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上)
发布日期:
2024-09-12


纸质提单因其高效、便捷、便于转让等特性,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纸质提单在流转效率、贸易纠纷等方面表现出不足,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将大幅度提升电子提单的可信度,但迄今为止,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仍鲜少涉及,更谈不上系统化。本文以“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为选题,旨在通过梳理现有区块链电子提单相关问题,全面分析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并结合区块链电子提单发展特性及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的现实情况,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数据监管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之基本问题阐述


本部分作为全文的基础内容,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基础概念进行确定,对一些基本关系进行明确,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优势进行阐述,并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基本问题进行说明,“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中的关键词需要阐明内涵;其次是选题的目的,为何要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进行立法;最后是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寻求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路径。


(一)提单、电子提单、区块链、区块链电子提单基本概念及关系辨析

1.提单、电子提单之基本概念及关系辨析

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能够证明承运人已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运输单证。提单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到单证的转变。提单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处理双方运输中所有问题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其兼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和国际贸易单证双重属性,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单据之一。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提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关提单性质的认识不尽相同。除了少数条款描述提单的性质和提单的作用外,《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下称《海牙规则》)和《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下称《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对“提单”进行定义。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商法或海商法亦如此。区别于《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截然不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下称《汉堡规则》)从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角度对“提单”进行了描述,我国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认为提单是一种能够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货的单证。1

海牙、海牙—维斯比和汉堡三种规则均是针对传统纸质提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确定了运输单证电子通信方式的同等效力,后《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发布了关于电子交单的最新附则(eUCP2.1),从而增强了电子提单的可适用性。

目前,各国立法尚未对“电子提单”进行明确的定义。所谓电子提单,从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系列以电子化方式传输和储存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数据,按照某种规则形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传送。作为纸质提单的替代,电子提单仍应具备纸质提单的功能,2即证明承运人已接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证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可依据约定或法定内容转移对货物的推定占有。电子提单不能等同于提单电子化,提单电子化主要面临媒介更替的法律适用问题,而电子提单作为一种新的提单种类,3主要围绕该制度的法律原理,以解决其在电子环境中的功能实现。实务中,电子提单主要指是基于Bolero、Essdocs等系统,并依靠技术支持形成的封闭式电子提单,而为了方便使用,将纸质提单转换为电子版本化文件则不在此列。

鉴于此,作为无纸化提单产物的电子提单和提单本质上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凭证。电子提单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是纸质提单的发展方向,而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发展也将依托现有提单制度,故无需探究两者之间的具体内涵及外延。

2.区块链、区块链电子提单之基本概念及关系辨析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领域的一项新兴底层技术,从早期的比特币网络开始,随着以太坊等区块链平台的出现,进一步拓展了其应用范围,逐渐成为一项全领域技术。“区块链”这一概念最早由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但其并未对“区块链”进行明确定义,仅提出了区块链的数据结构。4我国学者尝试对“区块链”进行定义。从狭义角度看,区块链基于密码学理论,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特定组合的数据结构,是分布式去中心化账本,并能存储数据。5从广义角度看,区块链技术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来编程和操作数据。62016年,工信部联合蚂蚁金融云、微众银行、乐视、万达网络等头部企业,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及发展趋势,编撰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其中提出,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应用模式,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安全、可信任和可编程性等特性,通过不断增长的数据块链记录交易和信息,保障了交易历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能够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透明性。72017年,中国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论坛率先提出了区块链标准,认为区块链可基于透明和可信赖的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被篡改及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8区块链包含交易、区块和链三个基本要素。区块链的各个区块保存一定时间段的数据记录(即交易),并通过加密的方式形成安全可信的链条,形成不可篡改、全员共有的分布式账本。即区块链记录了整个交易状态的日志,所有交易均被记录在任何一方在任何节点都可以随时看到的公开账本上,并不得被私自篡改。

目前,业界并没有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完整定义。2017年7月,联 合 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rable Records, 简称MLETR),其中对“电子可转让记录”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分别界定了“书面形式”、“可转让记录单证的认定要素”及“背书”的内容。区块链电子提单是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应用,从字面意思看,其同时具有区块链和电子提单两部分内容,区块链电子提单应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充分发挥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透明、安全等特点,通过数字化方式创建、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提单。结合MLETR和海商法的规定,王柳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放的、终端到终端的电子提单新型数字解决方案。”9

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运输、物流等行业的广泛应用,催生了区块链电子提单,为交易方简化贸易流程、实时跟踪货物状态、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交易安全、减少贸易风险等提供了有效途径,使得区块链电子提单在航运业的普及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当然,也需通过法律、技术等对区块链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指引。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优势

从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货物运输无纸化是必然趋势。区别于传统电子提单,区块链技术在提单领域的应用,有效弥补了传统技术缺陷,具有防止欺诈、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

1.提升交易效率

传统电子提单均是依托自建系统(以CMI和BOLERO模式为主),10并需要第三方参与。如CMI模式以承运人为核心,提单持有人基于承运人提供的密钥向承运人主张货权,该模式下的提单流转仍表现为多人参与的流程。BOLERO模式以中央权利登记系统为中心,通过客户向该系统发出指令的方式实现电子提单的生成、修改和流转。可以看出,前述两种模式具有相当封闭性,是理想状态下的提单安全转移,在本质上仍表现出纸质提单的流转路径。而基于区块链技术,无需建立中心数据库,11不需要向某一平台服务者发出指令,不需要加入中心平台会员,各个用户之间直接进行点对点数据交互,真正实现了提单的电子化和自动化。区块链基于其去中心化之特性,极大地提升了提单转移和货物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主要基于哈希算法与公钥系统来实现数据的安全保护,哈希函数具有单项保密性和唯一性,不同的数据指令输出不同的“哈希值”。若区块内容发生变化,则对应的哈希值也随之变化。而调整后的区块将被隔离出来,若想恢复原区块内容,只能分别修改后续所有区块内容,才能重新进行连接。12此外,区块链数据储存在网络的各个节点,没有中心服务器的控制,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完整的数据。鉴于区块链的快速刷新频率,大大增强了数据的同步能力,用户想要在短时间内私自修改整个链条的完整数据是不可能实现的,13这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提单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降低交易成本

区块链技术出现前,相较于传统纸质提单,电子提单显著降低了跨境贸易涉及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保单等议付单据带来的成本消耗,且用户还须通过昂贵的会员平台进行处理。区块链技术之后,仅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结算费用,直接省去了前述纸张成本、会员费等不必要的费用。14、15同时,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冲破了“信息茧房”,降低了用户收集和处理数据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构建了一种公平、透明、可信赖的社会关系,建立了低成本的共识互信机制。



(三)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之必要性分析

本部分的必要性论证分别从跨境贸易发展、各国协同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三个角度进行。首先,面对跨境贸易的快速增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是大势所趋,应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其次,经济发展作为各国政府的基本目标,在互联互通的贸易环境下,应致力于达成基于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块链电子提单统一规范;再次,数字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探索运用,需要通过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予以保障。

1.跨境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服务需求的不断攀升,跨境贸易市场不断得以扩张。跨境电商作为外贸领域的“新常态”业务类型,近年来始终处于快速增长时期。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可知,202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为41.76万亿元,同比增长0.2%。其中,出口23.77万亿元,同比增长0.6%。16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为 2.38万亿元(占比5.7%),增长15.6%。其中,出口1.83万亿元,增长19.6%;进口5483亿元,增长3.9%。17鉴于消费者从传统线下消费至线上消费的习惯仍将持续,跨境电商也将持续为跨境贸易增添动力。18跨境贸易是推动跨境物流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跨境贸易的不断增长,势必带来跨境物流的持续增长。根据有关报告预计,2024年跨境物流市场规模将达2.71万亿元。19海运一直以来都是跨境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据统计,海运在全球贸易的占比为80%左右。20交通运输数据显示,2013至2023年,我国海运货物周转量呈现出综合增长态势,其中远洋货物周转量始终高于沿海货物周转量。2030年,中国将会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地位,并将在全球集装箱海运贸易领域占据主导地位。21

海运提单作为海上货物物权凭证,多年来,已经广泛应用于海运市场。因跨境物流通常涉及远距离运输和较繁琐的通关手续,故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延误、增加额外费用等可能性。未来,随着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预计将继续增长,全球跨境物流市场将持续扩大与发展,跨境物流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核心技术驱动下,跨境物流将变为“数字物流”、“智能物流”,甚至是“自动物流”。买卖双方包括物流公司都可以通过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现对货物物流信息的实时监控和追踪,提升交易效率,建立交易链条参与各方的现实信赖路径,进而实现“可视化运输”、“透明化运输”和“节约化运输”。而电子提单作为数字化时代的产物,其能够有效克服传统纸质提单成本高、流转速度慢、容易丢件、伪造、倒签等各种缺陷,22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的畅通性,但受制于现有技术不够成熟、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使用成本偏高等因素,电子提单仍存在很多实务应用难题,其使用率远低于纸质提单。

2.世界各国协同发展的本质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各国政府也在逐步探索建立如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一体化经济组织。我国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考量,早于2013年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东盟国家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加入。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了我国及沿线国家经济的共同增长。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跨境物流的产业政策,大大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要立足国内大循环,一是要推动进出口协同发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等衔接,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二是要提高双向投资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一方面,全面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收益水平,优化境外投资结构和布局,助推企业走出去,推动境外投资立法。23

运输量大、运输距离长和运输成本较低是海运的重要优势,“一带一路”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和沿线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航线互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抬头,导致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加之法律、文化、贸易成本、信息安全等因素的影响,阻碍了各国经济的协同发展,故在互联互通的全球化经济环境下,各国政府、企业及市场参与者均应加强关于区块链电子提单领域制度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探求多方一致认可的有关电子提单规范化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

3.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纸质提单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凭证,始于17世纪。24如今,智能化已是大势所趋,物流行业也将沉淀大量数据信息。据统计,近年来,班轮公司每年签发约4500万份提单,其中,电子提单的使用比例仅为1.2%,25电子提单占比依旧非常低。2023年2月15日,由马士基、阳明等9大船公司组成的数字集装箱运输协会 (DCSA) 宣布,承诺到2030年一律采用电子提单。26数字技术能够解决商业信任问题。电子提单作为数字科技的最新实践,以区块链为基础,确定了货主的唯一提货权,为提单内容和流转提供真实性保障,基于数字技术的“无纸化放货”,可大幅提升交易效率。科技进步倒逼产业改革,市场交易主体往往“用脚投票”,电子提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势在必行。2010年,中船保发布了《关于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的通函》,确定同意承保经协会审查的电子贸易系统所产生的货物运输责任。27此后,中船保陆续发布多个关于电子贸易系统的增函,截至目前,协会认可的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有Bolero International Ltd、E-Title Authority Pte Ltd、Global Share S.A. (edoxOnline platform)、WAVE (WAVE Application)、ICE Digital Trade Management Limited (formerly essDOCS) 等共计12个,可以看出,航运业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比较乐观,区块链电子航运单证发展势头良好。28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提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核心产业竞争力,探索推进电子提单应用。29国务院也提出支持上海自贸区参考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等应用。30英国于2023年颁布了《电子贸易单证法》,31该法案赋予纸质提单和电子提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立了电子提单的合法化路径。



(四)区块链电子提单之立法梳理

1. 国外主要国家有关区块链的立法

第一,美国区块链立法。2013年,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部门出台了《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该规定阐述并明确了美国《银行保密法》所规定的关于个人申请、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范围,并要求区块链公司展业时应遵守《银行保密法》的规定。322017年,美联储发布《美国支付体系改善进度报告》,该报告指出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将得到广泛应用,并可能成为清算支付体系的关键角色。332021年,参议院收到了《区块链推广法案》、《区块链技术协调法案》和《区块链创新法案》三部新法案。34虽然这些法案尚未被通过,但前述法案的提出至少体现出美国政府对于区块链发展的前景持肯定态度。此外,在地方层面,加利福尼亚州颁布AB129法案,废除了关于不得发行或流通美国法定货币外的任何东西作为货币的禁止性规定,以保障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货币的合法化地位。35

第二,欧盟区块链立法。欧盟制定了专门的“区块链战略”,该战略中明确,希望欧盟成为区块链技术的领导者和创新者,成为企业、重要平台及重要应用的“落脚地”。欧盟在法律、政策、监管以及资金等重要方面全力支持区块链的发展,并提出区块链发展的战略要素,如建立公链、完善有关立法、增加研究和创新的投入、建设较高的操作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应用区块链技术及加强互动与合作等。目前,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区块链发展,欧盟正在制定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领域的创新性法律框架。36同时,欧盟倡议建立“欧盟区块链伙伴关系”,明确治理结构和监管模式,提供较为统一的监管环境,并通过“沙盒监管”促进区块链的发展。37此外,加快建立欧洲区块链基础设施,促进欧盟国家的紧密合作。38

第三,英国区块链立法。2016年,英国颁布了《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白皮书,首次从政府宏观角度分析了区块链的发展前景和应用。其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并规定可以用现行本国法律来解释区块链相关的合同法律纠纷,即可以直接按照电子合同处理,解决了此前区块链智能合约法律规定不明的问题。39同时,在区块链的监管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提出了较为宽松的“沙盒监管”模式,在1至6个月的试验期间内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通过评估的,可推广实施。压力测试结果未通过评估的,需要重新进行试验。40除了前述措施外,英国还与其他国家积极开展区块链方面的合作。如2019年英泰两国就“通过区块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进行合作,积极探讨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推动泰国的商业生态系统,41总的来说,英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持开放的态度。

2.我国有关区块链的立法

第一,关于区块链的直接法律规范。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现阶段对于区块链的直接规则,主要内容为:确立了区块链的监管机构为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提倡行业自律;实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及信息服务提供者强制备案制度,且信息备案具体的方法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作为目前最新的规范区块链规则体系的规章,该规章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维护了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区块链信息服务方面的安全风险,使得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有法可依”。

第二,关于区块链的间接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很多间接适用于区块链的法律规范。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以及规范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等均可适用;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做出规定。同时,还有区块链行业出版的报告或规范,如《区块链参考架构》、《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区块链白皮书(2023年)》等。42这些文件均对区块链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

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区块链的立法并不完善,依然无法适应现阶段区块链业务发展需求。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区块链的信息服务,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并未涉及。实际上,该规定自实施以来,直接运用的效果并不理想,而其他间接适用的规范并不是专门针对区块链而制定,加之区块链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使得现有法律法规在区块链领域无法得以规范性适用。同时,行业报告或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故我国现行区块链法律法规已经明显落后,亟需完善。

3.国外主要国家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

第一,美国有关电子提单立法。修订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就电子提单的规范内容进行了调整,该法典第七编确定了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中,第106条规定,根据系统里有关货物转移的电子记录来确定货物的所有权人。本条构建了一个逻辑框架,即基于对货物的事实占有,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与占有具有功能等同性,并从“控制权”角度出发,制定了电子单证转让规则。根据该规则可知,如果能够确定电子提单签发人或转让人的主体身份,则该主体即对电子所有权凭证具有控制权。可以看出,该法典明确将电子提单和传统纸质提单视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第七编对“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分别进行定义,即“电子记录”为“有形媒介记载的信息或电子等其他媒介储存的,通过可视形式获取的信息”,“电子签名”为“制作或采纳有形符号或在记录上附加电子音效、符号或程序或相互之间具有逻辑关联”。并且延伸规定,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韩国有关电子提单立法。韩国商法在“海商”一编中增加电子提单的内容,并将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视为相同效力。该电子提单采用“中央登记”的效力认定模式,其通过政府选择和监督的第三方登记机构运行。鉴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该内容显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区块链电子提单。但结合韩国《电子提单规定》可知,如果已经签发了电子提单,就不能再签发纸质提单,即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不能同时使用。若选择使用纸质提单,则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但同时电子提单将失效,并不得再次反向选择。该规定提倡使用电子提单,有效避免了两种提单之间效力冲突。43



上下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

[2] 刘洋、李鹏:《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第8卷,第39页;胡正良、沈利兵:《电子提单及其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195页。

[3] AN Yiannopoulos,Ocean Bill of Lading:Traditional Forms,substitutes,and EDI System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5.

[4] Satoshi Nakamoto,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bitcoin.org/bitcoin.pdf .

[5] 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载《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1期,第59页。

[6] 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第482页。

[7]《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3页,https://doc.mbalib.com/view/075e38381bb5103f0710a337c734ee94.html。

[8]《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区块链参考架构》2.2.1,第2页, 

https://wenku.baidu.com/view/e85d89c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2e.html。

[9] 王柳:《区块链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载《中国远洋海运》2023年第9期,第76页。

[10] 刘昱刚、王添碧、王海玥、莫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研究》,载《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8年12月第18卷增第1期,第75页。

[11] 石浛锟、王雪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集装箱航运模式优化研究》,载《中国航海》2021年9月第44卷第3期,第93页。

[12] Baliga&Arati, Understanding blockchain consensus models,Persistent,vol. 4, p. 6(2017).

[13] 同1。

[14] 马连良:《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10期,第63页。

[15] 徐伟超、于潮、骆雨柳、朱丽欣、晋洁:《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提单研究》,载《中国市场》2021年第16期,第15页。

[16]《202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新数据 新看点)》,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2024年1月15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5627537/index.html。

[17]《“新三样”产品出口突破万亿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4年1月13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5819.htm。

[18] 元静、桂玲玲:《跨境电商、地理距离与对外贸易增长》,载《商业经济研究》2024年第4期,第150页。

[19] 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至2028年中国跨境物流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0]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舟山海运业发展及金融思考》,载《浙江金融》2005年第10期,第37页。

[21]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海运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22] 姚春华:《浅议提单欺诈及其对策》,载《法制与经济(上旬)》2013年6期,第87页。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4]《外滩大会的共识:数字技术解决了交易信任问题,推动企业协同进化:电子提单,改变4个世纪的“惯例”》,载搜狐网2023年9月8日,https://www.sohu.com/a/718881513_255783。

[25] 王明严:《数字贸易背景下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研究》,载《对外经贸实务》2024年第42卷第1期,第68页。

[26] 同1。

[27]《关于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的通函》(中船保赔字〔2010〕15号),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2010年10月25日,https://www.chinapandi.com/index.php/cn/publications-cn/circulars-cn/4434-article-4434。

[28]《关于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认可事宜—增加认可ETEU EBL PLATFORM、BRITC EBL和TRACE:ORIGINAL™系统》(中船保通函〔2024〕2号),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2024年4月12日,https://www.chinapandi.com/index.php/cn/rules-circulars-cn/circulars-cn/5911-eteu-ebl-platform-britc-ebl-trace-original。

[29]《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

[3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23号)。

[31] 英国是七国集团中首个赋予电子贸易单证与纸质单据同等效力的国家,鉴于英国在国际海事法领域的重要影响力,该法的实施将推动全球数字化贸易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32] 程雪军:《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载《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第3期,第36页。

[33] U.S. Federal Reserve, The U.S. Path to Faster Payments, 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files/US-path-to-faster-payments-pt1-201701.pdf, p.22.

[34] https://www.congress.gov/search?q=%7B%22congress%22%3A%5B%22117%22%5D%2C%22source%22%3A

%22all%22%2C%22search%22%3A%22blockchain%22%7D.

[35]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1320140AB129.

[36] EU, Blockchain Strategy,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blockchain-strategy.

[37] 2015年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提出“沙盒监管”。

[38]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blockchain-partnership .

[39] The UK Government Chief Scientific Adviser,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Beyond Blockchain,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492972/gs-16-1- distributed-ledger-technology.pdf.

[40] 程雪军:《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载《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第3期,第35-36页。

[41] UK and Thailand Promote Blockchain for IP Management, Mar.9 2019,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thailand-promote-blockchain-for-ip-management.

[42]《区块链参考架构》是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于2017年5月16日共同制定并发布的的行业标准,并于2018年10月1日发布了《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2023年Web3.0创新大赛暨颁奖典礼”上发布了《区块链白皮书(2023年)》并对白皮书进行了深度解读。

[43] 马炎秋、赵彬初、李忠美:《韩国电子提单立法介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4月第19卷第2期,第13-19页。


(本文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纪念《海牙规则》100 周年暨中国海商法发展学术研讨会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作者:申轩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