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悟空》爆火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探究
发布日期:
2024-08-23


8月20日10时,中国首款单机“3A”游戏《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正式上线后,《黑神话:悟空》迅速成为Steam、WeGame等多平台的销量榜首,同时在线玩家最高峰人数突破200万,多个相关词条也登上微博热搜。根据全球游戏评分网站Metacritic统计,截至8月19日,54家全球媒体平均给出了82分的评价。其中权威评分机构IGN中国给予《黑神话:悟空》“满分”评价。即便是笔者这样不擅长游戏的人,也刷直播刷得不亦乐乎,精美的画面、构思巧妙的故事情节,绝妙富有哲理的台词,引人入胜。

《黑神话:悟空》叫好又叫座的背后隐藏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一些人闻风而动以求在这游戏狂欢中分一杯羹,游戏原创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等)在这当中面临怎样的风险?本文将做简单分享。



一、热点问题

1.游戏制作方是否需获得原著《西游戏》授权?

《黑神话:悟空》基于《西游记》原著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西游记》作者吴承恩逝世于1582年(万历十年),因此《西游记》的著作权保护期早已过去了很久很久,《西游记》已经落入公共版权领域,即公众皆可使用、改编《西游记》,将其制作成小说、电视剧、电影、话剧、游戏等各种形式的作品。(如经典的86版《西游记》,电影《大圣归来》、小说《悟空传》等)

此处需要注意,虽然《西游记》原著中元素和人物的使用是无偿的,但若对其他作品的元素(例如86版《西游记》的音乐作品、台词、演员造型等)使用或进行改编则需要相应授权,如《黑神话:悟空》使用了86版《西游记》的片首曲《云宫迅音》,就得到了《西游记》电视剧中所有音乐作品即曲作者的授权。典型案例可参考某出版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京民终226号)。

2.游戏涉36个取景地,全为文物实景扫描,游戏制作方是否需获得授权?

黑神话的主创团队七年磨一剑,走遍如画江山,在全国精心选取了36个景点作为游戏背景,其中山西省的取景地就有27处,包括小西天、玉皇庙、铁佛寺等;此外还有四川的安岳茗山寺、重庆的大足石刻、杭州的灵隐寺、丽水的时思寺等名胜古迹也涵盖其中,还原了大量中式古建筑,形成了国内古建筑虚拟资产库,那么这些古建的使用是否需要授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游戏中使用的古建筑、雕塑、佛像等均为古代文物,已进入公共领域,不需要获得授权即可使用。此处需要注意几点:一是看古建筑等是否需要授权要看该古建筑的保护期限,若为近现代的文物,则有可能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二是黑神话游戏使用各类文物、古建筑都是实景扫描,而非使用其他游戏制作方基于实景扫描的创作,所以不需要授权;三是因为黑神话游戏使用的是实景扫描,所以独创性较弱,一定程度上还构不成“作品”,所以该实景扫描形成的成果很难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除非游戏制作方在实景扫描后对各类文物、古建筑进行了二次“加工改编”,融入了智力成果和独特的创意,就可以构成“作品”,即著作权保护范围。

3.游戏发布前有网络用户发布游戏画面提前泄露,需承担责任吗?

8月13日,部分《黑神话:悟空》游戏片段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流传开来,视频为手机拍屏录制,出现了此前未公布的剧情信息、游戏场景、角色美术设计,疑似由内测人员泄露。本次泄露游戏片段包括角色形象以及剧情片段,如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则一般会被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同时该部分内容若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特点也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故泄密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发布至公共网络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护策略

1.著作权法保护

(1)作为视听作品整体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智力本身,只保护智力形成的成果,从《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中法院首次通过司法裁判认定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为后续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依据,比较典型的如“王者荣耀”案((2023)苏民终280号)、腾讯诉点云案((2020)浙0192民初1330号)等。在《黑神话:悟空》来说,作为一款网络游戏,其连续的动态画面、剧情、场景等元素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视听作品,该视听作品可以整体保护。

(2)元素拆分保护

《黑神话:悟空》中的各个元素,也可以被拆分出来单独进行保护,例如:

·文字作品保护: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介绍、技能说明、任务介绍等文字内容,若可以构成文字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参考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

· 美术作品保护: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形象、场景地图、道具等设计元素,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的也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法院认为游戏界面的布局作为美术作品的思想的确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界面上的色彩、线条、图案等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则属于美术作品范畴。

· 音乐作品保护:游戏中的背景音乐、插曲、音效等,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音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可参考: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州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3)粤0192民初4611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游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直接对象。在燕某侵犯著作权案((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中,被告人燕某未经“某堂”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X某堂”、“霸气某堂”和“1X某堂”为游戏名分别发布在域名为 HYPERLINK "http://www.52175.info" www.521**.info、www.87d**.com和 HYPERLINK "http://www.11ddt.com" www.11d**.com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最终法院判决,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商标法保护

根据公开信息,游科互动很注重黑神话相关商标的保护,至今共申请了246个商标,涵盖了各个类别,同一商标进行了饱和的防御式申请,其中“黑神话”系列商标从2018年开始申请,至今为止已经有180余个,第一个申请的为“黑色神话”,代表性的商标包括“黑神话”“Black Myth”“黑神话悟空”“黑神话姜子牙”“BLACK MYTH WUKONG”等,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25类 服装鞋帽、35类 广告销售、41类 教育娱乐、42类 设计研究、43类 餐饮住宿、45类 社会法律等。采用该种防御式的申请方式,若市场上出现类似《黑神话:悟空》的游戏名称或LOGO的商标性使用,且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游科通过这些商标就可以比较方便地进行维权。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企业在做商标保护策略时,应该综合自身产品情况综合考虑、统一布局,无所谓的态度要不得,冒然激进的态度也要不得,以合理使用为前提整合布局商标注册,否则可能造成资源浪费(成本过高、商标撤三等)。

3.专利保护

虽然游戏整体非专利保护的主体,但若游戏中涉及技术创新、用户界面设计等方面却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1)技术发明创新

游戏中的技术创新,如独特的算法、技术等,如果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些发明专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2)用户界面设计

用户界面设计(UI设计)也是游戏中可以申请专利的一个方面。若其外观美观,且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参考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2)沪民终281号)。当然同商标注册类似,专利申请成本较高,应做好整体的知识产权布局后针对性的进行申请,提高保护质效。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的托底救济方式。

(1)混淆行为: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名称、背景介绍、游戏关卡规则设计类似的网络游戏,若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黑神话或者与黑神话存在特定联系,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而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规定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2)虚假宣传:若竞争对手利用黑神话的热度进行虚假或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游戏与《黑神话:悟空》存在特定关联的宣传,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行为。

(3)侵害商业秘密:在游戏开发和运营过程中,源代码、运营信息、游戏策划案等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若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追究其侵权责任,若存在恶意的可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在本次游戏狂欢中,投机者伺机而动:包括前面提到的在游戏发布前有网络用户发布游戏画面以获取流量;多个交易平台上还涌现出大量低价出售《黑神话:悟空》盗版的交易信息,“1元黑悟空下载即玩”和“9.9元畅玩黑神话”等介绍;另外各社交平台可能会出现针对于黑神话的各种言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各大平台有哪些义务以及如何防控风险、规避责任呢?

1.审核义务

(1)审核尺度及规则明示

· 明显违法的情况不得发布:主要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

· 侵权的范畴依据“红旗”原则及“避风港”原则执行:“避风港”原则主要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两个重要规则,具体操作可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来进行免责抗辩,即便没有权利人发出通知,也应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例如此次闲鱼平台出现大量低价盗版的黑神话游戏销售情况,闲鱼反应迅速,官方回应称:平台已关注到并在持续处理,排查中发现部分用户是通过标注异常价格、网盘资源等进行引流,对于此类商品我们已重点关注并下架处理。同时还提倡“用户感知到商品有问题可以发起举报”。

· 规则明示:App用户协议中对于内容发布的规则应做约定,且在网页明显位置显示“用户规则”的链接;用户发布内容的界面建议有明确的提示语,提示用户要遵守规则,不得发布规则禁止的内容。典型的可以参考抖音、小红书等平台。

(2)审核方式

目前行业内审核方式分为先审后发和先发后审两种情况,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设置投诉举报渠道及规则

用户协议中应明确投诉举报权利,“用户规则”中应明确投诉举报渠道;建议在用户发布的内容展示界面有投诉举报功能设置。

2.信息获取及储存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利用实名制等规则掌握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及时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协助被侵权人按照规则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3.通知及反通知

通知及反通知义务为“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内容见上文。

4.配合与报告义务

· 配合义务主要体现如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报告义务体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四、结语

《黑神话:悟空》以及热门游戏的开发,凝聚了智慧和创意,在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面临着多样化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IP、热点出现时,更应该提高警惕,规避连带侵权风险。


作者:姜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