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下)
发布日期:
2024-09-26


纸质提单因其高效、便捷、便于转让等特性,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纸质提单在流转效率、贸易纠纷等方面表现出不足,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将大幅度提升电子提单的可信度,但迄今为止,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仍鲜少涉及,更谈不上系统化。本文以“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问题研究”为选题,旨在通过梳理现有区块链电子提单相关问题,全面分析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并结合区块链电子提单发展特性及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的现实情况,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数据监管  


三、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之完善


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主要存在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不明两方面缺陷,本部分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包括通过监管视角及监管原则构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立法框架,微观层面应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框架之构建

1.确立数据安全监管及数据共享理念

在国际贸易数字化环境下,虽然各国对跨境贸易数据安全没有统一标准,但毋庸置疑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仍是世界各国安全监管的共同点,1安全前提下的跨境数据流动才能促进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跨境数据交换或流动将表现为数据开放与数据共享。2

数据安全和数据开放是相辅相成的。数据开放以数据安全为前提,数据安全方可促成数据开放,不能牺牲数据安全来达成数据开放,同时,要看到数据开放可能给数据安全带来风险。一方面,数据一旦开放,极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开放的数据可能因其质量给国家、社会和数据使用者带来各种风险,故需要做好开放数据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不损害公私利益。而数据开放必然带来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许多国家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与执法呈现出“内外双标”的状态。一是基于国家主权对管辖范围越界扩展,为调取域外数据提供法律依据,凸显其“长臂管辖”。二是基于国家安全对公民或组织等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实行“属地管辖”,限制其他国家对本国数据的调取等。在权衡其中利弊的基础上,我国的跨境数据监管理念应为:基于国家总体安全观考量,首先确保数据安全,进而形成在安全基础上的跨境数据开放与共享风险防范体系。3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体系之健全

1.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之完善

目前,海商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并未明确电子提单或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遑论电子提单法律体系的建立。区块链电子提单法律地位不明确,将导致有关争议“无法可依”,这已无法适应航运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区块链电子提单无法得以广泛应用,客观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故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应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有关内容,通过明确其概念、物权功能及质押功能,并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及证据认定规则,以解决区块链电子提单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维护数据安全的首要任务,加快数据监管立法,并展开国际监管合作,确定各方共同认可的区块链平台,以健全区块链电子提单监管机制。

第一,实体性规定之完善

首先,应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确认电子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类型,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司法实务中,基于电子提单的重要性,大部分法院肯定了其合法性地位,实际上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故海商法应明确电子提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一方面,对“提单”重新进行定义,将电子提单纳入提单类型,在法律上认定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具有相同地位,为电子提单“正名”,并增设电子提单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其次,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提单物权功能的实现关键在于“单一请求权”,即提单持有人享有唯一性单据权利。4单一请求权是提单流转的前提和基础。电子提单往往采用“单一性”加‘控制” 的方法,“单一性”表现为可靠的签名,转让记录受控、可识别、单一、完整;“控制”表现为持排他性控制和持有人锁定。一方面,“电子签名”不能等同于“数字签名”,可靠的数字签名应是基于普遍认同的技术创建,可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不对电子提单的技术形式予以限制,接受基于不同技术基础的电子单证,将现阶段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电子提单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技术电子提单都纳入法律管辖,不限制使用某种技术,在立法上为技术更新预留空间;5另一方面,电子提单基于区块链的哈希值、时间戳等方法能够实现“单一性”,故我国相关立法可借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相关内容,6、7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单一性”与‘控制”的具体内容。8

再次,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功能。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提单质押功能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本质要求,实际业务中,若区块链电子提单无法进行质押,将无法保障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使得区块链电子提单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实质是通过密钥来实现,9鉴于我国民法典对于质押物的表述为“提单”,故我国可通过出台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或在新修订的海商法中完善有关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合法地位,为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国内使用提供法律支撑。

第二,程序性规定之完善

首先,应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法院。海商法应当确定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海事法院。一方面,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电子单证的一种,所涉及的纠纷本质上是海商海事类型的合同纠纷,而海事法院更擅长处理提单类型的纠纷,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的精神,若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该类纠纷更专业、更高效地得以解决;另一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可知,提单有关案件一直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归入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司法稳定。同时,海事法院取得对区块链电子单证案件管辖权后,法院系统内部应组织区块链技术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与互联网法院交流、学习有关区块链案件的审判经验,10以帮助海事法院更好地处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

其次,应增加有关区块链证据的认定标准。相关立法应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纠纷的举证责任。11因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证据具有特殊性,若法院仍采用传统证据审查标准,将无法发挥区块链的天然证明优势。根据我国民诉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当事人需要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初步证据,并对三性进行证明,若达不到相当证明要求,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区块链作为公认“确定性”的技术,其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小,若由提供区块链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再行质证及审核,实则降低了审判效率。故区块链电子证据情形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先行确定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12此时,若案件相对人对区块链证据提出异议,其应举证证明该证据无效,否则,应推定区块链证据具有真实性。此证据认定规则能够提高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效率,使得纠纷得以快速解决。13

2.跨境数据监管协调机制之完善

第一,明确相关跨境监管法规

众所周知,跨境数据的流动首先依赖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 14而互联网的基本普及促进了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下必然要求数据化监管,在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各国还应对区块链技术及运载该技术的平台进行规制。区块链电子提单在航运业得以广泛运用的前提是数据信息在安全、可靠、稳定的系统环境中产生和运行。目前,我国对于电子技术的有关法律内容仍然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虽然提及电子数据安全相关内容,但并未将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为我国首个关于区块链技术的规范性文件,在总体内容上偏向原则化,不具有明确的实操性。因此,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纳入数据安全范围,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细化,针对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数据明确具体条文内容,以解决区块链电子提单运用之法律障碍,降低电子提单的交易风险,保障区块链电子提单正常进行流转。

第二,建立区块链电子提单跨境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有关跨境数据的流动规则已成为如世贸组织和区域协定等各类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15确保跨境数据安全、高效地流动是各国需要面临的主要任务。我国于2024年立法完善了数据跨境的标准和流程16,结合前文所述,不同于欧盟以数据保护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和美国以市场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一方面,我国对于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较分散、没有系统化;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监管及监管职责不明等,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故在统一相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基础上,17可在国家数据局下设专门的最高内部常设监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数据跨境监管工作,并由地方数据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同时,还应建立企业或个人“自我内查”机制。除此之外,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也应在国家和企业或个人之间发挥重要的协助监管服务。由此,基本形成了以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为主、第三方机构辅助监管为辅、企业或个人“自我审查”为补充的统一监管体系。18对外层面,在确保国家、航运等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我国应积极与各国展开双边或多边沟通及谈判,就数据跨境监管达成普遍认同的最大化共识,争取建立数据跨境监管的“提取公因式”之规则,19促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维护航运、进出口等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全球贸易发展。

第三,确定普遍认可的技术监督手段

区块链作为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依靠区块链上的各方参与,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而新兴技术将不断迭代更新,此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方能有效规避欺诈等风险。而区块链技术具有特殊性,常规的监控方法难以真正实现监管。我国于2016年提出“主权区块链”,相较于普通区块链,主权区块链加入了国家主权、政府监管、技术干预、非完全去中心化等内容,20即政府建立主权区块法链对区块链的运行进行监管。政府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以”第三方主权技术”规制“技术”,降低了监管成本,提升了监管效率。这必然是各国未来进行跨境监管的一致方向。

综上所述,航运数字化时代,区块链技术得以广泛运用将是大势所趋。区块链相关立法仍是比较复杂的制度选择,各国应尽可能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以适用跨境贸易的发展。目前,多数国家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没有形成体系,客观上限制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普及,而各协会的大力推行并不能真正满足现实需要,也难以真正发挥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效能。与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结合鹿特丹规则、21ETR示范法及英国等有关立法情况可知,各国已在积极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做出调整。我国作为发展大国,应当借助海商法修改契机,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22将区块链电子提单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其法律地位及物权功能,并完善案件管辖、证据审查等内容,但立法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技术监控仍具有重要作用,立法的稳定性与技术监控的灵活性相互补充,两者共同作用,有利于真正发挥监管效能。此外,对区块链的技术监控应是在基于国家主权完整下的独立和中立干预,并保持技术监控与技术创新的内在平衡,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普及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业务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向在胜:《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2.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5.杨合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212页。

6.Yiannopoulos, A.N., Ocean bills of lading: Traditional forms, substitutes, and EDI system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 211.

二、中文期刊类

1. 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载《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1期,第59页。

2. 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 年第4期,第482页。

3.王柳:《区块链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载《中国远洋海运》2023年第9期,第76-77页。

4.元静、桂玲玲:《跨境电商、地理距离与对外贸易增长》,载《商业经济研究》2024年第4期,第150页。

5.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舟山海运业发展及金融思考》,载《浙江金融》2005年第10期,第37页。

6.姚春华:《浅议提单欺诈及其对策》,载《法制与经济(上旬)》2013年6期,第87页。

7.翟少成:《浅议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载《对外经贸实务》1999年5期,第18页。

8.司玉琢、汪杰、祝默泉等:《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1期,第26页。

9.陈全真:《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4期,第80-85页。

10.徐春龙、孙阳:《论海事电子证据的认证——以技治主义证据观的可行性为视角》,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30卷第3期,第25页。

11.黄宁:《数据本地化的影响与政策动因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7年第9期,第166页。

12.胡炜:《跨境数据流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我国选择》,载《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98页。

13.刘云亮、段怡帆:《国际数据贸易规则下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构建——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载《山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第159页。

14.刘金河、崔保国:《数据本地化和数据防御主义的合理性与趋势》,载《国际展望》2020年第6期,第95-104页。

15.黄谨、潘萌萌:《电子提单物权效力的困境与实现》,载《水运管理》2023年第2期,第42页。

16.于洋、梁正、宋博、卓子寒:《跨境数据流动的表现特征及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来自省际生物医药领域的经验证据》,载《国际贸易》2024年第3期,第123页。

17.马连良:《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对外经贸实务》2018年第10期,第63页。

18.徐伟超、于潮、骆雨柳、朱丽欣、晋洁:《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提单研究》,载《中国市场》2021年第16期,第15页。

19.刘昱刚、王添碧、王海玥、莫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研究》,载《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8年12月第18卷增第1期,第75页。

20.石浛锟、王雪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集装箱航运模式优化研究》,载《中国航海》2021年9月第44卷第3期,第93页。

21.王明严:《数字贸易背景下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研究》,载《对外经贸实务》2024年第42卷第1期,第68-72页。

22.程雪军:《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载《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第3期,第35-36页。

23.白雨欣:《论区块链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的形式要求》,载《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3月第26卷第1期,第20-22页。

24.来小鹏、马诗雅:《我国商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治理的问题与完善》,载《行政管理改革》2024年第4期,第51页。

25.侯伟,《<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2期,第100页。

26.刘洋、李鹏:《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第8卷,第39页。

27.胡正良、沈利兵:《电子提单及其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载《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195页。

28.郭瑜:《电子提单的发展前景》,载《国际经贸消息》2000年9月11日,第8版。

29.李正彪、陈晔婷:《RCEP生效赋能中国—东盟高质量跨境数据共享的机遇、挑战及对策》,载《中国经贸》2024年第5期,第37页。

30.马炎秋、赵彬初、李忠美:《韩国电子提单立法介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4月第19卷第2期,第13-19页。

31.郑淑凤:《美欧外资数据安全审查的特点、影响与我国因应》,载《国际贸易》2024年第5期,第95页。

三、外文期刊类

1.AN Yiannopoulos,Ocean Bill of Lading:Traditional Forms,substitutes,and EDI System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5).

2.Kozolchyk&Boris, The Paperless Letter of Credit and Related Documents of Title,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55, no. 3, p. 68(1992).

3.Baliga&Arati,Understanding blockchain consensus models,Persistent,vol. 4, p. 6(2017).

4.Bosak J, Media-independent publishing: four myths about XML.,Computer, vol. 31, no. 10, p. 120-122(1998).

5.Füzesi I& Lengyel P&Szilágyi R, et al,Application of EDI Technologies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s,EcoAgriTourism, vol. 121, no. 32, p. 72(2016).

6.Bennett, W. ,The Histordy and Present Posi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a 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being the Yorke Prize Essay for the Year 1913),CUP Archive, , p.10(1914).

四、电子文献

1.《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3页,https://doc.mbalib.com/view/075e38381bb5103f0710a337c734ee94.html.

2.《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区块链参考架构》2.2.1,第2页,https://wenku.baidu.com/view/e85d89c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2e.html.

3.《关于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的通函》(中船保赔字〔2010〕15号),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2010年10月25日,https://www.chinapandi.com/index.php/cn/publications-cn/circulars-cn/4434-article-4434.

4.《关于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认可事宜—增加认可ETEU EBL PLATFORM、BRITC EBL和TRACE:ORIGINAL™系统》(中船保通函〔2024〕2号),载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2024年4月12日,https://www.chinapandi.com/index.php/cn/rules-circulars-cn/circulars-cn/5911-eteu-ebl-platform-britc-ebl-trace-original.

5.《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5421.html.

6.《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应用平台构建》,载海事服务网2019年11月28日,https://www.cnss.com.cn/html/hygc/20191128/333123.html.

7.《202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新数据 新看点)》,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2024年1月15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5627537/index.html.

8.《“新三样”产品出口突破万亿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4年1月13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5819.htm.

9.《外滩大会的共识:数字技术解决了交易信任问题,推动企业协同进化:电子提单,改变4个世纪的“惯例”》,载搜狐网2023年9月8日,https://www.sohu.com/a/718881513_255783.

10.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bitcoin.org/bitcoin.pdf .

11.U.S. Federal Reserve, The U.S. Path to Faster Payments, 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files/US-path-to-faster-payments-pt1-201701.pdf, p. 22.

12.https://www.congress.gov/search?q=%7B%22congress%22%3A%5B%22117%22%5D%2C%22source%22%3A%22all%22%2C%22search%22%3A%22blockchain%22%7D.

13.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1320140AB129.

14.EU, Blockchain Strategy,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blockchain-strategy .

15.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blockchain-partnership.

16.The UK Government Chief Scientific Adviser,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Beyond Blockchain,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492972/gs-16-1- distributed-ledger-technology.pdf .

17.UK and Thailand Promote Blockchain for IP Management, Mar.9 2019,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thailand-promote-blockchain-for-ip-management.

五、中文案例

1.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



上下滑动阅览

[1] 刘云亮、段怡帆:《国际数据贸易规则下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构建——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载《山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第159页。

[2] 杨合庆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212页。

[3] 刘金河、崔保国:《数据本地化和数据防御主义的合理性与趋势》,载《国际展望》2020年第6期,第104页。

[4] 王明严:《数字贸易背景下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研究》,载《对外经贸实务》2024年第42卷第1期,第72页。

[5] 黄谨、潘萌萌:《电子提单物权效力的困境与实现》,载《水运管理》2023年第2期,第42页。

[6] 同1。

[7] 截至目前,全球仅有7个国家通过了以MLETR为基础的立法,且MLETR尚未影响到多数国家国内《海商法》的修订。

[8] 白雨欣:《论区块链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的形式要求》,载《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3月第26卷第1期,第20页。

[9]《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规定,电子提单的质押需要标记质押符号。

[10] 如(2018)浙0192民初81号案例。

[11]《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当事人若对上链前的电子数据存疑,法院应当审查,并视情况要求区块链电子数据持有人证明该数据的真实性,但该规定并不具体,可以再行细化,如经双方确认的证据、经审查系正常系统运行证据或哈希数值验证一致的证据,除非提供反证,否则应认定为有效。

[12] 陈全真:《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4期,第82页。

[13] 可参照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天平链的做法,对于案件的区块链相关证据,在海事法院引入的天平链中进行存储、固定及鉴定等。天平链作为电子证据的保全中心,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14] 李正彪、陈晔婷:《RCEP生效赋能中国—东盟高质量跨境数据共享的机遇、挑战及对策》,载《中国经贸》2024年第5期,第37页。

[15] 于洋、梁正、宋博、卓子寒:《跨境数据流动的表现特征及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来自省际生物医药领域的经验证据》,载《国际贸易》2024年第3期,第123页。

[16] 为适用新形势下数据保护的实际需求,工信部于2024年3月22日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适应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数据主权的需要。

[17]  “上位法”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下位法”指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

[18] 来小鹏、马诗雅:《我国商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治理的问题与完善》,载《行政管理改革》2024年第4期,第51页。

[19] 郑淑凤:《美欧外资数据安全审查的特点、影响与我国因应》,载《国际贸易》2024年第5期,第95页。

[20] 2016年,贵州发布《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其中首次提出了“主权区块链”这一概念。

[21] 虽然多数国家对《鹿特丹规则》是否能够生效持有不同看法,但其代表了国际立法趋势,将对航运业产生相当影响。

[22] 侯伟:《<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2期,第100页。



作者:申轩彦


(本文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纪念《海牙规则》100 周年暨中国海商法发展学术研讨会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