔约国完全获得或生产扩展至可使用多个缔约国的原产材料(具备原产资格的的货物或材料)再扩展至使用非原产材料的特定情形,具体如下:

何妨吟啸且徐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相对复杂的是第三种情形,即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时原产货物资格的认定;RCEP规定如符合第三章原产规则《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称“《附件一》”)所列对应税则号列的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品目改变与子目改变)、加工工序标准中的任一项标准则视为具备原产资格。其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是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从而使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RCEP采用RVC40(Regional Value Content 40)标准,即“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不少于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对于《附件一》中列明标准为“RVC40”的产品,当其计算出来的RVC不低于40%时,则该货物具有RCEP原产资格。

RCEP下RVC有如下两种计算方式,企业可以择一使用:

何妨吟啸且徐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下文所提RCEP累积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所涉货物或材料的材料符合原产货物的规定,累积规则是货物原产资格判定的补充规则之一。


RCEP累积规则

RCEP的累积规则规定在第三章第四条累积(Cumulation)中,其第一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也就是说,累积规则即是将整个区域视为一个市场或整体,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将来源于其它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从而使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之间进行累积,形成加成效应,因此也被称为区域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带来的加成效应遇上前文所提RVC40标准最能直接的体现其威力。我们可通过实例以更直观的感受,假定如下中国某企业生产的A产品(其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为RVC40),FOB价为每个5.6美元,原材料相关信息如下:

何妨吟啸且徐行——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

· 不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

根据RVC扣减法计算:RVC=(5.6–3.5)/5.6*100%=37.5%

根据RVC累加法计算:RVC=(1.2+0.9)/5.6*100%=37.5%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均低于40%,A产品不能被判定为中国原产。

· 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

根据RVC扣减法计算:RVC=(5.6–2)/5.6*100%=64.28%

根据RVC累加法计算:RVC=(1.5+1.2+0.9)/5.6*100%=64.28%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均高于40%,A产品可以被判定为中国原产。

如上可明显发现,在考虑累积规则的情况下,与中国同为RCEP成员国泰国的原材料可以按照累积规则累积,仅需要扣除来源于非成员国印度的原材料,从而使判定结果改变。此外,RCEP中统一关税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国适用相同的降税规则)与国别关税减让(对其他缔约国适用不同的降税规则)共存,在统一关税承诺表中也有以备注形式列明该关税优惠的限定对象的情形,不同国家每年削减关税的时间也有差别。

由此,如上例所示,因累积规则的适用导致原产地判定发生改变,叠加RCEP成员国间存在普通关税差异情形,为出海企业通过供应链布局或生产资源在区域内不同国家配置从而降低贸易成本提供了空间。

RCEP第四条累积第二款规定“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也就是说5年内将有可能进一步突破现有累积规则的限制,可能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是否能够充分利用规则与提前做好业务布局对于中国出海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的满足是货物享受RCEP关税优惠待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符合实体性判定标准的原产货物还需要满足包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进口通关要求等程序性要件方能最终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结语

在当前逆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RCEP的落地对于对冲全球化逆流,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价值链融合有重要意义;RCEP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其中的区域累积规则的推出表明了缔约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坚定决心,这不仅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也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在跨境贸易中原产地证书素有“纸黄金”之名,是企业获得关税优惠甚至零关税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竞争力度加强的当下,理解规则,运用规则,是在国际市场中获取优势的重要考量。



作者:刘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