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2024 年 8 月 16 日,金管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借鉴《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及《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并进行更新,通过以往规章与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分析,可以管窥监管思路的最新动向,笔者择其重点分析如下:
(一)拟适用对象与金管局监管职能定位相契合
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由“一行三会”变更为“一行两会”,最终形成“一行一会一总局”,金管局“三定”方案的出炉,突出了强监管和严监管导向,金管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目前《征求意见稿》拟适用对象与金管局直接所辖的机构类型保持一致,包括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 16 类金融机构。此外,为了保持合规管理的灵活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若干参照适用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金管局的职能定位,金管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并不适用于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机构,该类机构的合规管理建设要求,仍然须遵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
(二)合规管理对象范围的扩大
根据此前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规定的“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即合规管理的对象是机构的行为,并未包括金融机构员工个人的行为,而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对象包括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这体现了合规管理的根本在于约束金融机构的员工履职行为,达到金融机构员工“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状态。《征求意见稿》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将合规管理的对象从此前的机构行为扩展覆盖到员工行为,完善了顶层制度设计,这将使合规管理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会使合规管理在金融机构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三)首席合规官要求及职权的细化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角色在金融机构中并非新名词,只是此前合规监管规范中的提法与合规管理办法中略有不同。例如,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的角色为“合规负责人”,相比之下,合规管理办法更多地考虑了实践情况,提出了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概念及具体要求。
其中,《征求意见稿》首次创新设置了“合规官”的合规管理岗位,要求金融机构总部应设首席合规官,省级分支或一级分支设合规官。合规官可以由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也可以另行任命,但明确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合规管理的地位,确保合规工作由专人负责,且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从而增强了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及相关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一系列权责,具体包括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合规审查权,违规行为/风险隐患报告权,组织合规监督检查权等职权,进一步凸显了合规在金融机构经营中的优先地位,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