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9-18


2024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层级由基金业协会提升到证监会。《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与现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相比,增加底层资产披露要求,扩大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内容,规定托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履职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也对管理人、托管人合规履职、勤勉尽责提出新的要求。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要求、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梳理《信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在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方面,《信披规定》明确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平台等内容。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具体的信息披露规定内容如下:

金融·看法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信披规定》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根据私募基金业务类型、业务规模、投资策略等情况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如下:

金融·看法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三、信息报送要求

《信披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四、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制度要求

1.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信披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人员配备和系统建设上分化较为明显。并非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设置了单独的信息披露岗位或部门,且在人员配备上人数较少,且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信息披露系统。因此,《信披规定》发布后,各机构应加大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部门建设、人员配置和系统建设。

2. 信息披露事项

关于信息披露事项,《信披规定》基本延续了《信披办法》的规定,要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1) 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等;

(2)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及内控机制;

(3)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4)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3.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要求和内幕信息管理要求,加强对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加强内部员工管理等。

4.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的配合义务

此外,《信披规定》第36条首次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

5. 信息披露和资料的保存

《信披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五、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面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的以下措施:

(一)要求对有关信息披露和报送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信息披露和报送活动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信息披露和报送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上是我们对《信披规定》主要内容的解读,后续中国证监会也可能将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情况对《信披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我们也将继续跟进证监会关于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作者:王程涛、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