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中)
发布日期:
2024-09-19


纸质提单因其高效、便捷、便于转让等特性,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纸质提单在流转效率、贸易纠纷等方面表现出不足,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将大幅度提升电子提单的可信度,但迄今为止,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仍鲜少涉及,更谈不上系统化。本文以“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为选题,旨在通过梳理现有区块链电子提单相关问题,全面分析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并结合区块链电子提单发展特性及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的现实情况,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数据监管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之相关问题分析


上篇内容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的相关基础概念及关系、立法必要性和法律配置详细地进行了分析。本部分着眼于现有提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立法。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区块链电子提单在我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现有海商法仅涉及提单相关内容,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或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规定目前仍为空白。首先,因区块链电子提单缺乏上位法依据,一方面,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中,是否具有传统提单的功能并不明确。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功能不确定,将直接面临电子提单转让过程中的使用障碍。同时,国际贸易本就是“单证贸易”,必然涉及区块链电子提单单据质押问题,而现行立法对此亦没有涉及。另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及将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定案证据时的证明效力均有待明确。其次,鉴于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跨境数据,而各国对于跨境数据的立法既不统一又不完善,且对跨境数据的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体系尚未建立

1.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上位立法缺失

世界各国对于区块链统一立法趋势表现为,各国应在MLETR基础上形成较为统一的规定,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实施时间较早,只对提单进行了规定,并不包含电子提单的相关内容。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最新的电子提单,其技术特点及运行方式等与传统电子数据差异较大,《海商法》中关于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并未涉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主要功能尚未明确。法律受制于现有政治、经济等因素,其自身存在滞后等局限性。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仅明确了纸质提单的所有权效力,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权”,同时,该条款并未对提单的表现形式予以明确。而电子提单作为无形载体之提单,使得提单持有人很难直接自证其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义务。纸质提单具有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及物权凭证三项功能,提单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其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地进行流通和转让。而现行立法对电子提单所应具备的前述三项基本功能并未予以明确,故其在现实应用中依然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电子提单不完全具备纸质提单的功能。2而区块链技术依托公钥系统,可以打破以往电子提单的局限,持有人通过“私钥”即可以验证确认其货主身份。3从现有技术看,区块链电子提单完全能够实现物权凭证功能,但我国现行海商法没有涉及电子提单的相关内容,更谈不上区块链的相关内容,故区块链电子提单是否具备前述三大功能亟待明确。

第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转让功能受阻。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提单的自由流通性是提单价值的“灵魂”。4纸质提单经持有人在提单的背面背书后即可无限次转让。5我国《海商法》规定,指示提单通过持有人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就可以自由转让;不记名提单不需要持有人背书就可以直接转让。我国的海商法理论体系中,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属性和提单的可流通性是相互促进、相互增力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实现流通性的前提和基础,流通性是提单具备物权属性的必然结果。在区块链场景中,提单背书必将基于区块链系统并以数字的方式进行,此时,必将面临对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区块链电子提单利用加密技术,配合时间戳,即可完成“数字签名”转让。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的一种类型,现已成为各国普遍应用的签名技术。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等同于手写签名的效力。6但数字签名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可靠性”,故不能直接使用前述条款,否则,有可能出现因否认数字签名的效力而导致提单转让无效的情形出现。且目前也没有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做出裁决的判例,更谈不上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司法实践。

第三,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单据质押功能无法行使。国际贸易既然是单证交易,那么单据质押则是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重要用途。现有的区块链平台大多支持提单的质押。质押流程为发货人发出质押指令,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同意质押后,系统生成质权人的密钥,承运人直接与质权人产生联系,质权人掌握密钥就相当于持有了提单,系统也会将状态改为“质押”;当收货人支付货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属于收货人的密钥,承运人与收货人产生联系,货物支配权便由质权人转移至收货人。7从前述业务逻辑上来看,区块链场景下提单的质押转换为了密钥的质押。

单据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类型之一,我国民法典规定,提单所有权人可以将提单出质,但并未涉及有关电子提单的质押问题,故有关区块链场景下的电子提单质押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质权能否实现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将很大程度上妨碍质权人的权益,给现实交易带来不便。

2.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下位立法不明确

第一,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不明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受理海事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大类,分别为海事侵权类、海商合同类、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类。8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若能够通过区块链、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法院应当确认。9司法实务中,涉及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权多数归海事法院,涉及区块链案件的管辖权多数归互联网法院。但,当涉及区块链和电子提单相结合的案件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目前法律尚未明确。鉴于区块链电子提单本就是基于海运纸质提单的延伸和升级,故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类型的纠纷本质上仍应属于海事海商类纠纷,即应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区块链证据效力的认定不明确。区块链技术能够帮助对电子提单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10相较于其他法院,海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纳度更高。11但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网络信息,如网页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是通信信息,如短信、电邮、即时通信等信息;三是电子信息,如电子交易、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是电子文件,如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及其他数字化形式的信息。12可以看出,关于区块链证据是否可以归入兜底条款的调整范围尚不明确。其次,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变化,一方面,因区块链信息仅是电子形式的记载,不存在原件,故可能面临无法单独将其作为定案事实依据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区块链信息的真实性认定标准尚待确认,13运行区块链程序的第三方平台记录和保存区块链信息,第三方平台的认定标准为何,涉及司法实务的区块链证据核验技术标准为何等,这些亟待解决的技术统一标准实则关系对区块链的证据效力认定问题。


(二)跨境数据监管体系不明

1.跨境数据监管立法不明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与地区的极大关注。数据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和生产要素,往往关系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一词最早出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这一正式文件中。14如今,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已成为各国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议题。数据跨境流动应同时遵守国内法律及境外法律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国际公约如CPTPP、15RCEP16等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内容仅是原则性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且前述区域贸易协定仅对加入成员国进行约束,适用范围有限,无法完全适用跨境数据监管需求。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逐步加强对跨境数据的监管力度,如2024年网信办出台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条件。而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了大量的贸易数据,尤其是其中的航运信息,以企业信息、商业信息为主,数据范围广,涵盖了多个行业,其中不乏公共通信服务、公共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目前,重要数据的识别依据是有关部门制定、地区制定的重要数据目录,而前述信息很大程度上应属于重要数据。可见,我国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数据监管的立法,一是数据分类细则不完善,导致重要数据的范围界定不清晰,二是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涉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不清,客观上导致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跨境数据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

2.跨境数据监管理念出现偏差

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常态数据保护措施为数据本地化。17加拿大、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均提出数据本地化政策,各国出于维护数据安全的同时,也兼顾国内产业保护,总体上体现出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原则。18在数据主权及数据的跨境流动的掌控方面,各国表现不一: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利益主导之宽松立法。192018年3月23日,美国总统签署了《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简称 Cloud Act)。该法案颁布于微软案审理期间,20未经最高法院判决,即赋予执法部门对处于本国网络运营商控制之下的数据直接调查权,而无论该数据是否存储于海外。该法案简化了美国政府跨境调取数据的流程,但又采取严格的数据出境政策,即“外松内紧”。鉴于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地位,实质上成为了美国对跨境数据实行“长臂管辖”的工具。

第二,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权利主导之严格立法。2016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凡欧盟国家内部的个人数据处理即适用该条例,此举有利于在成员国之间实现数据流通与共享,打造属于欧盟成员国的数据圈。该条例更侧重于“个体”权利,倾向于个人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21

第三,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数据主权之本地化立法。22出于国家安全保护的需要,牢牢把握自有数据控制权,对于跨国企业在本国展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建立境内数据中心及服务器,在境内进行数据存储。

第四,结合我国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跨境数据的监管理念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保证数据自由流动,致力于建设数据本地化政策体系。如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存储在国内;在跨境数据方面,我国立法主要针对重要数据与个人信息两类数据的出境进行监管,23以主体身份和数据信息内容为标准,主要监管路径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同时,在符合一定情形时无需进行评估申报、备案或认证,即予以监管豁免。



上下滑动阅览

[1] 王柳:《区块链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载《中国远洋海运》2023年第9期,第77页。

[2] Kozolchyk&Boris,The Paperless Letter of Credit and Related Documents of Title,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55, no. 3, p. 68(1992); 翟少成:《浅议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载《对外经贸实务》

1999年5期,第18页。

[3] 白雨欣:《论区块链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的形式要求》,载《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3月第26卷第1期,第22页。

[4] 司玉琢、汪杰、祝默泉等:《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1期,第26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9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

[7]《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应用平台构建》,载海事服务网2019年11月28日,https://www.cnss.com.cn/html/hygc/20191128/333123.html。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法释〔2016〕4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10] 陈全真:《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4期,第82页。

[11] 徐春龙、孙阳:《论海事电子证据的认证——以技治主义证据观的可行性为视角》,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30卷第3期,第25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13] 同3。

[14] THE OECD PRIVACY FRAMEWORK 2013, PART ONE. GENERAL, Definitions 1(e).

[15] 2017年美国退出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之后其他11国重新签订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

[16]《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截止2023年,已有15个国家加入。

[17] 刘金河、崔保国:《数据本地化和数据防御主义的合理性与趋势》,载《国际展望》2020年第6期,第95页。

[18] 黄宁:《数据本地化的影响与政策动因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7年第9期,第166页。

[19] 来小鹏、马诗雅:《我国商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治理的问题与完善》,载《行政管理改革》2024年第4期,第47页。

[20] 微软案始于2013年,美国检察官出具调查令,要求微软提交涉嫌毒品走私的邮件信息,这些数据存储在微软都柏林的服务器上,微软未予配合,双方就此展开诉讼,案件焦点为:涉案数据是否有地域限制及案件是否应由美国管辖,后一直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21] 刘金河、崔保国:《数据本地化和数据防御主义的合理性与趋势》,载《国际展望》2020年第6期,第96页。

[22] 胡炜:《跨境数据流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选择》,载《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98页。

[23] “我国立法”指:《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作者:申轩彦


(本文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纪念《海牙规则》100 周年暨中国海商法发展学术研讨会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